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9號)等法規政策檔案的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經廣州市各級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是指廣州市各級民政部門依照規範的方法和程式,由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標準,對社會組織進行全面、客觀的評估,並作出評估等級結論。
第四條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分級管理、分類評定、動態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指導、社會參與、獨立運作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市、區民政部門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級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的領導,市民政部門對區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章 評估對象和內容
第六條鼓勵符合等級評估條件的社會組織積極申請評估。申請參加等級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登記滿兩個年度;
(二)無評估等級或獲得的評估等級滿2年的。
第七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機構不予評估:
(一)上年度未提交年度報告的;
(二)上年度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四)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八條社會組織按照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組織類型,實施分類評估。等級評估內容包括法人治理、規範運作、財務管理、發揮作用和黨建工作等。
第九條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滿分為1000分。評估結果分5個等級,由高至低依次為:
(一)5A級(AAAAA),得分在951分及以上;
(二)4A級(AAAA),得分在901分及以上950分及以下;
(三)3A級(AAA),得分在801分及以上900分及以下;
(四)2A級(AA),得分在701分及以上800分及以下;
(五)1A級(A),得分在501分及以上700分及以下。
第三章 評估機構和職責
第十條市、區民政部門設立相應的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社會組織評估覆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覆核委員會)和社會組織評估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並負責對本級評估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專家庫和第三方評估機構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評估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和專家庫由相關政府部門、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社會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人大、政協的有關專業人士和資深黨建工作者組成。
第十一條評估委員會由7至25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評估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終評工作,作出評估等級最終結論並公示結果。
評估委員會召開評估會議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出席。最終評估採取記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員1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投反對票的要註明原因。評估委員會可視情況組織評估委員到經評估專家組初評的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複查。評估結論須經評估委員會的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評估委員會日常工作由下設的辦公室或者委託社會組織負責。市評估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估辦公室)設在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第十二條覆核委員會由5至9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覆核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評估的覆核和對舉報的裁定工作。
覆核委員會作出的覆核決定和裁定結果為最終結論。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通過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第三方評估機構,並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初評工作,包括制定評估實施方案、組建評估專家組、組織實施評估工作、作出初評評估等級結論,協助組織召開評估委員會會議終審評估結果,協助製作和發放證書和牌匾,並按檔案管理要求製作評估材料檔案,保管期限為五年。
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和民主監督制度;
(三)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險費的良好記錄;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辦公場所及合法穩定的收入來源,有2個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良好的信譽度和公信力,且具備開展社會組織評估、培訓、孵化、督導、監管等承接能力;
(六)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在申報前完成最近兩年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因成立時間不足而未能完成最近兩年年度報告的,應自成立以來無違法違規行為;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5A或被評為“廣州市品牌社會組織”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七)堅持非營利性,除合理工資、福利外,未以任何形式向舉辦者(出資人)、會員及工作人員分配各項收入。
第十四條評估專家組由第三方評估機構隨機從專家庫抽取專家組成,負責對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考察,並提出初步評估意見。
(一)評估專家組成員一般由5人組成,推選組長1名,負責評估過程的統籌協調工作。
(二)評估專家組成員應認真學習評估指標體系,掌握評估標準;在評估過程中,服從工作安排,提出評議意見,客觀公正評價,積極完成任務。
(三)評估專家組分工對評估事項進行全面審查,經集體討論後提出初步評估意見,所形成的實地考察評分表必須由全體成員審閱並簽名確認,評估報告必須由組長徵求全體組員意見後簽名確認,如有分歧意見需詳細說明。
(四)評估事項完成後,評估專家組將評估報告及有關材料全部移交第三方評估機構存檔。
(五)在區民政部門登記、自評為4A、5A等級的社會組織申請等級評估時,由市民政部門組織評估,評估經費由市民政部門負責。
第四章 評估委員、覆核委員和評估專家管理
第十五條評估委員、覆核委員和評估專家在自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單位推薦、專家推薦、個人自薦、公開徵集等方式選聘。
第十六條評估委員、覆核委員和評估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在所從事的專業領域具有突出業績、有一定理論研究水平和較為豐富實踐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職業道德,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無不良行為記錄;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和願意為社會組織評估提供相關的專業服務。
第十七條評估委員、覆核委員和評估專家實行聘任制,原則上每屆任期3年。聘任期滿,民政部門將根據聘期內被抽取使用情況、承擔評估工作績效、執行職業操守狀況等進行履職綜合考量,並根據考量情況,決定是否繼續聘任。
第十八條民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評估委員、覆核委員和評估專家與評估工作相關的部分個人信息,以適當方式在廣州市民政局社會組織信息平台或者其它媒體上公布。
第十九條評估委員、覆核委員和評估專家權利:
(一)在參與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二)評估期間,有權要求被評估社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檔案和證明材料;
(三)按照有關規定,可接受評估機構委託服務所支付的勞務報酬;
(四)受聘自願,退出自由。
第二十條評估委員、覆核委員和評估專家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二)向評估機構提供相關專業的信息和建議,並按照委託職務的要求秉公履職,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按期保質完成社會組織評估服務工作;
(三)在履行職責中,對所知悉評估對象的內部事務和評估情況等信息保密,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對外披露;在評估等級結論公示之前,不得對外泄露相關信息;應當遵守評估工作相關的其它保密紀律;
