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發展慈善事業的決策部署,推進第三次分配,充分發揮慈善作用助力共同富裕先行,省財政設立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為規範引導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022年12月6日,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民政廳發布《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民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民政局(寧波所屬市縣不發):
為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促進我省慈善事業的發展,助力共同富裕先行,我們制定了《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民政廳
2022年12月6日

內容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發展慈善事業的決策部署,推進第三次分配,充分發揮慈善作用助力共同富裕先行,省財政設立浙江省慈善事業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為規範引導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資金及實施期限。本辦法所稱引導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安排用於引導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項目資金實施期限暫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滿後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省政府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評估確定後續期限。
(二)管理原則。引導資金使用管理堅持“示範引導、公開透明、績效導向”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和安全高效。
二、支持方向
慈善事業引導資金用於支持市、縣(市、區)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慈善組織激勵、慈善環境營造等必要支出。
慈善發展激勵,對年度慈善發展質量高的縣(市、區)給予支持,促進全省慈善事業發展。
慈善組織激勵,用於對組織管理規範、信息公開及時、引領帶動作用強、資金募集數量多的慈善組織和合作參與政府重點工作、民生實事且成效顯著的慈善組織給予支持,推動做強慈善組織、做優慈善項目。
慈善環境營造,用於支持高校、智庫、社會組織圍繞共同富裕背景下發揮慈善作用、促進第三次分配開展理論研究、慈善組織評價、組織培訓、表彰宣傳和慈善數位化套用平台建設等,弘揚慈善文化,增加慈善行業和慈善活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引導有意願、有能力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公益慈善事業。
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聯合公開發布引導資金申報公告,明確申報具體事項及要求。由慈善組織根據發布的公告進行申報,填寫申報表並將相關證明材料提交省民政廳。
申報引導資金的慈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經浙江省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
2.具有獨立健全的內部控制、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等制度,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3.擁有慈善服務必需的工作場地、設施、專業團隊和較好執行能力;
4.依法開展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業務事項,無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受到登記管理機關或其他政府部門行政處罰;
5.獲得社會組織評估等級4A(含)及以上的慈善組織。
慈善組織兩年內有產生不良社會影響行為的,不得申報。
三、評定程式
(一)資料核查。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組織對申報單位的條件和提交材料的完整性、正確性進行審核。必要時,可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二)組織評定。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聯合組織開展評定。
1.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地區類。綜合考慮各地上年度新增慈善組織數量、慈善組織年增長率、募集資金數量等區域發展情況,確定10個縣(市、區)作為獎勵對象。
2.最佳慈善組織類。按照慈善組織的規範、公開、引領、規模等四方面進行綜合評定,選定10個慈善組織作為獎勵對象。
3.最佳參與項目類。按照慈善組織參與符合政府引導激勵方向開展的慈善項目實施內容、服務成效、社會影響力等三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定,選定10個慈善項目的實施組織作為獎勵對象。
最佳慈善組織、最佳參與項目的具體評定細則另行制定。
(三)結果公示。根據評定結果,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將入選名單向社會公示7天,接受社會監督。
(四)實施獎勵。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縣(市、區)和慈善組織進行分類獎勵,具體獎勵標準根據資金和評定數量情況由省財政廳商省民政廳後確定。
四、管理與監督
(一)資金撥付。高質量發展地區激勵資金通過轉移支付下達,慈善組織激勵資金由省民政廳根據評定結果按規定撥付給獲得獎勵的慈善組織。慈善環境營造及相關工作經費,根據項目預算按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支付。
(二)使用範圍。高質量發展地區激勵資金,用於對慈善組織的孵化、培育、獎勵等方面的支出。慈善組織激勵資金,用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項目、自身發展(人員培訓、信息化建設、資金募集)、扶持其他慈善組織等方面支出,不得用於慈善組織工作人員工資性支出等。慈善環境營造等經費,用於開展合作研究、委託業務、培訓以及必要的核查、表彰及宣傳等方面的支出。
(三)管理要求。獲得資助的慈善組織按照有關規定,對引導資金進行規範管理,實行單獨核算。當年獲得資助的慈善組織需於次年10月底上報引導資金使用情況。
(四)績效管理。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每年對慈善組織使用引導資金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自評,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績效評價不合格的慈善組織將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報資格。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定期對引導資金開展重點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對政策進行調整。
(五)監督檢查。引導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私分、侵占、挪用引導資金或者報送虛假信息騙取資金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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