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市農民技術職稱評定管理辦法

《安寧市農民技術職稱評定與晉升試行辦法》和《安寧市農民技術職稱管理辦法》已重新修訂完善為《安寧市農民技術職稱評定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寧市農民技術職稱評定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安寧市
  • 類別: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市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領導小組
  • 索引號:ZF-zfwj-2014-647
辦法內容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寧市農民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促進農村技術人才的成長,建設一支穩定的農民技術隊伍,以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昆明市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評定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必須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憲法和法規,熱愛農業、獻身農業,努力為發展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服務。
第三條 農民技術職稱是表示農民專業技術水平和業務操作能力的稱號。
二、範圍對象
第四條 戶籍為安寧市農村戶籍,年齡在18~60周歲的下列人員:在農村從事農、林、牧、副、漁、水利水電、水土保持、農村能源環保、農業機械、農村經營管理工作以及其它技術工種的人員;在農村非公有制企業中從事技術及管理工作的人員;初、高中畢業的農村技術人員;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及高、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的農村技術人員;大專及其以上學歷的農村技術人員。
第五條 企事業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或考核評定,其任職資格與農民技術職稱不等同、不套用、不轉換。
三、職稱等級和評審標準
第六條 農民技術職稱的等級分為:農民技術員、農民助理技師、農民技師、農民高級技師。根據農民技術人員所從事技術工作的性質,在職稱後註明專業類別。
第七條 評定晉升農民技術職稱,必須以專業工作實績、技術水平、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主要依據,同時考慮文化程度和專業工作資歷。
第八條 考核評定農民技術職稱的標準
(一)申請評定農民技術職稱的人員,必須具有安寧市級業務主管部門以上頒發的專業技術培訓證書(與申報職稱專業對應的至少1種),如農廣校結業證書或農函大結業證書、綠色證書等。
(二)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評定為農民技術員:
1.中專、高中(職高)畢業從事技術工作1年及其以上;國中畢業從事技術工作4年以上;大專及其以上畢業且從事技術工作。
2.初步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在科技幹部的指導下,能進行一般的試驗、示範、推廣等技術工作,能記載和整理技術資料,進行初步分析並能撰寫工作小結。
3.在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較好成績。
(二)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2、3、4款或2、3、4、5款者,可評定或晉升為農民助理技師。
1.中專、高中(職高)畢業5年;國中畢業8年以上;大專及其以上畢業且從事技術工作4年以上。
2.一般能掌握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技術知識和基本技能,結合當地生產、獨立承擔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3.能參與制定一般的試驗、示範、推廣技術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能解決一般技術、生產問題,能撰寫工作小結。
4.能向農民民眾傳授農業科技知識,能進行技術示範或技術諮詢工作。
5.取得農民技術員職稱4年以上,在本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績,經考試或考核合格。
(三)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晉升為農民技師。
1.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取得農民助理技師職稱5年及其以上,在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經考試和考核合格者。
2.能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結合當地實際,獨立承擔本專業工作,具備一定的生產技術和較為豐富的經營管理工作經驗。
3.能制訂試驗、示範、推廣技術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並能撰寫技術工作總結,能解決常見技術問題,能指導農民技術員、助理技師開展工作,在當地幹部民眾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4.能配合農業專業技術幹部因地制宜推廣農業技術,套用農業科技成果。
(四)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晉升為農民高級技師。
1.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取得農民技師職稱5年以上,在本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經考試或考核合格者。
2.能熟練掌握和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在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在全市範圍的同行中得到公認,有較高知名度。
3.在生產技術工作中具有開拓創新性,是市級以上科技成果獎勵的額定人員(主持者或主要參與者)。
4.能結合專業技術、生產實際,制定技術方案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能分析解決本專業工作中的重大難題,有較強專業組織管理能力和較高的技術水平,能撰寫技術報告和技術工作總結,能指導農民技師開展技術工作。
第九條 少數確有特殊專長,成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的農村技術人員,可不受文化程度和從事技術工作時間的限制,經考核可破格評定相應的農民技術職稱。
1.獲得縣級業務主管部門科技成果獎的額定人員,或受到表彰的科技工作先進個人,“綠色證書”、“農函大”優秀學員者,可申報評定農民技術員。
2.獲得縣(市、區)政府或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科技成果獎的額定人員或受到表彰的科技工作先進個人,被省、市科協、科技廳(局)、團委、婦聯授予榮譽稱號人員,農村專業技術協會主要負責人,被評為縣(市、區)龍頭民營企業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可申報評定農民助理技師。
3.獲得市、廳級科技成果獎的額定人員或受到表彰的科技工作先進個人,獲國家部委辦榮譽稱號人員,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聯合會主要負責人,被評為市龍頭民營企業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可申報評定農民技師。
4.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獎的額定人員或受到表彰的科技工作先進個人,全市性農村專業技術聯合會主要負責人,被國家、省評為重點龍頭大型民營企業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可申報評定農民高級技師。
