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有機旱作農業發展促進條例

《忻州市有機旱作農業發展促進條例》是為促進有機旱作農業綠色、健康、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實現生態友好、產業增效、農民增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忻州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忻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2年10月26日通過的《忻州市有機旱作農業發展促進條例》,決定予以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忻州市有機旱作農業發展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忻州市有機旱作農業發展促進條例
(2022年10月26日忻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有機旱作農業綠色、健康、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實現生態友好、產業增效、農民增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有機旱作農業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有機旱作農業發展應當堅持綠色發展與生態和諧、傳統旱作與現代農業、科學研究與生產推廣、示範引領與整體推進、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有機旱作農業發展的組織領導,將有機旱作農業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將重大項目建設資金和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制定有機旱作農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應急管理,以及林業和草原、畜牧獸醫、農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機旱作農業發展的統籌、協調、指導和服務等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省人民政府相關政策措施,制定有機旱作農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發展專項規劃,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有機旱作農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制度,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和坡耕地改造,推廣深耕深松、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測土配方施肥等土壤培肥方式,提升耕地質量。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設高效節水工程。對有灌溉條件的地區,應當以管灌、滴灌、噴灌、壟膜溝灌、膜下滴灌為重點模式,提高水資源利用率。無灌溉條件的地區,鼓勵蓄集自然降水,進行集雨補灌。
鼓勵和支持有機旱作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採用管灌、滴灌、噴灌、壟膜溝灌、膜下滴灌等節水模式。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開展旱作良種聯合攻關,引進與選育耐寒耐旱、抗逆節水、高產穩產、品質優良的新品種。
鼓勵和支持種業企業培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旱作農業新品種。鼓勵種業企業與科研院所構建技術研發平台,建立產學研相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立足不同區域、不同作物,開展有機旱作農藝試驗,推廣有機旱作集成技術。
鼓勵和支持有機旱作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使用和推廣適合有機旱作的輕簡化、標準化栽培技術,提高有機旱作農業生產效率。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快農機農藝融合,引進、篩選、研發適合當地生產條件和特色作物的農業機械裝備,推動山地適用小型農業機械推廣套用和丘陵山區農田宜機化改造,示範推廣農機農藝融合的新裝備。
鼓勵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建立農業機械示範點,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推進綠色循環發展,構建農作物上下游互逆的循環鏈;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推廣病蟲草害綠色防控,推廣水肥一體化技術。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設智慧型化管理系統,推動智慧型感知、智慧型分析、智慧型控制技術與裝備在有機旱作農業生產上的集成套用。
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使用有機旱作智慧型化管理系統,提高有機旱作農業智慧型化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開展特優農產品的精深加工,開發功能類、即食類、休閒類等高附加值產品,延長有機旱作農產品加工產業鏈條。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開展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創建,申請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的認證。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有機農產品宣傳推廣,推動交易平台建設,促進產銷協同發展。
第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支持從事有機旱作農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以及農戶自願組成的合作組織等生產經營主體,發展專業化、規模化、標準化的農業生產託管服務。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對有機旱作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管,鼓勵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建設產品可追溯信息系統。
有機旱作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所生產、銷售的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第二十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快投融資模式創新套用,增加有機旱作農業發展信貸投放。
鼓勵保險機構增加有機旱作農業特色種植保險業務。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有機旱作農業產業發展,發揮社會資本市場化、專業化優勢。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進專業人才,培育實用技能型人才,培訓新型職業農民,為有機旱作農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有機旱作農業發展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有機旱作農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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