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抽查監督辦法的通知

廣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抽查監督辦法的通知,發布日期為2015年8月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抽查監督辦法的通知
  • 發布部門:廣州市民政局 
  • 發布日期:2015年8月7日
市直各有關單位,各區民政局,全市各社會組織: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社會組織監督檢查工作,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廣州市社會組織抽查監督辦法》,業經市法制辦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廣州市民政局
2015年8月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規範社會組織行為,促進社會組織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抽查監督,是指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職責,依法對社會組織登記註冊、內部治理、開展社會服務、遵守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抽查,並依法進行處理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條 在本市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的抽查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抽查監督的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 市級民政部門統籌管理、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組織抽查監督工作,負責在市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的抽查監督工作。區級民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在本區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的抽查監督工作。
各級社會組織抽查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負責。
第六條 開展社會組織抽查監督工作時,登記管理機關可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諮詢等相關工作,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等參與監督。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每年按照上一年度末登記在冊的社會組織總數不少於5%的比例,對社會組織進行抽查監督。
第八條 社會組織有以下情形的,登記管理機關在開展抽查監督工作時,應當將其列入本年度抽查監督名單:
(一)被行政處罰或其他部門移交需查處的;
(二)未提交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重大事項報告的;
(四)因違法違規被信訪、投訴、舉報,登記管理機關有記錄且查證屬實的;
(五)違法或者不當行為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六)登記管理機關在監管中發現可能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七)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不滿一年的。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確定的本年度抽查監督名單不足上一年度末登記在冊社會組織總數5%的,不足部分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社會組織登記證號等信息,採取隨機搖號方式確定。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確定的本年度抽查監督名單超過上一年度末登記在冊社會組織總數5%的,不再採取隨機搖號方式增加抽查監督名單。
第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實施抽查監督時,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備案手續;
(二)是否制定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按章程開展內部治理,是否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是否按照章程進行換屆工作;
(三)社會組織自成立登記之日起1年內是否開展活動;
(四)是否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的情形;
(五)是否按規定進行信息公示和重大事項報告;
(六)財務狀況,包括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進行財務管理,以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等有關情況;工資福利、行政辦公支出及公益事業等財務支出和收入來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七)是否開展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八)是否有塗改、出租、出借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為;
(九)是否有侵占、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資產或所接受捐贈、資助財物的行為;
(十)是否有其他違反社會組織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實施抽查監督時,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依法合理確定新的檢查內容。
第十一條 自社會組織被抽查監督完成之日起1年內,登記管理機關不得就同一檢查內容對其開展檢查工作。
獲得3A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自獲得評估等級之日起1年內不列入抽查監督名單;獲得4A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自獲得評估等級之日起2年內不列入抽查監督名單;獲得5A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自獲得評估等級之日起3年內不列入抽查監督名單。
社會組織有新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不適用本條第一、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二條 開展社會組織抽查監督工作時,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到社會組織住所地進行現場檢查,也可以實行書面檢查。
第十三條 採取現場檢查方式抽查監督的,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及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抽查監督通知書。現場檢查主要採取下列方式:
(一)現場查看。重點檢查被抽查社會組織有無涉嫌違法違規的情形;
(二)檢查資料。可要求被抽查社會組織現場提供與檢查有關的資料;
(三)詢問訪問。檢查中發現有問題的,可以通過詢問被抽查社會組織工作人員、訪問其服務對象等方式了解情況。
(四)記錄檢查情況。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製作現場檢查筆錄,如實記錄被抽查社會組織基本情況、抽查情況、現場處理情況,由檢查人員和被抽查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在場工作人員簽字或蓋章;被抽查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在場工作人員拒不簽字或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五)提出處理意見。現場檢查發現問題的,視情形責令限期改正;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罰。處理意見應當記錄在現場抽查記錄表中。
檢查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 現場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監督的社會組織可以拒絕接受抽查:
(一)檢查人員少於2人的;
(二)檢查人員無法出具有效執法證件和抽查監督通知書的;
(三)檢查人員姓名與抽查監督通知書不符的。
第十五條 採用書面檢查方式抽查監督的,主要採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通知。按照本辦法規定,將檢查內容、所需材料及報送方式、報送限期、收件人、聯繫人等信息書面通知社會組織;
(二)記錄檢查情況。製作書面抽查記錄表,如實記錄社會組織基本情況、抽查監督情況;
(三)提出處理意見。檢查發現問題的,責令限期改正;發現社會組織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開展調查。處理意見應當記錄在書面抽查記錄表中。
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抽查監督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被抽查社會組織發出抽查結果通知書。
第十七條 被抽查社會組織對抽查結果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複查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30日內複查,並將複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通過複查發現抽查監督結果存在錯誤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複查結束之日起15日內予以糾正。
抽查監督結果和複查結果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廣州社會組織信息網”或各區民政部門網上公示,並向各相關部門通報。
第三章 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被抽查社會組織應當配合、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依法實施的抽查監督工作,根據檢查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或者拒絕監督檢查。
被抽查監督的社會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進行處理:
(一)不在登記核准的住所辦公或阻撓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檢查人員進入辦公場所檢查的;
(二)無法在檢查現場提供登記證書、會計賬簿的;
(三)無法在檢查現場提供與本辦法規定的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提供的;
(四)社會組織未在登記管理機關通知的限期內報送材料的。
社會組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作出處理,並通過廣州社會組織信息網進行公示。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情況依法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
抽查監督結果作為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認定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十條 抽查監督中發現社會組織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法規變化或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際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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