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

2014年5月8日,國家鐵路局以國鐵科法〔2014〕24號印發《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管理職責、標準計畫、標準制定、標準發布、標準實施與監督、附則7章38條,自2014年6月1日施行。原鐵道部發布的《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鐵建設〔2012〕244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標準計畫,第四章 標準制定,第五章 標準發布,第六章 標準實施與監督,第七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
(國鐵科法〔2014〕24號,2014年5月8日國家鐵路局印發)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促進技術進步,保證鐵路工程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工程建設標準分為鐵路工程建設國家標準(以下簡稱國家標準)、鐵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以下簡稱行業標準)和鐵路工程建設企業標準。本辦法適用於行業標準管理及國家標準的前期工作。
第三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且需在鐵路行業範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制定行業標準:
(一)鐵路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及驗收等質量要求。
(二)鐵路工程建設有關安全、健康、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三)鐵路工程建設通用的術語、符號和製圖方法。
(四)鐵路工程建設通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等方法。
(五)鐵路工程建設中需要統一的其他技術要求。
第四條 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編制應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符合鐵路主要技術政策等其他有關規章要求,有利於鐵路工程建設安全、質量,有利於鐵路運輸安全,有利於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市場監管,有利於推廣科學技術成果。
第五條 鐵路工程建設標準按屬性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第六條 鐵路工程建設標準屬於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鐵路工程建設標準,應納入科學技術進步等獎勵範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以下簡稱“科法司”)負責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制定鐵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的相關規定。
(二)組織研究建立鐵路工程建設標準體系。
(三)組織國家標準立項申請、編制及報批。
(四)組織行業標準計畫、制定、發布和複審。
(五)組織開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監督實施。
(六)組織開展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的科研工作。
(七)指導標準歸口單位的鐵路工程建設標準業務管理工作。
(八)組織鐵路工程建設標準國內外交流合作。
(九)指導鐵路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相關工作。
第八條 國家鐵路局各相關部門參與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鐵路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研究建立工作。
(二)參與鐵路工程建設相關標準的制定與審查。
(三)對鐵路工程建設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 標準歸口單位受國家鐵路局委託,承擔鐵路工程建設標準技術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鐵路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研究工作。
(二)根據國家鐵路局標準編制計畫,擇優選擇編制單位,簽訂標準編制契約,並組織實施。
(三)收集鐵路工程建設標準使用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複審和修編計畫建議。
(四)承擔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的研究、編制工作。
(五)提出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和外文版翻譯工作經費預算方案。
(六)組織鐵路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翻譯、審查等相關工作。
(七)組織鐵路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工作。
(八)開展鐵路工程建設標準宣貫、培訓和諮詢工作。
(九)參與鐵路工程建設標準複審工作。
(十)管理鐵路工程建設標準信息和檔案。
(十一)參與國內外工程建設標準化活動,開展與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相關的國際、國內標準研究工作。
第十條 鐵路工程建設標準主編單位在標準歸口單位指導下承擔以下工作:
(一)按照本辦法及標準編制契約要求,開展標準編制工作。
(二)對標準內容、編制進度和編制質量負責,並建立標準資料檔案。
(三)收集標準實施中的意見和修改建議。
(四)參與標準複審工作;協助標準歸口單位標準宣貫工作。
第十一條 編制單位及標準起草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編單位應具有與所編制標準內容相關的鐵路工程建設實踐經驗,在本領域內具有較高技術水平和聲譽,並能組織人員等相關資源,按期完成編制任務。
(二)主要起草人應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的鐵路工程建設實踐經驗,熟悉標準編寫相關規定,並全過程參加編寫與審查工作。
(三)其他起草人應具有從事與該標準內容有關工作三年以上經驗或專長,熟悉國家有關技術經濟政策,並具有一定的文字表達能力。

