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暫行條例是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2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5-08
【生效日期】1985-05-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5-08
【生效日期】1985-05-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暫行條例
(1985年4月23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85年5月8日貴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品種資源管理與審定
第三章 種子生產
第四章 種子檢驗和檢疫
第五章 種子經營
第六章 獎勵和懲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品種資源管理與審定
第三章 種子生產
第四章 種子檢驗和檢疫
第五章 種子經營
第六章 獎勵和懲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提高種子質量,搞好良種選育、繁殖和推廣,保護品種選育者、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及使用者的正當權益,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農作物種子管理的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農作物育種、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條例所指的農作物種子,主要是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飼料作物和綠肥作物的種子。
第四條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應因地制宜,使用良種,並隨著生產的發展,對品種適時進行更換。
第五條種子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選育和引進新品種;組織品種區域試驗生產示範和品種審定;搞好種子生產、加工、檢疫和檢驗;積極推廣良種,逐步實現品種布局區域化、種子生產專業化、加工機械化、質量標準化,有計畫、有組織地進行多種形式供種。
第六條各級農業行政部門負責種子管理工作。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種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種子工作的發展規劃和良種區劃;負責品種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制定農作物種子技術標準及良種繁育、更換和經營管理制度;培訓種子技術、管理人才。
各級農業科研單位,農業院校的育種單位,各級農業部門的原(良)種場和農業技術推廣站,負責新品種選育、栽培技術、區域試驗、示範和繁殖工作。
各級農業部門的種子公司負責本公司經營範圍內農作物種子的生產、加工和經營推廣。各級農業部門的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農作物種子的檢驗、檢疫工作。
各級農業科研單位,農業院校的育種單位,各級農業部門的原(良)種場和農業技術推廣站,負責新品種選育、栽培技術、區域試驗、示範和繁殖工作。
各級農業部門的種子公司負責本公司經營範圍內農作物種子的生產、加工和經營推廣。各級農業部門的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農作物種子的檢驗、檢疫工作。
第二章 品種資源管理與審定
第七條農作物品種資源的普查、收集由省農業廳負責;整理、保存、鑑定、研究和利用,以及向省外交換本省的品種資源,由省農業科學院組織辦理。
第八條引進國外品種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應把供種國別、單位及說明(原本或複製本)送交省農業科學院統一上報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品種資源研究所,同時送交少量種子給省農業科學院。
第九條品種審定工作由省、地(州、市)兩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地(州、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品種,需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縣農業部門、區農業技術推廣站對生產上套用的品種要進行定期評選,並及時向上一級農業行政部門提出對品種的使用情況和繼續使用或停止使用的意見。
縣農業部門、區農業技術推廣站對生產上套用的品種要進行定期評選,並及時向上一級農業行政部門提出對品種的使用情況和繼續使用或停止使用的意見。
第十條審定通過的新品種,各級種子公司和農業技術推廣站,應根據新品種的適應範圍,進行生產、示範和推廣。凡審定不合格的品種,不準在生產上推廣。
第三章 種子生產
第十一條要建立種子生產基地,逐步實行專業化生產。種子基地包括國營原(良)種場、農場的良種基地和農村的種子專業戶、專業村以及其他的良種繁殖基地。
第十二條種子生產要按原原種――原種――良種的程式進行,堅持質量第一,品種對路,按需生產。原原種由品種育成單位負責提供,原種、良種、雜交種的親本繁殖和制種,主要由種子公司組織生產,實行計畫定購;其他有條件的單位也可以進行種子生產。一般常規品種和小宗作物種子,生產者及農戶可以串換和自繁自用。
第四章 種子檢驗和檢疫
第十三條省、地(州、市)農業行政部門要設立種子檢驗機構,配備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
第十四條經營的農作物種子經農業部門的檢驗人員檢驗合格後,方能繁殖、收購和銷售。
第十五條農作物種子檢疫和檢驗,按國家《植物檢疫條例》、《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因種子質量或其他檢驗、檢疫問題發生爭議時,由上級農業行政部門仲裁,對仲裁不服,可向當地法院起訴。
第五章 種子經營
第十七條種子經營以各級種子公司為主,農業院校、科研單位、農業技術推广部門原(良)種場為輔。有條件的個人,經當地農業行政部門同意,也可經營種子。凡經營種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工商行政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農戶自產的少量種子,可以直接上市或串換。外省商販來我省推銷種子,須經當地農業行政部門允許。
經營種子要保證質量。種子經營者必須受當地農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農業部門的種子檢驗人員和植檢部門的檢疫人員,有權對種子進行抽檢。
經營種子要保證質量。種子經營者必須受當地農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農業部門的種子檢驗人員和植檢部門的檢疫人員,有權對種子進行抽檢。
第十八條農作物種子的調運,交通運輸部門要給予優先安排,不誤農時,及時承運。
第十九條經營種子要按國家或省的種子分級標準,按質論價,優質優價。種子銷售單位及個人均應執行國家規定的種子價格,不得任意加價。作為技術成果轉讓和農戶自產自銷的種子,價格由買賣雙方議定。
第二十條救災備荒種子,由各級農業部門提出貯備計畫,糧食部門負責收貯、調撥和供應。動用救災備荒種子須經同級農業、糧食部門共同批准。
第二十一條各級農業部門的種子公司和持有種子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經營種子一律免除營業稅、工商所得稅和能源交通基金。
第六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二條對種子科學研究、新品種選育、引種,品種資源收集、保存、研究、利用,品種審定、試驗、繁育、推廣、經營、加工、檢驗、檢疫等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審定通過的新品種,可以申報育成獎;對推廣面積大、增產效益顯著的新品種的選育者或推廣者,以予重獎。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不同情況,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部門,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因工作失職,在生產上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二)在品種選育,品種資源保存,新品種試驗,種子生產、檢驗、檢疫工作中弄虛作假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不經試驗,盲目調種,擅自散發、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未經審定的品種,在生產上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經營種子以次充好,摻雜作假的;
(五)未經批准將不準出口的品種和品種資源運出國境的。
(一)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因工作失職,在生產上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二)在品種選育,品種資源保存,新品種試驗,種子生產、檢驗、檢疫工作中弄虛作假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不經試驗,盲目調種,擅自散發、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未經審定的品種,在生產上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經營種子以次充好,摻雜作假的;
(五)未經批准將不準出口的品種和品種資源運出國境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凡省內過去頒布的有關種子工作的規定與本條例有牴觸的,一律以本條例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