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1987年7月15日山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87年07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7月15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管理,保證種子質量,搞好良種選育、繁殖和推廣,促進農業生產的持續發展,加速農業現代化,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種子(簡稱種子),是指用於農作物播種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條 種子管理工作的範圍是:選育和引進新品種;品種區域試驗、生產示範和審定;種子生產、加工和經營;種子檢疫、檢驗;良種的推廣和供應。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境內從事良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及有關部門。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良種的選育、經營、推廣列入農業生產發展計畫,從經濟上給予扶持;必須鞏固和發展國營原(良)種場。
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地區或貧困戶購買良種有困難的,給予優惠扶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 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都須採用良種,淘汰劣種。
各級農業部門必須定期組織主要農作物品種的更新、更換。
第七條 省農牧廳的農業種子總站負責全省農作物種子行政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農作物品種管理;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良種引進、繁育、推廣計畫和年度生產計畫;
(四)培訓種子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地、市、縣農牧局的種子站負責本地區的農作物種子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條 種子實行統一管理。由國營、集體單位和個人多層次、多形式生產和經營。
第九條 對在種子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品種資源管理和品種選育
第十條 對農作物品種資源(含野生資源)實行統一管理,由省農業科學院品種資源研究所負責。其職責是:
(一)負責農作物品種資源的收集、整理、保存;
(二)向育種單位和個人提供品種資源和有關資料;
(三)負責國外引進品種資源的試種(或隔離試種)、鑑定和繁殖。
從國外引進品種的單位和個人,須將有關資料及一定數量的種子提交省農業科學院品種資源研究所鑑定。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國外提供品種資源,確需提供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農作物新品種選育,主要由省農業科學院和農業院校承擔,並鼓勵其他單位和個人選育新品種。
第三章 品種審定
第十三條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是農作物新品種的審定機構。其職責是:
(一)擬定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審定本省育成的農作物新品種,認定從省外引進的農作物新品種;
(三)組織農作物新品種的區域試驗和生產示範;
(四)負責新品種的申報、登記、編號、命名;
(五)擬定主要農作物的良種區劃方案;
(六)決定停止推廣豐產性和抗病性衰退的品種。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省農牧廳組織有關部門的專家、科技人員和負責人組成。
第十四條 凡推廣使用的農作物新品種,按下列規定報經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
(一)新品種必須經過二年以上的品種比較試驗;
(二)品種比較試驗中選撥出的新品種,由育種單位或個人申請參加省品種區域試驗和生產示範,達到規定標準的方可報審;
(三)玉米、高粱雜交新品種,報審前必須進行親本種子的抗病性、自然結實率等方面的試驗鑑定;
(四)省農業科學院和農業院校報審的新品種,須經地(市)種子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其他單位和個人報審的新品種,須經縣級種子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地(市)種子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五)報審品種須由選育單位和個人,填寫申請審定品種說明書,報送申請審定品種的植株、果穗、籽實的照片、種質分析結果和其他鑑定資料。
凡推廣使用省外的農作物新品種,按前款(二)、(三)、(四)、(五)項規定報經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
第十五條 審定通過的新品種,實行有償轉讓,選育單位和個人按有償轉讓的原則,向受讓方提供一定數量的原種和本品種的栽培技術。
第十六條 審定、認定通過的新品種,由各級種子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推廣。
未經審定、認定和審定、認定不合格的品種,不得經營、擴散和推廣,不得通過報紙、雜誌、廣播、電視加以宣傳。
第四章 種子生產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種子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農業生產發展需要和作物品種區劃要求,對經過審定、認定的農作物優良品種制定繁殖生產計畫。
第十八條 凡生產小麥、玉米、高粱、穀子、棉花等主要作物種子的單位和個人都須建立種子生產基地。基地要集中連片。基地的建立須經當地種子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發給生產許可證。
種子生產必須執行農牧漁業部、國家標準局和省、地(市)農業部門、標準化管理部門制定的繁育技術規程和品種標準。
第十九條 對雜交制種、親本繁殖和異花授粉作物(含常異交作物)種子的繁殖,須按繁殖作物的技術要求建立隔離區。相毗鄰的種植單位和個人須遵守關於隔離區的規定。
第二十條 國營原(良)種場是繁殖良種的骨幹基地,要貫徹國家規定的辦場方針,堅持以繁殖良種為主。
對國營原(良)種場的土地、財產和農副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和侵占。
第二十一條 種子生產基地(包括在省外設定的良種基地)所需經費和生產資料,由農業部門商同有關部門優先解決。
第二十二條 承擔計畫內繁殖任務的種子基地,按交售種子的數量抵頂相同數量的糧食契約定購任務。
