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農業農村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農業農村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是為加強農業農村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科學公正開展農業農村領域標準化工作,提高標準制定質量和實施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於2023年1月17日由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印發,自2023年1月1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農村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7日
  • 發布單位: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發布通知,全文內容,

發布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農村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加強農業農村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農業農村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3年1月17日

全文內容

農業農村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農村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 )管理,科學公正開展農業農村領域標準化工作,提高標準制定質量和實施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委會是由農業農村部組建,從事農業農村領域標準起草和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本辦法適用於標委會的組建、換屆、調整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標委會統一管理,具體由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以下簡稱“監管司” )負責組織實施,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標委會管理相關的政策和制度;
(二)規劃標委會整體布局;
(三) 協調和決定標委會的組建、換屆、調整、撤銷、註銷等事項;
(四)指導標委會開展標準制修訂;
(五)指導標準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六)組織標委會相關人員的培訓;
(七)監督、檢查和考核標委會的工作;
(八)其他與標委會管理有關的職責。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受監管司委託承擔標委會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有關業務司局(以下簡稱“業務司局” )負責本專業領域相關標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標委會應當科學、公正、規範、透明地開展工作,在本專業領域內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議;
(二)編制本專業領域標準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標準體系表,提出本專業領域制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項目建議;
(三)組織開展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複審等工作;
(四)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起草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承擔歸口相關標準的解釋工作;
(六)組織開展標準宣貫工作;
(七)組織開展標準實施情況的跟蹤評估、研究分析,推進標準驗證點建設;
(八)組織開展本領域國內外標準一致性比對分析,跟蹤、研究相關領域國際標準化的工作動態和發展趨勢;
(九)承擔監管司和業務司局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標委會由委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可以來自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來自任意一方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教育科研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等可以作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七條 標委會委員應不少於 25 人,其中設主任委員 1 名,副主任委員不超過 5 名。同一單位在同一標委會任職的委員不得超過 3 名。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不得來自同一單位。 同一人不得同時在 3 個以上標委會擔任委員。
第八條 標委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其中,來自教育科研機構的委員應具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熟悉本專業領域業務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及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掌握標準化基礎知識,熱心標準化事業,認真履行委員的各項職責和義務;
(四)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任職的人員,並經其任職單位同意推薦;
(五)標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標委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專業領域內享有較高聲譽,具有影響力;
(二)具有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三)熟悉標委會管理程式和工作流程;
(四)能夠高效、公正履行職責,並能統籌協調兼顧各方利益。
第十條 主任委員負責標委會全面工作,負責簽發會議決議、標準報批檔案等標委會重要檔案。 主任委員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簽發標準報批檔案等重要檔案。
第十一條 標委會設秘書處,負責標委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二)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行業影響力;
(三)有連續 3 年以上開展標準化工作的經驗,牽頭起草過 3項以上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四)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畫和日常工作,並為秘書處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條件;
(五)有穩定的工作人員,確保秘書處各項工作順利地開展;
(六)監管司規定的其他條件。秘書處具體職責和工作制度,由標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兩個單位聯合承擔秘書處,應當在秘書處工作細則中明確牽頭承擔單位及各自職責。
第十二條 標委會秘書處設秘書長 1 名,副秘書長不超過 5名。 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委員兼任,不得來自同一單位。秘書長應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技術專家擔任,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技術和標準發展情況,具有連續3 年以上標準化工作經歷。
第十三條 秘書長負責標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具體職責由標委會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標委會委員應積極參加標委會活動,承擔有關工作任務,享有表決權,有權獲取標委會有關資料和檔案,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出標準制修訂等方面的工作建議;
(二)按要求參加標準技術審查、標委會工作會議等活動;
(三)履行委員投票表決義務;
(四)監督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處的工作;
(五)審議標委會經費使用情況;
(六)及時反饋標委會歸口標準宣貫實施情況;
(七)參與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
(八)參加標委會組織的標準培訓、宣貫等活動;
(九)承擔標委會職責範圍內的相關工作;
(十)標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標委會可以設顧問,無表決權,其條件和職責由標委會章程規定。 顧問應是本專業領域的專家或學者,可獲得標委會有關資料和檔案,列席標委會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 專業領域相關聯的標委會之間應建立聯絡關係,互派聯絡員,協調相關技術問題。 聯絡員無表決權,可獲得其聯絡標委會有關資料和檔案,列席相關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聯絡員應及時向所屬標委會報告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 標委會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總結年度工作,制定工作計畫,通報經費使用情況等。 全體委員應參加年會。 標委會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以下事項應由秘書處形成提案,提交委員會議審議,並形成會議紀要:
