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項目評定細則

《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項目評定細則》是為了進一步規範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評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以及《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浙財社〔2022〕94號),結合工作實際,制訂的評定細則。該評定細則自2023年11月2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項目評定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28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省民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項目評定細則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民政局(寧波不發):
為了規範慈善事業引導資金的評定工作,加強資金分配管理,提高資金績效,更好促進我省慈善事業發展,我們制定了《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項目評定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民政廳
2023年11月24日

內容全文

為進一步規範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評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以及《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浙財社〔2022〕94號),結合工作實際,制訂本評定細則。
一、申報管理
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項目評定工作由浙江省財政廳和浙江省民政廳負責。慈善事業引導資金項目每年評定一次,定期發布開展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項目評定工作的通知或公告,明確申報要求。
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項目評定分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縣(市、區)、最佳慈善組織和最佳參與項目三類,由縣(市、區)、慈善組織自行申報。
申請參加評定的縣(市、區)、慈善組織,按要求提交《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申報表》,以及相關評價指標的相關證明材料到屬地的市級民政部門,市級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提交所有材料至省民政廳;省級慈善組織直接提交材料至省民政廳。逾期未提交材料的不列入當年的評定對象。
二、申報條件
根據《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浙財社〔2022〕94號)規定,申報參加評定的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經省和市、縣(市)(不含寧波)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
2.具有獨立健全的內部控制、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等制度,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3.擁有慈善服務必需的工作場地、設施、專業團隊和較好執行能力;
4.依法開展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業務事項,無違法違規行為,兩年內(評審當年和上一年度)沒有受到登記管理機關或其他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或處於立案調查;
5.獲得社會組織評估等級4A(含)及以上;
6.上年度獲得慈善引導資金的慈善組織,其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合格及以上。
三、評定程式
根據申報情況,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申報資格和申報材料的初審、組織專家及相關從業人員按照評定指標逐項打分。評定指標詳見附屬檔案。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成立評定小組對初評結果進行覆核,重點對初評流程、評(扣)分是否符合規定、評估標準把握是否公平公正進行覆核,確定覆核得分。同一個縣(市、區)不連續兩年獲得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獎勵資金。同一慈善組織當年度不同時獲得最佳慈善組織和最佳參與項目兩個獎勵資金,不連續兩個年度獲得最佳慈善組織獎勵資金。
評定結果報經批准後,在相關網站上公示7天,接受社會監督。
本評定細則自2023年1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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