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雜糧產業促進條例(草案)

《山西省雜糧產業促進條例(草案)》是山西省司法廳於2022年3月23日印發的《山西省雜糧產業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為2022年4月25日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雜糧產業促進條例(草案)
  • 發布單位:山西省司法廳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山西省司法廳對《山西省雜糧產業促進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按照立法程式,現對《山西省雜糧產業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登錄山西司法行政網或者關注山西司法微信公眾號,查閱徵求意見稿。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於4月25日前將意見和建議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聯繫人,或者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信箱。
感謝參與和支持!
聯繫人:立法三處 王鳳軍 
聯繫電話:詳見參考連結
地  址:太原市小店區學府街41號
郵  編:030006
郵  箱:詳見參考連結

徵求意見稿

山西省雜糧產業促進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了提升雜糧產品質量,推動雜糧全產業鏈開發,促進雜糧產業高質量發展,推進山西“特”“優”農業提質增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雜糧良種繁育、種植、加工、經營以及為其提供相關服務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雜糧,包括穀類(穀子、高粱、糜黍、燕麥、蕎麥、藜麥、鮮食玉米等)、豆類(紅芸豆、黑豆、綠豆、蠶豆、豌豆等)、薯類(馬鈴薯、甘薯)等作物。
第三條【適用原則】 雜糧產業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特優發展,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科技創新、質量保障,品牌引領、融合發展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政府職責】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雜糧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雜糧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完善政策體系,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雜糧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部門職責】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雜糧產業發展的統籌協調、支持引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並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統計、金融、鄉村振興、糧食、供銷、電力、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雜糧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宣傳引導】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加強雜糧知識和文化的宣傳普及,講好山西雜糧故事。
第七條【表彰獎勵】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促進雜糧產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產業發展規劃
第八條【產業規劃】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雜糧產業發展規劃。
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省規劃,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雜糧產業發展專項規劃,確定重大工程和產業發展項目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生產布局】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資源稟賦、生態條件和產業基礎,最佳化雜糧生產布局,確立主推品種和主導技術,建設標準化、專業化、規模化、優質化生產基地。
第十條【規劃銜接】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制定與雜糧相關的主食、糕點、釀品等食品產業發展規劃時,應當與雜糧產業發展規劃做好銜接,從產業鏈、供應鏈角度,統籌推進雜糧產業及其下游產業健康發展。
第三章  種質資源保護與品種選育
第十一條【種質資源普查、收集、保護、鑑定評價】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雜糧種質資源普查、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重點加強珍稀、瀕危、名優、特異雜糧種質資源與地方品種收集保護。
第十二條【育種研發】 鼓勵、支持種業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共建雜糧育種創新平台,開展育種聯合攻關,加快雜糧品種的更新換代。
鼓勵引進國內外雜糧種質資源和新品種,與我省雜糧品種實現優勢互補。
第十三條【良種繁育】 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雜糧良種繁育基地規模化、標準化、機械化、集約化、信息化建設,加強優質雜糧種子生產,保障雜糧良種供應。
第十四條【種子儲備】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救災備荒雜糧種子儲備工作。
第四章  種植與加工
第十五條【有機旱作】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雜糧有機旱作生產、綠色循環發展,加強雜糧生產基礎設施建設,促進雜糧生產提檔升級。
第十六條【標準制定】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制定雜糧種植、加工標準,保證雜糧產品質量和食用安全性。
第十七條【生產組織方式】 鼓勵生產經營主體採取流轉土地經營權等方式,推進雜糧規模化種植。
支持農機戶、農戶自願組成的合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創建農業生產託管服務組織,開展耕、種、防、管、收、加、貯、銷服務,提高雜糧產業效能。
第十八條【農機研發】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農機生產企業研發適宜雜糧生產區域特點、覆蓋全生產過程的智慧型化、多用途雜糧專用農機設備,提升雜糧種植機械化水平。
