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和草原標準化管理辦法

《林業和草原標準化管理辦法》是2023年10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業和草原標準化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10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林業和草原標準化管理辦法》。

內容解讀

新辦法共6章32條。在原辦法有效條款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協調性、系統性、實用性,對辦法適用範圍,以及標準管理、制定、實施監督、獎懲等方面內容進行修訂完善,突出科學性和有效性。主要調整內容為:一是明確國家林草局科技司、業務司局單位和標委會職責,強化業務司局單位和標委會主體責任。二是明確以林業和草原新型標準體系為基礎,開展標準制修訂工作。嚴格執行標準公開徵集程式,細化標準制定流程。成立標準審評機構,對標準材料完整性、科學性、規範性等進行審核把關。三是強調堅持標準服務實踐理念,充分發揮業務司局單位實施套用標準的主體作用,在政策制定、業務開展等方面套用標準,開展標準全面評估複審和實施套用,提高標準使用效能。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林業和草原標準化工作,促進林業和草原科技進步,推動林業和草原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業和草原領域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實行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
第三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以下簡稱“國家林草局”)負責管理林業和草原領域國家標準相關工作,組織管理行業標準化工作,指導地方、團體和企業標準化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標準化工作。各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標準化工作納入發展規劃和考核評估體系。
第四條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開展或參與林業和草原標準化工作。
第五條 加強林業和草原標準化國際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承擔和參與制定相關國際標準,結合國情採用國際標準,推動國內標準與國際標準轉化運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國家林草局科技司負責管理林業和草原標準化工作,履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服務、監督檢查等職責,具體如下:
(一)組織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標準化工作相關規章制度、發展規劃;
(二)組織擬定行業標準範圍,編制標準體系,組織推薦國家標準,組織管理行業標準;
(三)組織開展標準宣貫培訓、實施套用、評估複審、統計分析等工作,編制年度報告;
(四)協助管理監督林業和草原領域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監督國家林草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上兩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標委會);
(五)指導地方、社會團體、企業標準化工作;
(六)組織開展標準國際化工作,指導標委會涉外標準化活動等。
第七條 國家林草局有關業務司局單位負責相應領域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標委會的建設管理,支持開展標準化工作;
(二)指導標委會編制相關領域標準體系;
(三)提出相關領域標準需求;
(四)組織在政策制定、業務開展等方面使用標準,強化標準實施套用;
(五)組織開展相關領域標準的宣貫培訓。
第八條 國家林草局依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成立林草領域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並開展工作。標委會秘書處掛靠單位為秘書處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和辦公場所。標委會為標準化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標委會章程和相關管理制度;
(二)擬定相關領域標準體系,提出立項建議,組織標準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宣貫培訓、實施套用和評估複審等工作;
(三)組織開展相關領域標準化基礎研究、人員培訓和標準國際化活動,編制標準外文版;
(四)對接業務司局,編制相關領域標準化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報告,定期匯報標委會工作情況等。
第九條 成立標準審評機構,負責對標委會提交的標準報批材料完整性、科學性、規範性等進行審核把關。
第十條 推進林業和草原領域標準信息化工作,建立標準信息化管理平台,科技司負責平台構建、運行和維護。
第三章 標準制定
第十一條 標準制定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符合行業標準範圍、標準體系和標準質量要求,堅持有用管用好用的標準制定導向,堅持開門辦標準,確保工作效率。
第十二條 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均可以向科技司或相應標委會提出標準制修訂建議,標準制修訂建議應包括項目建議書和標準草案。
第十三條 標委會對標準制修訂建議審核後提出立項建議,需公開徵集起草單位、起草人的標準制修訂建議,應嚴格執行社會公開徵集程式,鼓勵整合多個專業團隊共同申報。立項建議徵求業務司局單位同意後,以公文形式提報科技司。科技司直接辦理的立項建議,由科技司組織專家審核。立項建議包括下列紙質版材料及其電子版:
(一)標準項目建議匯總表;
(二)標準項目建議書;
(三)標準草案;
(四)標準立項審核會議紀要。
第十四條 科技司對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立項建議進行審議,形成標準項目立項計畫,簽報分管局領導。涉及重要職責、重要事項、具有重大影響的標準,應提請國家林草局局務會審議。按程式通過後,國家標準立項建議報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行業標準立項建議由科技司下達項目立項計畫。
第十五條 標準立項後簽訂契約書,契約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確需延期的,項目承擔單位至少提前30日向科技司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時間不超過6個月。延期後仍未完成的,視為項目終止。對不宜繼續推進的標準項目,由科技司研究後作結題處理並發文確認。
第十六條 項目立項後一般不作調整,確需調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相關業務司局單位或標委會審核後,按原申請立項渠道報科技司審批。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自行制定標準制修訂工作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 行業標準制定包括以下環節:
(一)標準起草。標準起草組制定標準起草方案,按照標準編寫規範起草,形成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提交標委會。
(二)徵求意見。標委會秘書處審核後,應廣泛徵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如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由科技司組織。徵求意見後,標準起草組修改形成送審稿報標委會。
(三)標準審查。標委會組織審查送審稿,形成審查紀要。標準起草組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報批材料(標準申報單、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標準審查紀要)。標委會標準審查一般採用會議審查形式,起草人不能參加表決,其所在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參加表決人數的四分之一。會議審查必須有不少於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
(四)標準審評。報批材料由標委會提交標準審評機構,經審評機構覆核評審通過後報科技司。對不符合上報要求的,直接退回標委會。
(五)標準發布。科技司審核報批材料後,網上公示一般不少於30日,並同步徵求相關業務司局單位、標委會意見後,組織修改完善形成擬發布稿。經科技司司務會審議,簽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後,由國家林草局發布公告。需局務會審議的標準,提交會議審議通過後發布。
(六)備案出版。標準發布後按要求備案並出版,公開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以上各環節無標委會歸口的標準,科技司參照上述流程辦理。
第十九條 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和林草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標準可採用快速程式(在常規程式基礎上簡化起草階段和徵求意見階段相應流程),申請單位應提供分管局領導簽報批示件及相關檔案依據,由科技司審核後,按照標準制定程式及時發布。
第二十條 國家標準制定參照以上流程,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標準實施套用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標準發布後,相關業務司局單位、標委會、標準起草單位應組織開展培訓和標準解讀。鼓勵在制定政策檔案、工程實施、檢查驗收等方面積極引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 鼓勵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和宣傳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普及標準化知識,推廣標準化經驗,增強標準化意識。
第二十三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實施套用標準,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對標準實施套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科技司根據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情況,組織標委會、有關單位等對標準進行複審,確認現行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鼓勵開展常態化標準評估複審。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和反映情況,由相關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告知處理結果。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 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相關規定和管理辦法,予以表彰。
第二十七條 對於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時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的項目承擔單位,科技司下發整改通知書,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 對於標準編制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編制進度嚴重滯後,且整改不力的項目承擔單位,取消其標準編制資格,或暫停其標準申報資格。
第二十九條 標準化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涉及商業秘密的,相關組織或者個人對工作中獲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強制性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及相關規定製定和管理。企業標準由企業根據需要自行制定和管理。林草工程建設類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草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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