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業技術推廣條例

為了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依靠科學技術,發展農業生產力,推進農業現代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山西省實際情況,於1988年9月27日發布了山西省農業技術推廣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農業技術推廣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Shanxi Province on the promotion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 發布單位:80401
  • 發布日期:1988-09-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8-09-27
檔案來源
山西省農業技術推廣條例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依靠科學技術,發展農業生產力,推進農業現代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指的農業技術、包括種植業的品種選育、良種推廣、耕作栽培、土攘肥料、植物保護、農業環境保護以及農副產品的保鮮、加工、貯運、包裝等技術。
第三條凡在本省境內從事農業技術的試驗、示範、推廣,技術培訓和經營服務的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組織、農民技術員、科技示範戶以及與農業技術推廣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農業技術推廣的任務是將科研成果、先進技術推廣套用到農業生產中,轉化為生產力,以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促進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
第五條農業技術推廣應堅持試驗、示範、推廣相結合的原則,面向農村,服務於農業生產。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對從事農業技術推廣的組織和個人,應給予支持和鼓勵,幫助其解決實際問題。
第二章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第七條各級農業行政部門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事業單位。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在同級農業行政部門和上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領導和指導下,獨立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八條省、地兩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管理和指導機構。縣級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是綜合性的技術推廣機構。它們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實施農業技術推廣計畫,掌握農業技術推廣情況;
(三)指導下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隊伍的建設;
(四)指導農民按專業分工建立各種技術經濟合作組織,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和多層次的農業技術推廣,逐步形成社會化的農業技術服務體系;
(五)組織培訓農業技術幹部、農村基層幹部、農民技術員和科技示範戶,向農民普及農業科學知識;
(六)蒐集、整理、傳遞農業科技情報和經濟信息,參與有關科技成果的技術鑑定;
(七)承擔新技術的引進和示範推廣,調查、總結、推廣增產技術經驗,建立高產、優質、增收示範點;
(八)組織管理並興辦為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技術經濟實體和農業技術承包工作;
(九)總結交流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經驗。
第九條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在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指導下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十條村辦、聯戶辦、戶辦農業技術推廣組織及農民技術員、科技示範戶,在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的指導下,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十一條在農業行政部門的組織和協調下,科技管理部門、農業院校、科研單位和各種專業合作組織、技術協會、研究會,應當積極參加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三章 農業技術推廣隊伍
第十二條鞏固和發展以農業科技人員、管理人員、農民技術員為主體的農業技術推廣隊伍。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按國家所規定的編制配齊人員,並逐步培養和配備信息管理、農副產品加工、貯運等專業技術人員。
鄉、鎮農業技術人員的配備和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村至少選配一名農業技術人員,其待遇由村民委員會決定。
第十四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院校、科研單位應充分利用現有條件,積極培養農業技術人才。
應通過多種形式培訓農業技術人員,不斷提高他們的思想水平和業務素質。
第十五條對在職的各類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考核,評定技術職稱和聘任技術職務。
農民技術員經過考核,凡符合條件的授予相應的技術職稱,並發給職稱證書,聘用的可享受相成待遇。
第四章 農業技術推廣經營服務
第十六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院校、科研單位和各種專業合作組織、技術協會、研究會,可以創辦各種所有制形式和多層次的農業技術經濟實體。
允許並鼓勵農民通過集資、入股以及村辦、聯戶辦、戶辦等方式,興辦各種為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經濟實體。
第十七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根據當地產前、產中、產後的需要,開展有償服務、技術諮詢、技術經濟承包,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第十八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組織,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農業技術推廣的需要,經營有關的農用生產資料。可以結合新技術推廣的需要,經營有關的農用生產資料。可以結合新技術推廣,開發農副產品的保鮮、加工、貯運、包裝等業務。
第十九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組織,經營與農業技術推廣有關的農用生產資料,成有利於農業技術推廣,不得單純追求經營利潤。
第二十條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應積極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農業技術承包應根據雙方自願、有償服務、合理獎賠的原則,依法簽訂承包契約,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農業院校的科技人員可以調離、辭職、停薪留職,到農村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和農業技術承包。
農業科技人員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職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工作,取得合理報酬。
第二十二條對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組織和農民興辦技術經濟實體,開展農業技術承包,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稅務、銀行、供銷、物資等部門應給予支持。
第五章 農業技術推廣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實行目標管理,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單位和個人的收入應與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二十四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對適合當地的農業科研成果,傳統技術和新技術,應進行全面規劃,有計畫地推廣套用於農業生產。在推廣套用中,雙方簽訂農業技術推廣契約或協定。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通過多種渠道籌建農業技術推廣基金,發展農業技術推廣事業。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組織應通過自籌、有償服務、社會集資、引進外資等形式,增加農業技術推廣所需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按國家規定,通過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經營所得的合法收入,應予以保護。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和擠占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試驗地、資金、財產、儀器設備、房屋和其他生產設施。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八條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推廣農業科技成果,普及農業科技知識,促進農業生產發展中成績顯著的;
(二)在農業技術推廣管理中貢獻較大的;
(三)推廣、套用農業技術成果,達到規定的申請獎勵條件和標準的。
第二十九條在縣級以下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連續二十年以上並取得顯著成績的,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農業技術推廣榮譽證書和證章,並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經試驗示範,盲目推廣,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責令推廣方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二)憑藉職權違反技術政策和規程,干預推廣工作,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於預方賠償經濟損失,並可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或處以罰款;
(三)經營中摻雜使假,欺騙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前款行為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確認經濟損失的程度,以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實的結果為準。經濟損失的賠償根據責任大小確定;雙方簽有契約或協定的,依契約或協定的規定處理。
罰沒款全部上繳當地財政。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退還,並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應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山西省農牧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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