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農業投資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農業投資條例
  • 外文名:Taiyuan City Agricultural Investment Regulations
  • 類別:條例
  • 地點:太原市
  • 類型:農業投資
1997年6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的200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太原市農業投資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農業投資的穩定增長和合理使用,加強農業資金的監督管理,促進農業持續穩定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山西省農業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投資資金,是指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安排的農業基本建設資金、財政支農資金、農業部門的事業費、農業科技費、國有農業企業技術改造資金、各種農業貸款、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勞動者和其他方面對農業的投資。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業投資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監督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農業投資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應當堅持統籌安排、分級管理、保證重點、提高效益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農業投資的總體水平。縣級以上財政每年對農業投資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六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業投資的組織領導工作。
發展與改革、財政、科技、農業、林業、水務、中小企業管理、農業綜合開發、畜牧、農機、氣象和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農業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涉及農業的金融機構應當做好農業信貸工作。
第二章投資資金的來源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財政資金為導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資金為主體,信貸資金、社會資金和利用外資為補充的農業投資體系。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經常性的農業投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用於農業基本建設的資金占當年預算內地方統籌基本建設資金的8%以上。
(二)財政支農資金,應當在上一年實際投入的基礎上有所增加,其增長幅度不得低於當年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三)農業的科技費用占科技三項費用總支出的20%以上。
(四)當年財政預算內安排企業挖潛改造資金時,應當對國有農業企業技術改造資金給予安排。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經常性的農業投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財政支農資金,應當在上年實際投入的基礎上有所增加,其增長幅度不得低於當年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二)預算內地方統籌的基本建設資金、企業挖潛改造資金中用於農業投入部分應當逐年增加。
(三)農業的科技費用占科技三項費用總支出的比例,縣(市)為50%以上,區為20%以上。
第十條 涉及農業的金融機構安排信貸計畫時,應當優先安排農業生產貸款,並逐年增加。
第三章投資資金的使用
第十一條 農業投資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弄虛作假,改變投資方向。
第十二條 農業基本建設資金,主要用於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小城鎮建設和“菜籃子”工程建設,以及國家和省在本市的農業基礎建設項目配套的工程。
第十三條 財政支農資金,主要用於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水土保持、中低產田改造、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農業產業化、抗旱防汛、植樹造林、天然林保護、護林防火、動物疫病防治、農業防災減災、農機服務化體系建設、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農業技術推廣和技術培訓,以及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等。
第十四條 農業的科技費用,主要用於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開發、引進、試驗示範,成果轉化、科技培訓,中介服務體系建設,農業產業化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套用。
第十五條 國有農業企業技術改造資金,主要用於農業、畜牧、林業、水利、農機等部門的國有企業技術、設備更新改造。
第十六條 農業貸款應當重點用於糧食、養殖業生產、鄉鎮企業技術改造、農業綜合開發和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項目以及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第十七條 引進的外資必須按照簽約的項目和規定專款專用。
第四章投資資金的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監督及報告制度。
第十九條 發展與改革部門負責審查批准和向上級申報農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編制預算內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編報以工代賑項目建設計畫,監督檢查預算內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和以工代賑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 二十條 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支農資金、各項農業基金的預算管理;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農業發展規劃,確定財政用於農業的投資範圍和重點項目;負責編制年度財政支農 資金支出的預算和決算,籌集、下撥財政農業支出資金,確保農業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按照財政支農資金項目目標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財政支農資金的績 效評價體系,監督檢查支農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條 農業、林業、水務、中小企業管理、科技、農業綜合開發、畜牧、農機、氣象等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年度預算,會同發展與改革、財政部門確定本系統農業發展項目,並對農業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涉及農業的金融機構負責編制農業信貸計畫,組織農業信貸資金的發放、管理和回收,監督檢查農業信貸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本級和下級農業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投資管理獎勵制度,對貫徹本條例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以及檢舉揭發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糾正,並根據情節輕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審批程式,越權審批或者未經批准安排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
(二)弄虛作假改變投資方向的;
(三)未按規定實行項目管理的;
(四)未按規定提取以工建農資金的;
(五)管理不善,造成農業資金損失和浪費的;
(六)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農業資金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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