(一)標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二)工作計畫;
(三)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表;
(四)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推薦立項項目;
(五)標準送審稿;
(六)標準宣貫和實施評價報告;
(七)標委會委員調整建議;
(八)工作經費的預算及執行情況;
(九)標委會章程規定應審議的其他事項。
(一) 、(四) 、(七) 事項審議時,應當提交全體委員表決,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於四分之三。 參加投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參加投票委員的四分之一方為通過。 表決結果應當形成決議,由秘書處存檔。
第三章 組建、換屆、調整
第十九條 標委會組建應遵循服務三農、科學規範、公開公正、接軌國際的原則。
第二十條 標委會的組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的專業領域,符合國家標準化發展戰略、農業農村相關規劃要求;
(二)業務範圍明晰,與其他標委會無業務交叉;
(三)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較大的標準化工作需求;
(四)秘書處承擔單位具備相應的能力和條件。
第二十一條 標委會的組建程式包括提出申請、公示、籌建、成立。
第二十二條 按照標委會整體布局,業務司局可向監管司提出標委會籌建申請,並報送籌建方案。 籌建方案應當包括標委會籌建的必要性、可行性、業務範圍、標準體系、國內外相關技術組織情況、秘書處擬承擔單位有關情況等。監管司可根據工作需要,對綜合性、基礎性和跨領域以及本業務歸口領域的標委會提出籌建方案。
第二十三條 監管司組織對業務司局提出的標委會籌建方案進行評審。 評審符合條件的,由監管司對外公示籌建有關信息,公示期為 30 日。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由監管司批准籌建,明確標委會名稱、專業領域、業務範圍、業務司局、秘書處承擔單位等。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在批准籌建後 6 個月內形成組建方案報業務司局。 業務司局審核後報監管司。 組建方案應當包括:
(一)標委會基本信息表;
(二)標委會委員名單及登記表;
(三)標委會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則、業務範圍、任務、程式,秘書處職責,委員的條件和職責,經費管理制度等;
(四)秘書處工作細則草案,包括工作原則、秘書處工作人員條件和職責、會議制度、檔案制度、檔案制度、財務制度等;
(五)標準體系框架及標準體系表草案;
(六)秘書處承擔單位支持措施;
(七)未來 3 年工作規劃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八)監管司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監管司組織對標委會組建方案進行評審。 符合成立條件的,由監管司將標委會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 30 日。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由農業農村部公告成立。
第二十六條 標委會每屆任期 5 年,任期屆滿應當換屆。 換屆前應當公開徵集委員,標委會秘書處提出換屆方案報業務司局。業務司局對換屆方案審核後,於標委會任期屆滿前 3 個月將換屆方案報送監管司。 符合要求的,監管司批准換屆。換屆方案涉及標委會名稱、專業領域、業務範圍、業務司局、秘書處承擔單位等調整的,監管司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監管司批准換屆。
第二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標委會全體委員表決,標委會可提出委員調整的建議,經業務司局同意後,報送監管司批准調整。 委員調整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每次調整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 業務司局可提出調整相關標委會名稱、業務範圍、秘書處承擔單位以及撤銷標委會等建議,報監管司批准後予以調整、撤銷。
第二十九條 根據標委會整體規劃和職能對口變化等需要,監管司商業務司局調整標委會業務範圍、名稱、秘書處承擔單位等,對標準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關工作可併入其他標委會的,監管司商業務司局對標委會予以撤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標委會應當建立本專業領域標準質量控制技術規範,加強標準從立項到發布各環節標準質量控制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對歸口審查報批的標準質量負責。
第三十一條 監管司建立考核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對標委會工作進行考核評估,並以適當方式通報考核評估結果。 監管司應當對標委會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標委會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自律管理。禁止標委會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費用。 嚴禁採取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三十三條 標委會印章由監管司統一制發。 按照“誰批准、誰負責” “誰使用、誰負責” 的原則,由秘書處承擔單位負責管理。標委會撤銷、註銷、變更名稱時,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將印章及時交還監管司。標委會印章屬於業務專用章,在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時使用,主要用於上報材料、請示工作、徵求意見、召開會議、對外聯絡以及監管司規定的其他事項,不得超範圍使用。 印章需經標委會主任委員或者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簽字批准、秘書處承擔單位審核後規範使用並嚴格保管。
第三十四條 標委會應當每年向監管司和業務司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
第三十五條 標委會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相關要求管理標準檔案。 標委會日常工作的檔案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 5 年。 鼓勵實施電子化歸檔。
第三十六條 標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司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 未 按 計 劃 完 成 標 準 制 修 訂 和 復 審 任 務, 且 無 正 當 理由的;
(二)報批標準存在嚴重技術問題的;
(三)連續 2 年沒有提出標準制修訂、標準複審或者標準化工作任務的;
(四)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表決程式的;
(五)考核評估不合格的;
(六)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
限期整改期間,不得承擔新的工作任務。 整改期滿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監管司可商業務司局調整秘書處承擔單位或重新組建、撤銷標委會。被撤銷的標委會的工作併入監管司指定的標委會。
第三十七條 標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管司商業務司局重新組建:
(一)排斥相關方參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活動、為少數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影響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連續 3 年不開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重新組建期間,標委會停止一切活動。
第三十八條 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司對秘書處承擔單位進行調整:
(一)秘書處工作不力,致使標委會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二) 利用標委會工作為本單位或者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委會報監管司撤銷委員資格:
(一)不履行本辦法和標委會章程規定的職責的;
(二)兩次以上無故不參加會議或投票表決的;
(三)利用委員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標委會在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四十一條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可經業務司局審核,經監管司批准後核定為行業標委會,並明確業務範圍。 從事指定專業領域內的行業標準起草和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按本辦法管理。法律、法規或規章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標委會從嚴設立分技術委員會。 分技術委員會參照標委會有關規定執行。對有標準化需求但暫不具備組建標委會條件的,監管司和業務司局可委託有關技術單位承擔相關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技術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監管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1 月 17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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