《金華市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暫行辦法》是金華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華市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金華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化政府自身改革,健全“四張清單一張網”制度,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完善社會治理,更好發揮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作用,推動和規範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13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是指政府部門按照轉移職能的性質和特點,經過規定程式,採取適當方式,將政府有關職能轉移給社會組織直接履行或承擔的活動。
第三條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正。推進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應當向社會公開,並通過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選擇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接轉移職能。
(二)注重實效。切實發揮社會組織作用,促進簡政放權,降低社會成本,使公民、企業享受更加豐富、高效、優質的公共服務,推進政府服務管理科學、合理、高效。
(三)穩妥有序。根據市場發育程度、社會組織發展現狀、監管機制跟進落實情況,按照政府可轉移、社會組織可承接的要求,有序推進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
(四)強化監管。以法律法規為依據,通過簽訂協定等方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加強對社會組織行使轉移職能情況的監督和業務指導,構建多元監管體系,確保政府轉移職能事項規範運作。
第二章 轉移主體和內容
第四條 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的主體(以下簡稱“轉移主體”)為政府工作部門、部門管理機構、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保障的民眾團體組織,可根據需要參照施行。
第五條 轉移主體應當加大社會組織的培育力度,制定出台有利於社會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減輕社會組織負擔,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保障社會組織公平競爭承接轉移職能,並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
第六條 職能轉移的內容,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凡適合社會組織承擔的行業管理與服務、社會事務管理與服務、專業技術管理與服務等行業性、專業性、技術性及輔助性職能,原則上可以逐步轉移給社會組織承擔。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一)草擬行業政策、行業規範準則、行業規劃、行業產品標準、服務標準;
(二)行業統計、行業狀況調查、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及預測;
(三)建設行業公共服務平台,開展研發設計、質量檢測;
(四)承辦專業會議、展覽;
(五)行業技能、行業上崗、行業知識更新和繼續教育等培訓;
(六)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可行性報告的前期論證,以及對項目的責任監督;
(七)專業資質或資格的初評、初審;
(八)科技項目管理中具體事務性工作;
(九)行業評優評獎和優秀成果的推薦;
(十)職稱資格申報材料的初審,專業知識培訓、考試以及評審的組織;
(十一)行業管理、組織協調、社會服務、行業糾紛調解工作;
(十二)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的信息收集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