第十九條【生產規範】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雜糧種植中推廣綠色高質高效集成技術、有機旱作節水技術、病蟲害綜合防控技術和綠色防控技術,開展測土配方施肥。
禁止在雜糧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以及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條【倉儲建設】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糧食倉儲設施建設,綜合運用智慧型化、信息化管理技術,提高雜糧收儲能力。
第二十一條【加工補貼】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在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加工設備購置補貼等方面,加大對雜糧精深加工環節的支持力度。
鼓勵雜糧加工主體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加強合作,研發新產品,提高精深加工全過程質量控制水平,改進生產工藝,增加雜糧附加值。
第二十二條【產品質量管理】 鼓勵雜糧生產經營主體建立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實現種植、加工、貯存、運輸、銷售全程可追溯。支持雜糧生產經營主體申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第五章  品牌建設與市場行銷
第二十三條【區域公用品牌建設】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雜糧品牌運行管理制度,完善雜糧區域公用品牌的培育、推介、保護機制,調動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參與區域公用品牌建設,以品牌帶動雜糧產業發展。
雜糧區域公用品牌持有者應當嚴格執行準入管理規範,定期評估授權對象的品牌使用情況,並對授權對象進行動態調整。
鼓勵雜糧生產經營主體申請使用雜糧區域公用品牌。禁止未經授權或者違反管理規範使用雜糧區域公用品牌。
第二十四條【品牌創建】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勵雜糧生產經營主體開展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建設,申請中華老字號、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和山西精品等認證,提升消費者對雜糧產品的認可度和信賴度。
第二十五條【產品推介】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農業農村、糧食、供銷等部門應當通過舉辦展會、實體門店、電子商務,參加農業展銷會、交易會、博覽會、品牌發布會、專題推介會等形式,展示推介本地區雜糧產品,提升山西雜糧品牌的認知度、美譽度。
第二十六條【出口平台建設】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加快山西(忻州)雜糧出口平台建設,打造全國雜糧出口交易中心、產品集散中心和價格形成中心,提升山西雜糧國際影響力。
各級海關應當在雜糧外貿企業辦理進出口資質備案手續過程中精簡程式、減少環節、縮短時限,提高辦理效率。
第二十七條【產地市場建設】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雜糧倉儲、物流、檢測和行銷網路等配套設施建設,發展雜糧產地市場,提升商品化處理、信息服務、品牌培育功能。
鼓勵雜糧生產經營主體推行種植、加工、行銷與文化旅遊為一體的雜糧經營模式。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八條【財政支持】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新增安排雜糧產業發展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支持雜糧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新品種選育和推廣、基地建設、產品質量提升、儲藏加工、流通體系建設、品牌建設、科技研發和人才培養等,促進雜糧產業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九條【金融保險】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雜糧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給予雜糧產業項目信貸支持。
鼓勵和支持雜糧生產經營主體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融資,增強發展能力。
鼓勵和支持雜糧種植企業和個人參加種植保險,保險費可以由財政給予補貼。
第三十條【人才支撐】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鄉村振興等部門應當加強雜糧種植、加工、行銷等方面實用人才和高素質農民培養,開展技能培訓、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培育雜糧產業人才。
第三十一條【技術支撐】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技術推廣體系,推進雜糧產業科技成果轉化套用。
第三十二條【裝備支持】 省人民政府和雜糧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國家和省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雜糧生產、加工、倉儲等農業機械和成套設備給予補貼。
第三十三條【用水用電】 從事雜糧初加工的,用水、用電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農業生產用水、用電價格。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1】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雜糧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以及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處罰,使用者為單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2】 違反本條例規定,雜糧生產經營主體未經授權或者違反管理規範使用雜糧區域公用品牌,對雜糧區域公用品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其納入失信主體名單,實施失信懲戒。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3】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雜糧產業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雜糧主產區確定】 雜糧主產區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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