第五章 種子經營和貯備
第二十三條 農作物種子主要由各級農業種子公司經營。其中,甜菜、菸草、牧草、桑、果、藥材種子,由有關部門管理和經營。
經營種子必須堅持為發展農業生產服務的方針,實行保本微利原則。
經營農作物種子的單位或個人,須分別經當地種子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計畫繁殖和批量經營種子,除即時結清者外,都要簽定書面契約。
第二十四條 玉米、高粱雜交種的親本種子主要由省種子公司負責組織提純、繁殖和供應,雜交種子主要由地、縣種子公司組織生產和經營。其他部門繁殖玉米、高粱親本種子,生產、經營玉米、高粱雜交種子,須經地(市)以上種子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納入計畫。
第二十五條 農民自產的少量小雜糧、小油料和瓜菜種子,可以在當地出售和串換。
外省單位和商販來我省銷售種子,須經銷售地種子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經營的種子必須符合國家和省頒布的種子分級標準,不符合標準的種子不得銷售和調運。
經營種子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制定的貯藏、包裝、運輸規定。
第二十七條 種子的收購和銷售,實行以質論價,優質優價。糧、棉、油、菜種子,按省農牧廳規定的計價辦法執行。任何人不得哄抬種價,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二十八條 種子的進出口業務,由省種子公司統一組織辦理。
第二十九條 省、地、市、縣都要按計畫貯備一定數量的救災備荒種子。救災備荒種子的貯備計畫由省農業、糧食部門共同制定。農業部門負責檢驗質量,糧食部門負責收貯、調撥和供應。種子貯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和更換,以確保種子質量。動用救災備荒種子須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農業生產單位和農戶也應適當貯備自用的救災備荒種子。
第六章 種子檢驗和檢疫
第三十條 商品種子都須經過檢驗。
凡生產、經營種子的單位,都須設檢驗員,負責本單位種子的檢驗工作。
種子檢驗工作,按國家標準局頒發的《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和農作物種子分級標準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一條 對商品種子,由各級標準化管理部門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或由標準化管理部門委託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質量監督。對不合格的種子,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有權責令經營及生產單位進行再加工或轉商品糧處理。
第三十二條 種子經營單位之間調運種子,調出方必須出具種子檢驗合格證書,調入方必須對種子進行復驗,確認合格後方可調撥。
運輸部門須憑種子檢驗合格證書和植物檢疫證書方可承運。
第三十三條 對種子質量發生爭議,由仲裁申請人所在地的標準化管理部門或它所委託的部門仲裁檢驗。
第三十四條 因良種緊缺,不得不使用純度和發芽率不符合標準的種子時,須由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書,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發給特別許可證,方可銷售。
第三十五條 種子檢疫工作由各級植物檢疫部門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從國外、省外引進農作物品種資源,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檢疫,未經檢疫,不準使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種子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標準化管理部門和植物檢疫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可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對責任者視情節輕重分別提出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不合格種子和非法所得,處以罰款,吊銷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各項處罰可合併使用。
(一)擅自向國外提供品種或品種資源的;
(二)宣傳、擴散、經營、推廣未經審定、認定合格的品種的;
(三)生產種子不遵守繁育技術規程的;
(四)經營未經檢驗、檢疫和沒有合格證或特別許可證的種子的;
(五)干擾或妨礙種子檢驗員履行職責的;
(六)哄抬種價,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七)無營業執照經營種子的。
罰款按不合格種子經營額的百分之十至三十計算。對上述非營業行為可處以五十元至三百元罰款。罰款全部上繳當地財政。
對有第一款所列各項行為之一的單位負責人或責任者,由處罰單位通知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凡有第一款(一)(五)(六)項行為之一,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時,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五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管理部門申請仲裁。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在接到仲裁決定通知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對有關管理部門作出的種子控制決定,必須立即執行。對處罰不履行,逾期又不起訴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種子管理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本條例過程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確因種子質量問題或推廣非區劃品種造成減產和其他經濟損失的,受害者有權要求損害賠償,責任者必須承擔損害賠償。
因葉菜類種子質量造成損害的,賠償要求須在收穫期三十日以前提出;其他蔬菜種子和玉米、高粱雜交種及其親本種子質量造成損害的,賠償要求須在花期前提出;除上述以外的農作物種子質量造成損害的,賠償要求須在收穫期十五日以前提出。超過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省農牧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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