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行業標準化技術組織管理,適應鐵路技術發展和管理的需要,科學公正地開展鐵路標準化工作,提高標準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鐵路技術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路行業裝備技術、運輸服務領域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的管理。
標委會是在鐵路行業內,從事一定專業領域標準起草和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
標委會可接受委託開展鐵路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 國家鐵路局標準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標委會的統一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標委會管理相關的政策和制度;
(二)規劃標委會整體建設布局;
(三)協調和決定標委會的組建、換屆、調整、撤銷、註銷等事項;
(四)監督檢查標委會工作,並組織考核評估;
(五)指導標委會開展鐵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及標準國際化等工作;
(六)組織標委會相關人員的培訓;
(七)其他與標委會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各相關部門(以下簡稱“相關部門”)按專業領域負責相關標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標委會應當科學合理、公開公正、規範透明地開展工作,受國家鐵路局委託,在本專業領域內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鐵路行業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的計畫和措施建議;
(二)承擔本專業領域標準化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體系的研究工作;
(三)提出本專業領域鐵路國家標準和鐵路行業標準年度計畫建議。根據國家標準計畫和鐵路行業標準計畫,組織本專業領域鐵路國家標準和鐵路行業標準的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工作;
(四)負責本專業領域鐵路國家標準和鐵路行業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組織收集本專業領域標準實施信息,開展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研究分析,提出標準複審建議;
(五)組織開展本專業領域國內外鐵路有關標準的收集、比對分析、交流工作,跟蹤、研究本專業領域國際標準化的發展趨勢和工作動態,承擔本專業領域標準外文版的翻譯、國際標準制定等鐵路國際標準化工作;
(六)管理本專業領域鐵路國家標準和鐵路行業標準檔案及標準信息;
(七)負責研究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解釋草案。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的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八)開展標準起草人員的管理、培訓工作;
(九)承擔標準化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標委會管理
第六條 標委會由委員單位組成。委員單位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可來自設計、製造、檢驗、使用、教育、科研等相關單位,來自任意一方的委員單位數不應超過委員單位總數的1/2。
第七條 標委會委員單位一般不少於25個。設主席1名、副主席不超過5名,主席和副主席應當來自委員單位,且不得來自同一委員單位。
專業範圍較寬的標委會可下設分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委員單位數量不少於15個,分技術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不超過3名。
委員單位應明確一名本單位標準聯繫人,負責與標委會秘書處日常聯繫,按流程開展相關標準化工作。
第八條 標委會委員單位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二)在本專業領域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行業影響力;
(三)在本專業領域有相關標準化工作的經驗;
(四)有熟悉標準管理制度、管理程式和工作流程的標準聯繫人;
(五)標準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標委會主席和副主席應在本專業領域內享有較高聲譽,具有影響力,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熟悉標委會管理程式和工作流程,能夠高效、公正履行職責,並能兼顧各方利益。主席負責標委會全面工作,簽發會議決議、標準報批檔案等標委會重要檔案。主席可以委託副主席簽發標委會重要檔案。
第十條 標委會秘書處負責標委會的日常工作。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應配備與其業務相適應的標準化人員,宜建立相應的機構。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二)在本專業領域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行業影響力;
(三)在本專業領域有連續3年以上開展標準化工作的經驗;
(四)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畫和日常工作,並為秘書處開展標準化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和辦公條件;
(五)標準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秘書處具體職責和工作制度,由標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
第十一條 標委會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不超過5名。分技術委員會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不超過3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應當來自委員單位,且不得來自同一委員單位。
秘書長應當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技術專家擔任,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本專業領域技術發展情況以及國內外標準化工作情況,具有連續3年以上標準化工作經歷。
第十二條 秘書長負責標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具體職責由標委會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標委會委員單位應當積極參加標委會的活動,享有表決權,有權獲取標委會的資料和檔案,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出標準制修訂等方面的工作建議;
(二)選派專家按時參加標準技術審查、標準複審等審查工作,按時參加標委會年會等工作會議;
(三)履行委員單位投票表決義務;
(四)監督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處的工作;
(五)監督標委會經費的使用;
(六)及時反饋標委會歸口管理的標準實施情況;
(七)參與本專業領域標準國際化工作;
(八)參加標準化主管部門及標委會組織的培訓;
(九)承擔標委會職責範圍內的相關工作;
(十)標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標委會可以設觀察員單位和顧問,均無表決權,其條件和職責由標委會章程規定。觀察員單位和顧問可以獲取標委會的資料和檔案,列席標委會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第十五條 標委會應當與專業領域相關聯的其他標委會建立聯絡關係,協調相關技術問題。
第十六條 標委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畫,通報經費使用情況等。全體委員單位應當選派專家參加年會。標委會可以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處理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以下事項應當由秘書處形成提案,提交全體委員單位審議,並形成會議紀要:
(一)標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二)標委會工作計畫;
(三)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
(四)標準制修訂和前期基礎項目立項建議;
(五)標委會委員單位調整建議;
(六)工作經費的預決算及執行情況;
(七)標委會章程規定應當審議的其他事項。
上述事項審議時,應當提交全體委員單位表決,參加投票的委員單位不得少於3/4。委員單位總數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委員單位總數的1/6,方為通過。表決結果應當形成決議,由秘書處存檔。
第十八條 標委會的組建應當遵循發展需要、科學合理、公開公正、國際接軌的原則。
第十九條 標委會的組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鐵路行業標準化發展戰略、規劃要求;
(二)業務範圍明晰,與其他標委會、歸口單位無業務交叉;
(三)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較多的標準制修訂工作需求;
(四)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具備開展標準化工作的能力和條件。
