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農作物種子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管理,提高種子質量,保護種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促進農作物產量和質量的不斷提高,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品種的選育和審定,第三章 種子生產,
第一條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管理,提高種子質量,保護種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促進農作物產量和質量的不斷提高,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應於農作物育種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等單位及個人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農作物種子包括:糧、棉、油、蔬菜、麻類、菸草、綠肥、牧草及花卉等作物的種子。
第四條本市選育的農作物新品種由市農作品種評審小組統一評審,並擇優向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報審。未經評審、審定評審、審定不合格的品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擴散,不得經營推廣,不得通過報刊、廣播進行宣傳。
第五條育種單位和個人在選育品種的同時,要根據新育品種的特性,研究出相應的栽培技術,提供生產單位和個人套用。
第六條根據憲法第一章第九條和國務院《關於保護水庫安全和水產資源的通令》、水電部《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和省政府《關於山東省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等檔案精神,大沽河屬國家所有。堤防堤腳內外要各留出三至五米護堤地,由工程管理單位統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侵占。
第七條實行專管與群管相結合的河道管理辦法。大沽河工程的管理、維修和防汛由各縣大沽河管理所負責,大沽河復堤、修路、建橋、埋設涵管等工程施工和河堤植樹、河內采沙,必須徵得管理所同意並報縣水利局審批。在邊界河段進行上述工程,必須報市水利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河道或干預、阻撓河道人員正常執行任務。沿河鄉鎮、村莊都要成立管理組織,選派得力的護堤員,分段包乾,並把責、權、利以契約的形式固定下來。
第八條清除行洪障礙、堵復堤防缺口。對河道過去已有的阻水障礙,要按照國務院關於“誰設障,誰清除”的要求予以清除,並不準在河道內植樹,設立新障。對堤防缺口要按照“誰扒誰堵”和“誰防汛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堵復。如確需修建過堤道路,需報經各有關縣大沽河管理所批准,選擇適當位置,建順堤斜坡道過堤,不準扒口。對因清除阻水障礙、堵復堤壩缺口不及時,而在汛期造成災害的,要視情節輕重追究經濟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九條各縣、鄉鎮調整農村產業結構,開發水土資源,進行河堤綠化等,都應服從河道管理部門的統一規劃。嚴禁在堤身開荒、種植、放牧;嚴禁濫伐護堤草、條、林木;嚴禁在河道內炸魚和在水利設施、城市供水設施、險段附近挖沙、取土、打井、挖坑;嚴禁在河床、灘地築渠、植樹。
第十條加強河內沙場的統一管理。河內采沙必須向大沽河管理所申請後,經市水利局批准,並在劃定範圍內作業。對沒有批准手續的采沙者,可扣留其運輸工具,交當地財政部門統一處理。各縣大沽河管理所對沙場要派員監理並從沙費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管理費。提取的資金主要用於河道維修和管理,不得挪用。
第十一條本條例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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