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草種質資源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浙江省林草種質資源開放共享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林木、草種種質資源共享管理,促進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林木種質資源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林業局印發《浙江省林草種質資源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2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林草種質資源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2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林業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林草種質資源開放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林綠〔2023〕68號
各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浙江省林草種質資源開放共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林業局
2023年12月21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林木、草種種質資源共享管理,促進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林木種質資源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草種種質資源開放共享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公布可供利用的林草種質資源目錄,列入目錄的種質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四條 省級林草公共種質資源庫應當切實加強庫存種質資源保存監測和鑑定評價工作,定期報送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經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予以公告。其他種質資源庫可自願報送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
第五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草種質資源開放共享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省林業種苗管理機構承擔。
第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科研育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因科研和育種等需要獲取可供利用的林草種質資源目錄內的種質資源的,應當向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七條 申請利用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簡稱“申請人”)應當提交《浙江省林草種質資源共享利用申請表》。省林業種苗管理機構在收到申請表的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種質資源名稱、用途、數量等進行核定。核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種質資源保存單位和申請人。
申請利用的種質資源暫未列入可供利用的林草種質資源目錄的不予受理。
第八條 申請人憑核定的《浙江省林草種質資源共享利用申請表》向種質資源保存單位提出提取要求,種質資源保存單位在收到提取要求的5個工作日完成種質資源發放工作。
申請人可以到種質資源保存單位自提,也可以要求種質資源保存單位寄送,種質資源採集、寄送等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九條 種質資源保存單位應當在完成發放種質資源的5個工作日內向省林業種苗管理機構書面報告發放情況,包括發放對象、時間、種質資源名稱及數量等。
第十條 對享有智慧財產權或有相關約定的目錄外的種質資源,通過簽訂共享交流協定等方式,實行有條件共享利用。種質資源保存單位提供時應當遵守相關法規或約定。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嚴格按照申請用途、利用承諾使用獲取的種質資源,不得直接申請品種審定、新品種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對不遵守利用承諾的,兩年內將不再核定其利用申請。
申請人應當及時向省林業種苗管理機構、種質資源發放單位反饋種質資源利用情況。
第十二條 鼓勵種質資源創新利用,支持申請人通過獲取的種質資源改良創製新種質、發掘新基因,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要求的,允許利用改良創製的新種質申請品種權、品種審定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同時註明資源來源和利用情況。
鼓勵申請人向發放種質資源的保存單位捐贈創製的種質資源或其他種質資源,接收捐贈單位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回執。
第十三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建立全省統一的種質資源信息管理平台,將種質資源的收集、保存、監測、評價、共享利用等信息錄入信息管理平台。林業主管部門公布的種質資源庫應當定期向省林業主管部門報送種質資源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鼓勵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和種業企業開展種質資源省際合作交流,加強省外優異種質資源引進利用,外省單位或個人申請利用本省種質資源可以通過成果共享、對等交換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按照《種子法》第十一條規定報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准。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2年1月21日。

內容解讀

一、制定依據目的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七條規定:種質資源開放共享的具體辦法,由省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九條規定:國家有計畫普查、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重點收集珍稀、瀕危、特有資源和特色地方品種,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
種質資源是育種的物質基礎,是國家戰略性資源。《種子法》明確中央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建立的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依法開放共享林草種質資源對於促進我省林草種質資源利用和品種創新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提高基礎性公益性服務能力的重要舉措之一。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六條,主要包括制定依據、適用對象、利用目錄、申請核定、資源獲取、資源發放、創新利用、資源交流等。
(一)關於依據目的。第一條規定,為規範林木、草種種質資源共享管理,促進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二)關於管理對象。包括第二條至第五條,明確《辦法》的適用範圍、適用對象、利用目錄、管理機構,《辦法》適用於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草種種質資源開放共享活動。由於種質資源屬於國家重要戰略資源,按照種子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法向社會開放的種質資源,應當是納入可供利用種質資源目錄中的種質資源,據此辦法規定,開放共享的目錄來源於省級林草公共種質資源庫,經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予以公告,列入目錄的種質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辦法規定省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草種質資源開放共享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省林業種苗管理機構承擔。
(三)關於申請程式。包括第六條至第七條,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科研育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因科研和育種等需要獲取可供利用的林草種質資源目錄內的種質資源的,可以向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浙江省林草種質資源共享利用申請表》,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種質資源名稱、用途、數量等,省林業種苗管理機構根據書面申請進行核定,並明確核定時限。
(四)關於資源獲取發放。包括第八條至第九條,明確申請人憑核定的《浙江省林草種質資源共享利用申請表》向種質資源保存單位提出提取要求。種質資源保存單位完成發放後向省林業種苗管理機構書面報告發放情況。
(五)關於智慧財產權。包括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條規定對享有智慧財產權或有相關約定的種質資源,通過簽訂共享交流協定等方式,實行有條件共享利用。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應當嚴格按照申請用途、利用承諾使用獲取的種質資源,不得直接申請品種審定、新品種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禁止向第三方轉讓。並及時向省林業種苗管理機構、種質資源發放單位反饋種質資源利用情況。第十二條明確申請人通過獲取的種質資源改良創製新種質、發掘新基因申請品種權、品種審定或其它智慧財產權等有關規定。
(六)關於動態管理。第十三條規定,種質資源的收集、保存、監測、評價、共享利用等信息錄入信息管理平台。各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公布的種質資源庫應當定期向省林業主管部門報送種質資源相關信息。
(七)關於資源交流。包括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四條規定省際合作交流,明確外省單位或個人申請利用本省種質資源可以通過成果共享、對等交換等方式進行。《種子法》規定,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應當按照《種子法》第十一條規定報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准,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八)關於實施期限。第十六條規定了辦法的實施期限。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