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用科學技術促進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農業技術推廣應堅持面向
基層,面向農民,服務於農業生產,加速農業科學研究成果和先進技術的廣泛套用。
第三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堅持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經營服務相結合,因地制宜地開展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技術推廣中的問題,協調有關部門的關係,使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不斷發展,適應農業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第五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人員,要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樹立熱愛農業,為農業技術推廣事業長期奮鬥的事業心。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於省內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民間農業科學技術服務組織、農業科學技術示範戶及其他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 技術推廣體系
第七條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包括國家設定的省、市(地區)、縣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鄉(鎮)的農業技術推廣站,村辦和聯戶辦的農業技術服務組織,農業科學技術示範戶。
第八條 省農業技術推廣總站、市(地區)農業技術推廣站(推廣中心),受同級農業行政部門領導。其主要任務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長遠規劃和工作、經費、物資計畫;
(二)制定本系統的規章制度;
(三)負責重大項目的示範推廣和重要技術的引進;
(四)負責總結推廣農業技術工作經驗;
(五)蒐集、傳遞農業科學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
(六)參加農業科學技術成果和先進技術的評選鑑定;
(七)管理本系統的經營服務工作。
第九條 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是綜合性的技術指導和服務機構,受縣農業行政部門領導。其主要任務是:
(一)制定全縣農業技術試驗、示範和推廣計畫;
(二)做好科技情報、經濟信息的蒐集和傳遞工作,引進當地需要的新技術、新品種,進行試驗、示範、推廣和普及;
(三)選擇不同類型區域建立示範點,運用綜合栽培技術,培養高產優質增收的典型;
(四)總結並推廣本地增產經驗;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服務,興辦企業型的經營實體;
(六)完善和發展鄉(鎮)、村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網路。
第十條 由縣派出的農業技術推廣站,執行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規定的任務,受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領導。
第十一條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或農、林、牧技術綜合推廣站是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的技術推廣機構,其業務工作受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或縣農、林、牧行政部門的指導。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或農、林、牧技術綜合推廣站的主要任務,可參照本條例第九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村辦和聯戶辦的農業技術服務組織是國家指導下的合作性服務組織,其業務受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或農、林、牧技術綜合推廣站指導。主要任務是進行技術宣傳、指導,落實技術措施,為農民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農業科學技術示範戶是農業技術示範推廣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級農業技術推廣組織,要從技術、信息、物資等方面給予支持,使其不斷發展壯大。
第三章 技術推廣隊伍
第十四條 鞏固和發展以農業科學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農民技術員為主體的農業科學技術推廣隊伍,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為農業現代化建設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 省、市(地區)、縣、鄉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應納入編制,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
在鄉和壩上、深山區工作的國家農業技術推廣幹部的工資待遇和補貼,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或農、林、牧技術綜合推廣站在定編數額之內,經縣農業行政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考核批准,可通過簽訂契約從農民技術員中聘任技術幹部。其條件是:
(一)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或具有中等專業技術水平,有農業技術推廣的實踐經驗;
(二)連續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五年以上,取得顯著成績;
(三)積極工作,熱心為農民服務,在民眾中有較高威信。
第十七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不斷選擇優秀的具有高中文化水平的鄉(鎮)、村農民技術員,經有關農業大專院校考試合格,定向培養,畢業後仍回原單位工作。
第十八條 農業行政部門應有計畫地組織在職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通過進修更新知識,提高技術。農業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應積極承擔此項任務。
第十九條 省、市(地區)、縣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充分利用各種條件,加強培訓工作,對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輪訓和考核,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
第二十條 省農業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關於農業技術推廣系統技術職務的評定標準和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縣農業行政部門應會同科技行政部門定期對農民技術人員進行考核,對符合條件的,授予農民技術員職稱,並發給證書。
第二十二條 對在縣、鄉(鎮)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連續二十年以上並取得成績者,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農業科學技術榮譽證書和證章。
已享受補貼待遇的鄉(鎮)農民技術員,由縣、鄉(鎮)財政予以補貼。
村農民技術員,由村民委員會發給定額補貼,或從經營收入中給予適當報酬。
第四章 技術推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適合當地的科研成果、常規技術和新技術,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進行全面規劃,有計畫地套用於生產。
重大推廣項目的確定,應經過充分論證,並經上一級技術推廣機構審查批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保證技術人員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集中主要力量和業務骨幹做好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二十五條 農業新技術的推廣工作,應堅持試驗、示範、推廣三步走的原則。技術人員有權抵制任何違背技術規程的行政干預。
第二十六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堅持為當時當地農業生產服務的原則,做好本區內的技術推廣工作。在不影響分工範圍內業務工作的情況下,允許打破行政區劃和部門界限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通過多種方式,向農民傳授農業技術,普及農業科學知識。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鼓勵農業技術人員深入生產實際,進行試驗、示範、推廣工作,總結科技經驗,推廣先進技術。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逐步改善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工作條件,提供工作用房和試驗示範場地,添置必要的儀器和設備。
第三十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與農業科研、教學單位緊密配合,互相支持,不斷探索新的農業科學技術,為推廣工作的技術儲備和知識更新創造條件。
第三十一條 各級計畫、財政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的投資和事業費,應視財力情況逐年有所增加,並專款專用,以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五章 技術推廣責任制
第三十二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實行聯繫經濟效益計算報酬的技術經濟責任制,實行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 鼓勵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或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採用多種形式對農業生產項目進行技術承包。
第三十四條 技術承包應堅持雙方自願,責、權、利明確,並依法簽訂契約。
第三十五條 技術承包所得,可分別用於承包者的報酬、技術承包基金、職工的福利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實行崗位責任制和目標責任制,做到各司其職,盡職盡責,獎勤罰懶,獎優罰劣。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事業單位,經營農用物資應有利於農業技術推廣,不得單純追求經營利潤。
第三十八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以經營與農業技術推廣有關的化肥、農藥、種子、苗木、薄膜、小型農機具等。
允許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多渠道進貨,其進貨價格與供銷、商業部門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九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經營和有償服務的收入,主要用於發展農業技術推廣事業,一部分可用於改善職工的福利待遇。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單位逐步做到事業費自給。
第四十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勤儉辦事業。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各項資金、物資和固定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調或占用。
第四十一條 對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經營活動,金融部門應參照有關規定給予低息貸款,財政部門應借給農業周轉金予以支持,稅務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減免稅照顧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推廣科技成果,普及科技知識,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成績顯著者;
(二)在農業技術推廣中,取得較高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者;
(三)在農業技術推廣的管理和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者;
(四)對農業生產和技術推廣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某項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套用達到有關受獎標準者;
(五)模範執行本條例,與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作鬥爭,有顯著成績者。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分別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部門,按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或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經試驗、示範而推廣,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
(二)虛報試驗、示範結果,造成損失者;
(三)違反技術政策和技術規程,憑藉職權和其他手段干預技術推廣工作,造成嚴重損失者;
(四)虛報推廣成果,騙取榮譽者;
(五)非法經營牟取暴利者;
(六)利用工作、經營之便貪污、盜竊、受賄者;
(七)其他違反本條例,給國家和民眾造成嚴重損失者。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指縣包括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所指鄉包括鄉、鎮、民族鄉。
第四十五條 河北省農業廳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