(四)評估期間,如遇評估對象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或者其它可能影響評估公正性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若因事先不知情而參與的,獲悉情況後應立即申請迴避;
(五)在聘任期內,本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聘任的民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民政部門對評估委員、覆核委員和評估專家實行動態管理,適時更新、補充相關人員。
評估委員、覆核委員和評估專家在聘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解聘: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義務的,或無正當理由3次受邀請未能參加評估工作的;
(二)因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為致使評估結果有失公正的;
(三)因個人情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本辦法聘任條件的。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估委員、覆核委員和評估專家在實施社會組織評估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民政部門舉報。民政部門收到舉報應當調查處理,及時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者,並為舉報者保密。
第二十三條因評估委員、覆核委員和評估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其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由有關部門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評估程式和方法
第二十四條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常態化,並實行分級評審。
申報1A、2A評估等級的,在單位自評的基礎上提交申報材料及佐證材料,並經第三方評估機構審查通過後,提交評估委員會終審並確定評估等級。
申報3A及以上評估等級的,採取資料審查與實地檢查相結合、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實行單位自評、第三方評估機構初評與評估委員會終評的方式確定評估等級。
第二十五條申報3A及以上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主要程式如下:
(一)社會組織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完成自評,並按要求填報申報材料提出評估申請;
(二)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初評工作,提出初評意見;
(三)評估委員會終審初評意見並確定評估等級;
(四)第三方評估機構公示評估結果並向社會組織送達通知書,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民政部門在確認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後5個工作日內發布公告,並及時向獲得3A及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證書和牌匾,向獲得1A、2A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證書。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施行後,暫不具備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條件的區民政部門,可以向市民政部門申請委託開展社會組織等級評估,評估經費由區民政部門負責。
第六章 迴避與覆核
第二十七條評估委員、覆核委員和評估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 與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有利害關係的;
(二) 曾在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任職,離職不滿2年的;
(三) 與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有其他可能影響評估結果公正關係的。
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向評估辦公室提出迴避申請,評估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評估辦公室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第二十九條評估辦公室對社會組織的覆核申請和原始證明材料審核認定後,報覆核委員會進行覆核。
第三十條覆核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評估專家代表的初步評估情況介紹和申請覆核社會組織的陳述,確認覆核材料,並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覆核結果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三十一條覆核委員會的覆核決定,應當於作出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覆核的社會組織。
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參評社會組織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辦公室舉報。評估辦公室受理舉報後,應當認真核實,對情況屬實的作出處理意見,報覆核委員會裁定。裁定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並通知有關社會組織。
第七章 評估等級管理
第三十三條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開展對外活動和宣傳時,可以將評估等級證書作為信譽證明出示。評估等級牌匾應當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有效期為5年。
獲得3A及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以優先接受政府職能轉移以及政府購買服務、資助和獎勵資格。
第三十五條社會組織申請重新評估,新的評估等級確定後,社會組織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將原評估等級牌匾和證書交回評估辦公室,換髮新的牌匾和證書。
未申請參加評估或者評估等級有效期滿後未再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視為無評估等級。
第三十六條評估等級證書或者牌匾毀損的,社會組織可以向評估辦公室申請換髮。換髮製作費用由申請的社會組織承擔。
第三十七條評估等級證書或者牌匾遺失的,社會組織在廣州市民政局社會組織信息平台刊登證書或者牌匾作廢聲明後,可以向評估辦公室申請補發。補發製作費用由申請的社會組織承擔。
第三十八條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實行指定復檢和隨機抽查的跟蹤評估動態管理機制。在評估等級有效期內,民政部門可對社會組織的法人治理、規範運作、財務管理、發揮作用和黨建工作等情況,進行重點抽查或全面檢查。
第三十九條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作出降低評估等級的處理,情節嚴重的,作出取消評估等級的處理:
(一)評估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估情況失實的;
(二)塗改、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證書,或者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牌匾的;
(三)上年度未提交年度報告的;
(四)受相關政府部門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動等行政處罰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四十條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2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3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
降至1A、2A評估等級或者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有關部門相應取消其優先接受政府職能轉移以及政府購買服務、資助和獎勵資格。
第四十一條民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降低或者取消評估等級的決定,通知被處理的社會組織及其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和政府相關部門,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二條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門;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門,換髮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拒不退回(換)的,由同級的民政部門公告作廢,並視情況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經費由各級民政部門列入財政預算,從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專項經費中列支。不得向評估對象收取評估費用。
第四十四條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指標、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由廣州市民政局根據相關要求統一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