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雜糧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忻州市雜糧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忻州市雜糧產業發展促進條例於2020年12月24日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忻州市雜糧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1/4/9
第一條 為了促進雜糧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雜糧產品質量,推進雜糧全產業鏈開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雜糧產業規劃編制、生態保護、產業發展、產業支持、產業保障等活動。
第三條 雜糧產業發展遵循規模化種植、標準化生產、商品化流通的原則,構建種植、加工、流通全過程的產業體系。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雜糧產業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制定雜糧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統籌、協調、指導和服務等工作,在資金、項目安排上予以重點支持。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相關政策措施,編制雜糧產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發展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雜糧產業發展實施方案,確定重大工程和產業發展項目,明確區域內雜糧產業目標任務。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設雜糧種植基礎設施,保護生態環境。對具有特殊地理條件要求的特色種植區域,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定為雜糧生產示範基地。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雜糧種質資源的保護,扶持良種的培育、生產、更新和推廣使用。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雜糧種植中推廣使用有機肥料,開展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病蟲害生物、物理和其他綜合防控技術,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以及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推進雜糧產品及其製品進入國內和國際市場,推進雜糧市場和出口平台建設。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雜糧產業融合園區建設,推進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商平台、連結超市、現代會展等發展。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支持以雜糧為主的規模化種植和家庭農場標準化建設,鼓勵發展雜糧加工企業,構建產加銷一體化的雜糧產業鏈。
第十四條 鼓勵綠色有機產品申報和地理標誌農產品認證以及名牌產品、生態原產地保護產品、中國好糧油等的認定,鼓勵企業開發優質、特色、高端產品,打造產品品牌和企業品牌。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雜糧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雜糧種質資源保護、良種培育推廣、標準化種植基地建設、雜糧質量檢測、雜糧品牌創建、交易平台建設等,促進雜糧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雜糧產業發展。
支持銀行業等金融機構按照雜糧產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最佳化金融服務方式,簡化貸款審批流程,拓寬融資渠道,增加信貸投放,降低準入門檻,降低綜合融資成本。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地方特色農產品保險試點和特色險種業務,提升農業抵禦風險能力。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和規範專業合作社的農民種植雜糧,對符合條件的雜糧支農項目,優先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雜糧產業相關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生產經營者依法成立行業協會,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和人才培訓,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雜糧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雜糧加工企業聯合建立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機制,開展雜糧良種培育、先進耕作栽培、新型機具裝備、精深產品加工等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雜糧產業科技人才培養機制,加強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一條 雜糧實行質量檢驗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規範雜糧生產、收購、儲存、加工、運輸、銷售、進出口等環節的檢驗、記錄、出證、索證活動,建立健全雜糧質量追溯體系。
第二十二條 雜糧的加工、儲存、運輸以及使用的容器、設備、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範。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雜糧文化挖掘、整理和傳播,加強雜糧文化對外宣傳與交流,推進雜糧文化和雜糧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護雜糧產業發展過程中產生的智慧財產權,維護智慧財產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雜糧產業技術進步和經濟效益提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雜糧,包括穀類(穀子、糜黍、莜麥、蕎麥、高粱等)、豆類(紅芸豆、黑豆、綠豆、蠶豆、豌豆等)、鮮食玉米(甜玉米、糯玉米、甜糯玉米、水果玉米等)、薯類(馬鈴薯、紅薯)等作物。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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