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考核評估暫行辦法

《自然資源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考核評估暫行辦法》是為加強自然資源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依據《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考核評估辦法(試行)》《自然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制定的辦法。

2022年9月16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通知,公布《自然資源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考核評估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資源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考核評估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自然資辦函〔2022〕1965號
  • 成文日期:2022年9月16日
發布通知,暫行辦法 ,

發布通知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然資源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考核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自然資辦函〔2022〕19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部機關各司局,有關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有關行業學會、協會,其他有關單位:
《自然資源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考核評估暫行辦法》已經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部領導批准,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2年9月16日
附屬檔案:《自然資源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考核評估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

自然資源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考核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自然資源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管理,健全技術委員會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技術委員會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據《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考核評估辦法(試行)》《自然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指導和監督技術委員會及其依託單位的履職情況,自然資源部科技主管司局(以下簡稱主管司局)具體組織技術委員會的考核評估工作。
第三條 技術委員會考核評估對象是自然資源部管理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下設分技術委員會的,分技術委員會工作按一定權重納入該技術委員會考核評估。
第二章 考核評估內容
第四條 技術委員會考核評估內容主要包括承擔標準制修訂任務、內部管理和參與國際標準化工作等方面的情況。
(一)承擔標準制修訂任務包括標準項目完成率、報批標準退稿率、標準體系建設情況、標準立項申報、標準制修訂過程、標準複審與實施情況等;
(二)內部管理包括日常管理、宣貫培訓、經費管理等;
(三)組織參與國際標準化工作包括參與國際標準制修訂、國際標準評估轉化等。
第五條 考核評估指標分為約束性指標和一般性指標。標準項目完成率、報批標準退稿率為約束性指標,其他指標為一般性指標。按照指標要求實現的難易程度,每項考核評估指標對應的要求分為Ⅰ檔、Ⅱ檔和Ⅲ檔。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1和附屬檔案2。
第三章 考核評估程式
第六條 考核評估採用分批考核的方式,周期為3年。主管司局制定年度考核評估方案,明確考核評估要求及判定規則,確定考核評估進度安排。
第七條 考核評估工作應當成立考核評估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工作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一般由5-7位具有高級職稱、熟悉技術委員會運行管理的專家組成。
第八條 工作組根據國家標準制修訂管理信息系統、技術委員會組織管理及年報申報系統、自然資源標準制修訂管理系統等信息數據進行評估。必要時,工作組可採取現場考察質詢的方式進行評估。考核結束,給出明確評估意見。考核評估期間,技術委員會須按照工作組要求提供必要的補充材料。
第九條 工作組應當嚴格遵守考核評估工作紀律要求,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工作。
第十條 主管司局依據工作組的評估意見擬定評估結果建議報管理委員會審議,按照管理委員會意見確定技術委員會考核評估結果。
第四章 考核評估結果及套用
第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考核評估結果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一)約束性指標全部滿足Ⅰ檔要求,且至少6項一般性指標符合Ⅰ檔要求的,劃分為一級;
(二)約束性指標全部滿足Ⅱ檔及以上要求,且至少6項一般性指標符合Ⅱ檔以上要求的,劃分為二級;
(三)約束性指標全部滿足Ⅲ檔及以上要求,且至少6項一般性指標符合Ⅲ檔以上要求的,劃分為三級;
(四)未達到三級要求的,或出現《自然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情形的,或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確定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對考核評估結果為一級的技術委員會,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評估結果為二級的技術委員會,應當按照專家組意見建議改進完善工作。對考核評估結果為三級的技術委員會,納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
第十三條 對考核評估結果不合格的技術委員會,暫停其工作並限期整改,整改時限一般為3個月。整改期滿後重新組織考核評估,評估結果仍未達到三級要求的,視情況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出調整秘書處承擔單位、重新組建、撤銷等處理措施建議。
第十四條 在考核評估工作中提供虛假情況和材料,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技術委員會,查實後由管理委員會通報批評,並視情況採取降低評估等級、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出調整秘書處承擔單位建議等處理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然資源部科技主管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