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草種質資源庫管理辦法

《國家林草種質資源庫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國家林草種質資源庫設立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林木種質資源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的辦法。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有林場和種苗管理司於2023年9月26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10月15日前。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國家林草種質資源庫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為了加強國家林草種質資源庫建設管理,經過前期調研和徵求意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有林場和種苗管理司起草了《國家林草種質資源庫管理辦法(徵求意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請於2023年10月1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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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箱:參考連結。
  附屬檔案:《國家林草種質資源庫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國有林場和種苗管理司
2023年9月26日

徵求意見稿

國家林草種質資源庫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林草種質資源庫(以下簡稱“國家種質庫”)設立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林木種質資源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種質庫是指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依照相關發展規劃和布局確定的,依託國有林場(苗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法人機構建設的特種林分(草地)或特殊設施。包括國家林木種質資源庫、國家草種質資源庫和國家林草種質資源設施保存庫。
(一)國家林木種質資源庫和國家草種質資源庫負責特定種類林草種質資源原地或異地保存。
(二)國家林草種質資源設施保存庫負責林草種質資源長期戰略保存,保存林草植物種子、試管苗、DNA 等種質類型。
第三條 國家種質庫承擔林草種質資源調查、收集、保存、鑑定、評價、登記、交流和共享利用等工作。
第四條 國家種質庫的設立、運行管理、考核評估等應當遵守本辦法。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省級林草種質資源庫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國家種質庫的設立、監督管理等工作,主要包括編制相關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指導國家種質庫建設與管理,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和交流,建立國家種質庫基礎數據平台、設立專家庫等。具體工作由國有林場和種苗管理司(以下簡稱林場種苗司)承擔。
第六條 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種質庫相關發展規劃和建設條件,推薦國家種質庫建議名單,負責轄區國家種質庫具體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審核國家種質庫年度工作計畫、開展國家種質庫年度考核評估、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和交流等。
第七條 國家種質庫依託單位是國家種質庫建設、運行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為國家種質庫的種質資源安全保存和鑑定評價提供必要的場所、試驗設備等條件。
(二)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負責國家種質庫的運行管理。
(三)編制並實施國家種質庫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方案。
(四)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體系,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對國家種質庫的評估考核等工作。
(五)開展林草種質資源安全保存及鑑定評價技術研究等。
(六)解決國家種質庫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如遇重大
事件或保存對象有重大調整等情況須及時報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七)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設立程式
第八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根據相關發展規劃和工作需要,部署開展國家種質庫申報確定工作。
第九條 國家種質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收集保存的林草種質資源具有多樣性和代表性,且有重要生產或科研價值,來源清楚,智慧財產權明確;保存資源種類與功能定位符合我國林草種質資源保護相關規劃布局要求。
(二)管理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合理,具備開展林草種質資源收集與保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並具備開展林草種質資源調查、收集、保存、鑑定、評價、登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能力。
國家林草種質資源設施保存庫專業技術人員數量應在 10 人以上,其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 3 人,中級職稱人員不少於 5 人;國家林木、草種質資源庫專業技術人員數量應在 5 人以上,其中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 1 人,中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 2 人。
(三)具備應有的安全保存、穩定運轉設施條件和配套設施設備,且符合林草種質資源保存需要。
(四)具備一定保存規模和發展潛力。
林木種質資源原地保存庫總規模原則上不小於 10 公頃,草種質資源原地保存庫總規模原則上不小於 5 公頃;單一樹種異地保存庫總規模原則上不小於 10 公頃,保存份數不少於 200 份,多樹種異地保存庫總規模不小於 20 公頃,保存份數不少於 600份;草種質資源異地保存庫總規模原則上不小於 10 公頃,保存份數不少於 2000 份。
具有特殊保護利用價值的種質資源保存庫規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土地權屬清楚,原則上應為國有土地,具有較好的、長期穩定的保護管理基礎。
(六)具有完善的收集計畫和質量控制、種質資源出入庫、數據檔案、安全運行、重大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健全的林草種質資源調查、收集、鑑定、評價、登記、保存、交流等操作規範或技術規程。
(七)依託單位能夠為國家種質庫工作正常開展提供持續穩定的運行經費保障。
第十條 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工作安排,林草種質資源保存單位向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國家林木種質資源庫或國家草種質資源庫的申請。國家林草種質資源設施保存庫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根據林草種質資源相關發展規劃和生態區劃統籌安排布局。
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的資質、運行情況、申報材料及林草種質資源保有真實性等進行初審。完成初審後將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提交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場種苗司,接受專家評審和必要的現場考察。
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種質庫的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並保
證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一)國家林草種質資源庫申報書(附屬檔案 1)。
(二)保存種質資源名錄及圖像資料。
(三)相關附屬檔案,包括種質庫位置圖和區界圖等相關圖片資料,土地使用證、林權證或土地權屬材料等複印件,技術人員材料等。
第十二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場種苗司根據需要進行現場考察,組織專家評審,評審通過的,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 5 個工作日,公示後無異議的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按程式公布國家種質庫名單。
第十三條 國家種質庫命名規則如下:
國家林草種質資源設施保存庫命名為國家林草種質資源設施保存庫(地區),如國家林草種質資源設施保存庫(山東)。國家林木(草)種質資源庫命名為所在縣名稱或依託單位名稱+具有代表性的保護對象名稱+國家林木/草種質資源庫,如:福建省洋口林場杉木國家林木種質資源庫、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生態修復用草國家草種質資源庫。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國家種質庫應具有完善的管理和運行制度,嚴格的管理技術規範,定期開展設施設備維護、檢測保存種質資源活力、繁殖更新等工作,確保種質資源不丟失、能利用。
第十五條 國家種質庫應設立專家工作組,定期聽取種質資源保護工作進展,為種質資源的安全保存及國家種質庫發展提供諮詢或技術指導。
第十六條 國家種質庫應於每年 12 月底前向省級林草種苗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種質資源調查收集引進、鑑定評價、登記保存、繁殖更新、資源交流共享等相關信息數據、運行管理情況、隊伍建設情況等;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和存在問題等。
省級林草種苗管理部門應於次年 1 月底前,對轄區內國家種質庫年度工作報告進行審核、匯總整理,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場種苗司。
第十七條 因重要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國家種質庫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有關規定,徵得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同意。
第十八條 如遇重大事項,國家種質庫有責任和義務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十九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每 5 年對國家種質庫開展綜合考核評估,期間由省級林草種苗管理部門開展年度考核評估,並將考核評估結果報林場種苗司。考核評估內容主要包括種質資源運行管理、收集保存、鑑定評價、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附屬檔案 2),並根據考核評估結果對國家種質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對考核評估中完成任務好、管理水平高和成績突出的國家種質庫和個人給予表揚。
第二十一條 考核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與撤銷國家種質庫資格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 2 年未履行國家種質庫職責的;
(二)管理混亂、運行不良或因人為因素導致保存的林草種質資源喪失或損毀的;
(三)未經批准私自向境外提供或與境外開展合作研究利用林草種質資源的;
(四)違規使用資金,挪用資金的;
(五)未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同意,國家種質庫功能區土地被徵用、占用的;或土地被徵用、占用後影響功能發揮,導致其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九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對不作為、亂作為造成林草種質資源流失、滅絕等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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