第三章 標準計畫

第十二條 鐵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立項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鐵路工程建設需要。
(二)符合鐵路工程建設標準體系要求。
(三)有科學研究和試驗成果支撐。
(四)有建設和運營實踐經驗。
(五)涉及的重要設備應有相應的國家或行業標準。
(六)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應經過相關部門的技術鑑定或評審,有完整的技術檔案,且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
第十三條 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的編制應納入國家鐵路局年度標準編制計畫。
科法司根據鐵路工程建設需要,提出年度標準編制計畫的立項原則及申報要求。標準歸口單位根據申報情況,通過必要的論證,提出鐵路工程建設標準年度編制計畫建議,報科法司審核,由國家鐵路局批准下達。
第十四條 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編制計畫調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急需且具備標準編制條件,但未納入編制計畫的項目,有關單位提出申請,標準歸口單位論證可行後報科法司審核,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後,納入編制計畫。
(二)對已納入編制計畫的項目,由於標準體系、實際需求或技術發生變化等原因,無法按原計畫執行的,由主編單位提出申請,標準歸口單位論證後報科法司審核,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可對計畫項目撤銷。
第十五條 標準經費和標準外文版翻譯經費實行預算管理,經費使用應符合國家和國家鐵路局有關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第十六條 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編制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科法司根據授權代表國家鐵路局與標準歸口單位簽訂標準項目契約;標準歸口單位負責與標準編制單位簽訂標準項目實施契約。

第四章 標準制定

第十七條 行業標準的編制應按工作大綱、徵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四個階段進行。行業標準的局部修訂可按送審稿、報批稿兩個階段進行。各階段編寫應充分反映前一階段的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工作大綱應包括標準的任務來源、編制依據、編制目的、適用範圍、編制原則、章節目次及主要內容、需研究解決的主要問題、必要的試驗項目、各階段工作進度、編制組人員組成及分工、存在問題及建議等。
第十九條 徵求意見稿應包括標準正文和條文說明、編制說明、引用或涉及到的標準文獻等。
第二十條 送審稿應包括標準正文、條文說明、強制性條文、送審報告及必要的專題報告、引用或涉及到的標準文獻等。
第二十一條 報批稿應包括標準正文、條文說明、強制性條文、報批報告、必要的專題報告、引用或涉及到的標準文獻等。
第二十二條 標準編制工作管理程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作大綱、徵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由編制單位按規定進行內部技術審查後,報標準歸口單位初審。
(二)工作大綱由科法司組織審查。
(三)徵求意見稿由標準歸口單位組織徵求意見和審查,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於1個月。
(四)送審稿由科法司組織徵求意見和審查,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於1個月。
(五)報批稿由科法司組織報批。
第二十三條 標準審查會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審查專家應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從建設、設計、施工及運營等單位選取,審查專家人數一般不少於9名,標準起草人不得作為審查專家。
(二)審查會應邀請相關鐵路單位工程建設標準管理部門參加。
(三)審查會材料應由標準歸口單位在開會前不少於15個工作日傳送至相關單位和審查專家。
(四)標準審查會應形成會議紀要,如實反映各方面意見,明確修改內容,並附審查專家和單位代表名單。
(五)審查會議應遵照協商一致、共同確定的原則。對有爭議的技術問題,應充分討論和協商。如需表決時,必須有不少於四分之三的審查專家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四條 涉及安全和重大技術經濟問題的鐵路工程建設標準應報國家鐵路局技術委員會審議。

第五章 標準發布

第二十五條 行業標準由國家鐵路局批准發布,發布公告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行業標準發布後,報國務院工程建設標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行業標準的出版印刷應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的統一要求。標準出版單位對出版標準的文本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鐵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編號由科法司統一管理。編號格式為:
(一)強制性鐵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
強制性鐵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強制性鐵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
(二)推薦性鐵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
推薦性鐵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推薦性鐵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
(三)鐵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發布的順序號從10001開始順排。
第二十八條 標準發布日期到施行日期一般為3個月,標準局部修訂可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發布後,應及時開展外文版翻譯工作。

第六章 標準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條 行業標準由科法司或由其委託標準歸口單位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發布後,應及時組織標準宣傳貫徹和培訓工作。
第三十二條 科法司會同相關部門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發布後,標準歸口單位和編制單位應開展回訪和調查研究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標準實施情況。
第三十四條 鐵路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中,應根據科學技術發展、鐵路工程建設和運營需要,適時進行標準複審。標準複審周期一般為5年。
第三十五條 行業標準的複審採用審查會形式。複審結論分為全面修訂、局部修訂、繼續有效、廢止,由國家鐵路局批准並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三十六條 當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或絕大部分內容需要修訂時,可進行全面修訂;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標準應進行局部修訂:
(一)部分規定已制約了科學技術新成果的推廣套用。
(二)部分規定經修訂後可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三)部分規定有明顯缺陷或與國家相關標準相牴觸。
(四)需要做局部補充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施行。原鐵道部發布的《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鐵建設〔2012〕2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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