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陽縣農作物種子經營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開陽縣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生效日期: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農作物種子管理,規範種子經營市市場秩序,保證種子質量,維護農作物種子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貴州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品種選育和種子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農作物種子包括:
(一)主要農作物種子:水稻、玉米、油菜、小麥、馬鈴薯;
(二)非主要農作物種子:蔬菜種子。
第二章 農作物品種試驗
第四條 根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農作物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
第五條 種子經營者對生產試驗用種收取種子款的,按經營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進行處罰。
第六條 每一個品種的生產試驗為5個試驗噗,一個試驗點種植面積不呼於300平方米,不大於3000平方米。試驗地區在不同的海拔區域,試驗時間為一個生產周期。
第七條 種子經營者應將品種試驗情況報縣農業局種子管理備案。
第三章 種子經營許可
第八條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經營許可證,由縣農業局審核,省農業廳核發。主工農作物常規種子經營許可證和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縣農業局核發。
第九條 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種子法》的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二)具有種子檢驗用房50平方米以上,種子檢驗儀器設備達到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檢驗室條件;
(三)具有種子精選機、種子計量包裝機、種子包衣機等種子加工設備各1台以上;
(四)具有種子倉庫、加工房和營業場所共300平主米以上;
(五)種子檢驗人員2名以上,種子貯藏保管人員和種子加工技術人員各1名以上。
第十條 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以外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種子法》的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二)能夠滿足種子檢驗需要的檢驗室和必要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三)具有與種子以營相適應的種子加工設備;
(四)具有種子倉庫、加工房和營業場所共100平主米以上;
(五)有種子檢驗人員、貯藏保管人員各1名以上。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註冊資本證明;
(三)種子檢驗室和種子檢驗儀器設備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種子加工設備的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種子倉庫、加工房和營業場所的照片及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六)種子檢驗人員、貯藏保管人員、加工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屬轉基因品種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各原種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縣農業局提出申請;
(二)縣農業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省農業廳;審核未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經營許可證、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向縣農業局提出申請。縣農來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相應證件,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 下列幾種情形的種子經營者,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
(二)受具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形式委託代銷其種子的;
(三)種子經營者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餘,在集市上出售、串換的。
第四章 種子經營備案登記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種子經營者須到縣農業局種子管理科備案登記:
(一)種子經營者在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開陽縣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在辦理或變更營業執照後15日內進行備案;
(二)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具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委託代銷種子的,應當持有關材料進行備案登記。
第十六條 種子經營者進行備案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固定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二)營業執照;
(三)擬經營種子的品種介紹,包括品種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宜植區域等;
(四)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應當提供擬經營種子的品種、數量、來源及種子供應者的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受委託代銷種子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供銷協定書、委託方填寫的委託書及委託方種子經營許可證、營業執複印件。
第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種子經營者,縣種子管理科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內予以備案登記,並發給備案登記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答覆並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 種子經營者在調運種子時,應在3日內持植物檢疫證明到縣植保植檢站備案登記,否則一經查出,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種子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種子經營者具有下列權利: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
(二)因種子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種子經營者賠償後,屬種子生產者或委託者責任的,可向生產者或委託者追償;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拆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種子經營者有下列義務:
(一)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與有關諮詢服務,並出具有效憑證,對種子質量負責;
(二)銷售加工、分級、包裝好的種子,便不能加工、包裝的除外;
(三)銷售附有標籤的種子,且標籤不得塗改、偽造;
(四)建立完善的種子經營檔案(進貨記錄和銷售記錄),並保存到種子銷售後2年;
(五)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託代銷種子的種子經營者,不得再次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代銷種子。
(六)對因種子質量問題給種子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
(七)將種子經營許可證或種備案登記證明、委託書放在經營場所明顯的位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種子經營禁止的行為有:
(一)經營假、劣家作物種子;
(二)無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種子;
(三)偽造、變造、變賣、租借經營許可證經營種子;
(四)偽造、塗改標籤;
(五)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籤或標籤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六)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七)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
(八)未按規定製作、保存經營檔案;
(九) 假冒授權品種的;
(十)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
(十一)未向購種者出具有效憑證的;
(十二)未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相應的栽培措施、使用條件和適宜植區域說明的;
(十三)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未試驗成功就進行推廣的;
(十四)再次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代銷種子的;
(十五)未出示備案登記證明銷售種子的;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依照《種子法》、《貴州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旅行。
開陽縣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