標委會內可組建分技術委員會,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業務範圍明晰,並在所屬標委會的業務範圍內;
(二)標準體系框架明確,且可以歸口的鐵路行業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計畫項目不得少於5項。
第二十條 標委會的組建程式包括遴選、公示、籌建、成立。
第二十一條 按照鐵路行業標準化技術組織整體建設布局,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遴選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審核提交的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籌建標委會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範圍、標準體系、國內外相關技術組織情況、秘書處承擔單位有關情況等。符合條件的,由標準化主管部門對外公示秘書處承擔單位信息,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標準化主管部門同意籌建標委會。
第二十二條 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在同意籌建後6個月內公開徵集委員單位,向標準化主管部門報送組建方案。標委會組建方案應當包括:
(一)標委會登記表(格式見附屬檔案1);
(二)標委會委員單位登記表(格式見附屬檔案2)及匯總表;
(三)標委會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則、範圍、任務、程式,秘書處職責,委員單位、顧問、觀察員單位的條件和職責,經費管理制度等;秘書處工作細則草案,包括工作原則、秘書處工作人員條件和職責、會議制度、檔案制度、檔案制度、財務制度等;
(四)標準體系結構圖及標準明細表草案;
(五)秘書處承擔單位標準化工作支持措施;
(六)未來3年工作規劃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七)標準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標委會委員單位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成立。
第二十三條 標委會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應當換屆。標委會秘書處於標委會任期屆滿前3個月將換屆方案報送標準化主管部門。
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換屆後標委會委員單位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予以換屆。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標委會可以提出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委員單位調整的建議,經標委會全體委員單位表決通過,並報送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批。上述調整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委員單位每次調整不得超過委員單位總數的1/5。
第二十五條 根據標委會整體規劃需要,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調整標委會工作範圍、名稱、秘書處承擔單位等。對標準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關工作可以併入其他標委會的,標準化主管部門予以註銷。
第二十六條 鐵路行業標準制定工作經費的具體使用和管理,執行財政部和國家鐵路局的有關規定。
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將標委會的工作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規範使用,專款專用。秘書處應當向全體委員單位報告年度經費收支情況。
嚴禁標委會採取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二十七條 標委會印章由標準化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標委會撤銷、註銷、變更名稱時,應當將原印章交還標準化主管部門,移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保存。
標委會印章屬於業務專用章,在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時使用,主要用於上報材料、請示工作、徵求意見、召開會議、對外聯絡以及標準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不得超出範圍使用。印章使用需經標委會主席或者其授權的副主席或秘書長簽字批准。
第二十八條 標委會應當每年向標準化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報告。
第二十九條 標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標準檔案。鐵路技術標準制定過程中所形成的標準檔案、材料等應當及時歸檔,按長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標委會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標委會考核評估制度,定期進行考核評估。
第三十一條 標準化主管部門針對以下工作和內容對標委會開展考核評估:
(一)標準制修訂項目完成情況;
(二)標準制修訂項目過程管理情況;
(三)標準體系建設情況;
(四)標準文本質量;
(五)標準複審與實施;
(六)標準宣貫;
(七)標準國際化;
(八)標準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標委會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自律管理,並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標準化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標委會、委員單位、秘書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標準化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三條 標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標準化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
(一)未按計畫完成標準制定和複審任務,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標準存在質量問題的;
(三)連續兩年沒有標準制定和標準國際化工作任務,且無正當理由的;
(四)未按規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經費的;
(五)考核評估不合格的;
(六)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
(七)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表決程式的;
(八)違規使用標委會印章的。
限期整改期間,不再委託其承擔新的工作任務。整改期滿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視情況調整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或者重新組建/撤銷標委會。被撤銷的標委會的工作併入標準化主管部門指定的標委會、歸口單位。
第三十四條 標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視情況重新組建、撤銷標委會或調整秘書處承擔單位:
(一)排斥相關方參與標準制修訂活動、為少數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影響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三年及以上不開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重新組建或調整期間,標委會停止一切活動。
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秘書處承擔單位予以調整:
(一)秘書處工作不力,致使標委會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二)利用標委會工作為本單位或者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和管理經費,情節嚴重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違規行為的。
委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委會報標準化主管部門申請撤銷委員單位資格:
(一)未履行本辦法和標委會章程規定的職責的;
(二)連續兩次不參加投票表決的;
(三)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未選派專家參加標委會會議的;
(四)利用委員單位身份為本單位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標委會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專業具體情況,制定標委會章程、秘書處工作細則以及內部規章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鐵道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鐵科技〔2002〕10號)廢止。
附屬檔案:
1.鐵路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登記表
2.鐵路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單位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