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實施範圍、對象與技術資格標準,第四章 培訓、考核與發證,第五章 持證人員的使用與管理,第六章 質量檢查、監督與獎懲,附 則,
基礎信息
發布日期1992-07-08
實施日期1992-07-0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即“綠色證書”)制度,培養一支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農民技術骨幹隊伍,提高農村勞動者的科技文化索質,根據國務隴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改革和發展成人教育的決定》和國發(1992)11號《國務院關於積極實行衣科數結合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農民技術資格證書是農民達到從事某項工作崗位規範要求具備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經當地政府認可的從業資格憑證。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是指通過立法、行政等手段,把農民的技術資格要求、培訓、考核、發證等規定下來,並制定相關配套政策,作為農民從業和培訓的規程,確保從業人員的技術業務素質。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農民技術資梢證書制度試點工作並成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宣傳司。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需要成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設在農業韶門,具體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
第四條 各地應緊密結合當地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農業開發項目,把試點工作與發展農村經濟和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結合起來,因地、因行業制宜,有領導、有計畫、有組織地開展試點工作,條件成熟後逐步推廣。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農業部負責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工作規劃和指導性崗位規範;組織編寫製作通用性文字、聲像培訓教材;組織制訂指導性培訓計畫、教學大綱;組織開展經驗交流、研討、檢查評估和表彰等活動;統一部署並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開展試點和推廣工作。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縮市及計畫單列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和農業部制定的政策制定本地區指導性的總體現劃;制訂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負責審批試點單位;進行經驗交流、研討、檢查驗收和責彰;組織並領導本省、市開展試點和推廣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制計地方性崗位規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考試、考核辦法,編寫地方性培訓教材,負責全省實施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七條 地(市)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開展試點工作,審核縣(市、旗)(以下簡稱縣)上報的試點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協助省組織並領導各縣開展試點和推廣工作。
第八條 縣是實施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的基層單位。開展試點工作的縣,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成立由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參加的農民技術炎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組織並領導本行政區域實施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
(二)有試點工作規劃,明確試點行業,並按農業業務系統成立行業考評小組;
(三)有培訓基地和專兼職結合的師資隊伍;
(四)有培訓經費;
(五)有配套政策,把農民的培訓、考核、發證、使用與管理結合起來,更換地發揮持證人員在科教興農中的積極作用。
第九條 開展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的縣,要履行審批手續。由縣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填寫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縣申報表,經縣政府和地(市)試點工作須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批准單位應將批准試點縣的情況同時報全國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查。
第三章 實施範圍、對象與技術資格標準
第十條 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的實施範圍,包括種植、畜牧獸醫、水產、農機管理和農村合作經濟管理等行業。農機管理和農村合作經濟管理行業已在農業機械駕駛、操作、維修以及農村會計、審計、契約仲裁等崗位實行的培訓考核、發證的有關規定應繼續執行,並使之逐步完善;凡從事這些崗位工作的農民,達到農業部規定要求,獲得的專業資格證書可視同於專業類農民技術資格證書,並具有同等效力。鄉鎮企業或其他行業,國家有關部門已有崗位規範或技術等級標準的崗位,仍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獲取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的對象,主要是具有國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鄉(鎮)(以下簡稱鄉)、村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人員,村幹部,專業戶、科技示範戶和一些技術性較強崗位的從業農民。
第十二條 獲得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的農民,必須達到崗位規範規定的標準。農民技術資格崗位規範包括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崗位專業知識、生產技能和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崗位專業知識和技能,是技術資格崗位規範的重點內容。要求農民技術資格征書獲得者比較系統地了解本崗位的生產和經營管理的基礎知識,每個崗位專業知識應學習 3-5門課程,300學時左右;種植業、 養殖業等生產周期較長或技術性較強的崗位,至少要有兩年以上從古木崗位工作的實踐鍛鍊,掌握本崗位的生產技能並達到一定的熟練程度。
第十三條 農民技術資格崗位規範分為通用類、專業類、特產類。通用類由農業部制訂指導性崗位規範,各地可據此制訂地方性崗位規範,專業類崗位規範由農業部有關業務部門制訂;特產類崗位規範由各省農業部門制訂。
第十四條 在開展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的地區,凡不具有國家承認的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以上畢業學歷的農民,應首先取得已設專業崗位的農民技術資格證書,方能申請評定和晉升農民技術人員職稱。
第四章 培訓、考核與發證
第十五條 縣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規劃和部署縣、鄉兩級農民技術資格培訓工作。對少數技術性較強、從業人員分散的崗位,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農業行政部門可委託有關單位開展培訓。
第十六條 具備培訓條件的鄉級以上(含鄉級)農業廣播電視學校、農業技術推廣培訓中心、農民文化技術學校以及其它各類農業成人(職業技術)學校可承擔培訓任務。
第十七條 承擔培訓任務的單位,應按照省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在縣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統一培訓規劃、統一教學計畫、統一教學大綱、統一培訓教材的要求開展培訓。
第十八條 縣政府應協調各有關部門,建立一支專、兼職結合的師資隊伍,並規定聘請教師的標準,努力提高教師的索質,妥善解決教師的待遇,充分發揮教師一專多能的作用。
第十九條 申請取得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的農民須參加省級農業部門根據崗位規範要求,統一規定的考試和考核。考試、考核合格的,經過本崗位規定期限的實踐鍛鍊,其單位產量、產值、經濟效益高於當地平均水平,在生產中起到示範、帶頭作用,達到本崗位崗位規範的妥求,經本人申請,村民委員會推薦,鄉政府審查,縣行業者坪小組評審,縣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由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關發給農民技術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省級農業部門應制定農民技術資格考試、考核和證書發放登記制度。要建立試題庫,逐步做到考試試題標準化。必須嚴格考試紀律,杜絕各種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由農業部統一印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每年3月31 日前將全省頒發證書情況匯總責報送全國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業部對口業務部門。
第五章 持證人員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取得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的農民,在發證機關所轄區域範圍內具有從事本崗位工作的技術資格,跨區域時技術資格認定,須經所到區域的發證機關審核認可。
第二十二條 農民技術資格證書應規定一定的有效期,到期應接受規定的培訓或考核,並由縣行業者評審員會對證書覆核驗印後,才能延續使用。各個崗位證書的有效期,由農業部或各省業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取得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的農民,應優先安排項目承包和貸款,以及給予其他必要的支持。農村基層幹部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人員的錄用,要逐步做到從取得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的農民中選拔,逐步做到憑證上崗。試點縣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不同行業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明確持證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章 質量檢查、監督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 各級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下級開展的試點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質量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已批准的試點縣違反本管理辦法,省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應責令限期整頓,暫停發給農民技術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應撤銷試點縣資格。撤銷試點縣應報全國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業部有關業務部門備查。
第二十六條 未列人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的縣,不得頒發由農業部統一印製的農民技術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農業部每兩年表彰一次農民學科學用科學標兵,四年表彰一次在農民技術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或授予榮譽稱號。省、地、縣可制定相應的表彰獎勵辦法。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可根據此管理辦法,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0)農(教宣)字第12號《關於開展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