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質專家庫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健全地質工作決策輔助諮詢機制,提升專業諮詢服務科學化、精細化水平,規範專業技術服務和專家庫建設與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地質專家庫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9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試行發布,檔案全文,
試行發布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湖北省地質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12月9日
檔案全文
《湖北省地質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地質工作決策輔助諮詢機制,提升專業諮詢服務科學化、精細化水平,規範專業技術服務和專家庫建設與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專家庫,是指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能力,能夠獨立從事和參加省內有關地質工作及活動,提供專業諮詢服務的科研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通過自主申報和單位推薦等方式,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審核、聘用,組成的湖北省地質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地質工作包括:地質調查、勘查、評估,地質災害防治等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相關專業包括:地質、地質工程、礦產普查與勘探、地球勘探與信息技術、石油與天然氣工程、土木工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構造地質、生態環境、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採礦選礦、地理信息系統等地質類有關專業,以及為保障地質工作正常開展涉及的土地管理、空間規劃、計算機、遙感、測繪、經濟、財務、會計、審計、工程造價等其他專業。
第二章 入庫申報
第五條 申報入選專家庫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政治立場堅定,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能夠時刻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掌握地質行業領域相關規範、標準、制度、程式,能以科學嚴謹、認真負責的態度履行專家義務,提供專業技術諮詢服務。
(三)從事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專業10年以上,具有高級(副教授、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等)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相應註冊類執業資格證書,熟悉地質行業或相關專業國內外情況和動態,專業造詣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具有很強的理論基礎和實際工作、管理經驗。對於長期從事地質工作和活動地勘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及主要項目管理人員技術職稱可放寬至中級。
(四)健康狀況良好,能夠獨立正常從事和參加各類地質技術支撐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對於國內、省內地質行業有較高造詣的知名專家,可根據身體狀況、專業水平等綜合因素將年齡放寬至75周歲。
(五)無不良信用記錄,未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黨紀處分,未受到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未因違法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入庫申報程式如下:
(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布申報通告。
(二)入庫申報採取個人申請與單位推薦相結合方式。其中,單位推薦由被推薦人員所在單位組織,在尊重個人意願的基礎上,對照本辦法規定和通告要求進行申報。
(三)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對申報推薦人員名單進行審核。
(四)對符合入庫條件人員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入口網站進行公示。
(五)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人員視作聘任入庫,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入口網站進行公布。
第七條 申報入庫人員應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包括專業方向、職稱資格和工作業績等,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章 專家庫管理
第八條 專家庫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入庫專家每屆聘期3年,到期無不良記錄且符合“第五條”要求,自動續聘。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每年組織開展新增入庫專家申報工作。
第九條 入庫專家應按照要求承擔相應的地質工作和活動,包括:
(一)承擔重大決策、重大項目、重大課題、重大事項的研究會商和決策諮詢服務,提供專業意見建議。
(二)參加涉及地質工作的調查、調研、檢查、督查、指導、評價、考核等工作。
(三)參加有關項目、工程、計畫、方案、投資等事項的論證、審查(評估)、驗收(檢查)、評審等工作。
(四)承擔委派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 入庫專家應及時在專家庫管理系統中填報更新個人信息和從事、參加有關地質工作和活動的情況。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系統中專家信息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十一條 實行專家庫信用管理制度。入庫專家受委託,在從事和參加有關地質工作和活動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記入專家誠信檔案,作為專家考核和使用的依據:
(一)未公平、公正、客觀、全面履行專家職責,影響工作質量的;
(二)未嚴格履行專家義務的;
(三)對應當迴避的情形沒有迴避的;
(四)未按要求回復委託人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合理質詢的。
(五)填報信息弄虛作假的。
(六)在地質行業被社會監督舉報問題經調查核實的。
(七)從事和參與有關地質工作活動,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重大設計變更造成資源、資金浪費等經核查後認定是由於專家未履行義務導致的。
第十二條 對與被審查(評估)和驗收項目存在利害關係的,專家應當迴避。其中,利害關係包括以下情形:
(一)同一專家參加由其工作或推薦單位承擔的項目審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二)同一專家參加由其自身參與的項目審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三)分管理層級進行審查(評估)和驗收的項目,同一專家參加多個不同層級審查(評估)和驗收的。
上述情形以外,其他可能影響專家公平、公正客觀履行職責的,經被審查(評估)和驗收項目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且理由充分的,專家應予迴避。
對符合應當迴避的情形,專家應主動向委託單位說明情況並自覺迴避。
第十三條 建立專家庫常態化交流機制。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開展培訓、座談、會商、研討、交流等,定期總結專家管理和行業監管服務工作,聽取專家意見建議,保障專家庫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建立專家庫動態管理機制。因工作調動或健康等原因,不適宜繼續聘用入庫的,經專家本人申請,可退出專家庫。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從專業技術水平、職業操守、身體健康條件等方面對專家工作進行考核評分,動態管理專家庫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專家庫專家資格:
(一)誠信檔案失信記錄累計滿3條以上或失信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
(二)無正當理由3次不參加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地質工作和活動的。
(三)違反職業操守,在工作過程中不負責任、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存在接受不正當的勞務報酬,以及禮品、禮金等行為的。
(五)在聘任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十五條 入庫專家參加委託單位委派以外的工作和活動,其意見或建議不代表委託單位的意見或建議。
第四章 入庫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入庫專家從事、參與地質工作和活動時享有以下權利:
(一)獨立從事、參加有關地質工作和活動,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二)按照有關規定標準享有勞動報酬。
(三)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相關業務專業技能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
(四)從事、參加有關地質工作和活動,保留意見的權利。
(五)根據個人意願退出專家庫的權利。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入庫專家所在單位、推薦單位應積極支持專家參加有關工作和活動,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八條 入庫專家從事、參與地質工作和活動時,應當履行的義務有:
(一)堅持從業自律,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執行相關政策規定、標準規範和工作程式,公平、公正、客觀、全面履行專家職責,對從事和參與的地質有關工作和活動成果、意見、結論等終身負責。
(二)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工作秘密和有關商業、技術秘密。對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在不擔任專家之後,應按照有關要求保守擔任專家期間獲知的工作秘密和有關商業、技術秘密。
(三)專家受委託參加有關工作和活動時,應及時報所在單位知曉,並如期抵達指定地點開展工作,專家如不能承擔任務或不能按時到達,需在事前及時說明。
(四)專家受委託從事、參加有關地質工作和活動時,應尊重專家組集體意見。
(五)專家受委託從事、參加有關地質工作和活動,對知悉的有關問題和情況應及時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反映。
(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入庫專家從事、參加有關地質工作和活動,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抽選、委託專家參加有關工作和活動的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為專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工作條件和勞動報酬,保障專家人身安全,並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規定,供專家參考。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入庫專家進行考核、培訓、監督和指導。對工作優秀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在省內從事地質工作的相關單位和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從省地質專家庫中抽選專家,參與有關地質工作和活動,也可以參照本辦法建立專家庫並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因工作需要,聘用和委託國家專家,以及其他專業、行業、專家庫專家,在省內從事、參加有關地質工作和活動,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