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農作物種子管理暫行辦法

西寧市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管理,保證種子質量,維護種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農作物種子管理暫行辦法
  • 地點:西寧市
  •  市 長:  李津成
  • 時間: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25號
《西寧市農作物種子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 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李津成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具體內容

西寧市農作物種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管理,保證種子質量,維護種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作物種子(以下簡稱種了),是指糧、油、菜、瓜、果、藥、花卉、綠肥及其他種用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種子選育、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種子工作。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種子管理的具體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種子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種子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種子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實施種子發展建設規劃;
(三)負責種子的生產、經營、質量的管理;
(四)負責品種的引進、試驗、示範、推廣和提純復壯;
(五)審核簽發《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種子質量合格證》;
(六)受理種子質量爭議的技術鑑定和調解,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生產、經營、推廣種了的單位和個人;
(七)負責種子生產、經營和推廣的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
第六條 新品種的推廣必須遵循試驗、示範、審定的程式,做到因地制宜、區域分布、合理利用。未經審定或審定未通過的品種,不得經營和推廣。
第七條 生產商品種子實行《種子生產許可證》制度。凡從事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均需向市或縣種子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按照指定的農作物種類、地點和規模進行生產。《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該種子的一個生育周期。
第八條 生產商品種子必須有種子生產基地,具備生產良種的技術力量和隔離、栽培條件,遵循種子繁育技術操作規程,接受種子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種子生產基地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商品種子的生產和收購應當簽訂書面契約。
第十條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在省種子管理機構的管理下,由市、縣種子經營機構專營。農作物常規種子允許多渠道經營。
第十一條 凡從事種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縣種子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後,方可憑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並按照指定的作物種類和地點經營。
第十二條 經營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能正確識別和鑑定所經營種子的種類和質量的技術人員;
(二)具有能正確掌握種子貯藏技術的保管人員;
(三)具有同經營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及獨立承擔經濟(民事)責任的能力;
(五)具有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市種子管理機構應當對縣種子管理機構的種子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縣種子管理機構核發《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30日內將核發許可證的有關情況報送市種子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經營的種子必須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並附有《種子質量合格證》。嚴禁經營種子的單位和個人以次充好、摻雜使假。
第十五條 經營種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種子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物價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種子質量檢驗工作,其職責是:
(一)遵循有關種子檢驗的技術規程;
(二)承擔種子抽檢和仲裁檢驗;
(三)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託檢驗;
(四)組織種子檢驗交流和技術培訓。
種子檢驗人員應當持有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種子檢驗員證》。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和儲備商品種子的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種子檢驗員和檢驗儀器設備,負責本單位種子的自檢工作,並對種子質量負責。無能力進行種子自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委託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檢驗。
第十八條 凡申請委託檢驗和仲裁檢驗種子的單位和個人均需支付檢驗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九條 調出的種子,由調出單位負責檢驗,調入單位復檢。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種子生產基地做病(蟲)害接種試驗。
第二十一條 種子的檢疫由植物檢疫機檢依照《植物檢設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可未按《種子生產許可證》指定的作物種類、品種、生產地點、規模從事商品種子生產的,由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種子。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種子的,由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情節嚴重的,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未按《種子經營許可證》指定的經營地點、經營種類從事種子經營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
第二十四條 未取得《種子質量合格證》經營種子的,由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扣押種子;情節嚴重的,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們吧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二十五條 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種,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由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給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未經審定的商品種子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給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二十七條 在種子生產基地做病(蟲)害接種試驗的,由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驗;造成危害的,責令賠償扣失,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由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對干涉或妨礙種子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種子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農牧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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