四、組織領導
第十條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聯繫領導任組長,市科協、市工信局、財政局、人社局、農業局、水務局、林業局分管領導為成員的市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適時修訂評審管理辦法,組建安寧市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委員會。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科協,負責全市農民技術職稱評定管理的日常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建立安寧市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委員會,負責全市農民技術職稱的評定和審核工作。
評審會組成原則:評審會一般由9人組成,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應占50%以上,相關部門的行政領導1~3人參加。評審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主持單位負責人擔任,設副主任委員1~2人。根據工作需要,評審會可以設立若干專業(行業)評議組。評審會任期5年。
五、申報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 申報程式:農民技術職稱評定與晉升,採取本人申報和街道科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由申報人填寫《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表》(高級農民技師、農民技師一式三份,助理農民技師、農民技術員一式二份),並附可反映本人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的有關材料、學歷證明及獲獎證書複印件,於每年6月上報街道科協,各街道科協集中上報市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程式評審。
《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表》、《職稱證書》按照上級農民技術職稱評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統一印製。
第十三條 評審程式:市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領導小組組建市農民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對農民技術職稱進行評審。通過評審者,農民技術員及農民助理技師職稱由安寧市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定領導小組批准,並頒發證書;農民技師和農民高級技師由上級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領導小組批准並頒發證書。
評審過程中,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人數,必須達到評審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評審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以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十四條 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晉升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五條 評定和晉升農民技術職稱,必須實事求是,公正公平。對營私舞弊、弄虛作假,騙取職稱者,取消評定和晉升技術職稱的資格。
六、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獲得技術職稱的農民享有以下權利:
優先安排為科技示範戶,承擔農業科技試驗、示範、推廣任務並享受國家給予的良種、化肥、農藥、農膜、農機具及資金扶持;可以以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方式,與業務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簽訂科技項目契約及技術合作協定,參與農業科技開發、推廣和農業生產,並取得物資、資金及政策支持;可以與農戶簽訂土地轉讓有償使用契約,擴大土地使用規模,發展專業化生產;優先參加有關部門和學術群團組織舉辦的技術培訓、科技講座、外出考察及學術會議等活動;可以應聘到外地傳授技術,開展有償服務活動;可以興辦農業技術經營型實體,開展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及技術有償服務,享受國家規定的信貸,稅收方面優惠政策;優先參與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並由勞務輸出主管部門向用人單位推薦,發揮其技術特長;國家需要招聘村、鄉農業技術人員時,優先予以推薦和聘用;受聘在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應與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一樣,享受相應技術津貼;在專業技術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可以申報政府科技進步獎,獲得表彰獎勵;技師和高級技師可享受“職稱津貼”。
第十七條 獲得技術職稱的農民承擔以下義務:
帶頭在自己承包的土地和生產經營項目中試驗、套用先進科技措施,在當地做出示範;努力完成業務主管部門安排的農業科技試驗、示範和推廣任務;積極向當地農民民眾傳授科學技術,幫助民眾共同學科學、用科學;關心當地科技普及套用,關心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向當地領導提出意見和建議;在當地進行農業結構調整,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建設現代農業,發展可持續農業,建設和諧社會,建設農村小康進程中努力發揮骨幹作用;自覺履行科普志願者的職責。
七、管理
第十八條 取得技術職稱的農民,由市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管理,並由街道科協負責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農民技術職稱人員,由市科協負責登記制度和業務檔案。高級農民技師一式三份,分別由昆明市、市農民技術職稱評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存檔並報省農民技術職稱評定辦公室;農民技師一式二份,分別由昆明市、市農民技術職稱評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存檔。
第二十條 持有職稱證書的人員,於當年10月30日前填寫年度履職表,交街道科協,作為晉升職稱、申報津貼的依據之一。無履職表或逾期未報者視為自願放棄。
第二十一條 獲得技師或高級技師職稱的農民,身體健康,仍在從事本專業者,可在獲得職稱當年至本人年滿70周歲時,享受安寧市政府發放的津貼。
農民技術職稱津貼按年度計算,標準是技師每人每年300元,高級技師每人每年400元。
享受農民技術職稱津貼的人員,如實填報《安寧市農民技術職稱津貼申報表》,分別報村小組、村委會對其業績、職稱、金額等內容進行審核簽附意見,並在村委會公開欄公示7天無異議後,上報街道科協,由街道科協集中匯總上報市科協,市科協再次審核無誤後按相關標準統一核發津貼。
第二十二條 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第二十三條 職稱證書是反映個人技能的標誌,必須按照有關程式取得。在申報中若有弄虛作假或利用職稱證書進行危害國家、他人利益的行為,經查實,即刻取消其職稱證書和職稱晉升資格,觸犯法律的,報告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具體事項由市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