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山西省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是山西省為加強對山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管理,充分發揮標委會在標準化工作中的作用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 實施地點:山西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山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的管理,充分發揮標委會在標準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山西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標委會是由山西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標準化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專業領域較寬的標委會可以設立分標委會。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協調、組建和管理標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標委會的總體規劃;
(二)協調和決定標委會的組建、換屆、調整、撤銷等管理事項;
(三)負責標委會的考核評估工作;
(四)直接管理行業跨度大、歸屬不明確的標委會;
(五)其他與標委會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四條省級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受標準化主管部門委託,分工管理和指導本行業的標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本行業標委會規劃、管理建議;
(二)組織或參與本行業標委會的組建、換屆、調整、撤銷、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指導本行業標委會的標準制修訂等業務;
(四)督促本行業標委會向標準化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五)其他與標委會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三章標委會工作職責
第五條分析本專業領域標準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的規劃、計畫和標準體系的建議。
第六條負責本專業領域地方標準的技術歸口工作,在地方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受行業主管部門的委託,承擔本專業技術領域內地方標準的立項論證、起草、技術性審查、實施效果評估和複審工作。
第八條開展或參與本專業領域內標準宣貫、培訓,開展標準化諮詢、服務等工作。
第九條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標委會全體委員會議。及時向標準化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工作。
第十條承擔標準化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籌建和成立
第十一條標委會組建應當遵循“行業需要、任務明確、科學合理、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十二條組建標委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涉及的專業為本省需要和重點支持的行業;
(二)專業技術領域明確,與其他標委會原則上無業務交叉;
(三)有較多的標準制修訂任務。
第十三條標委會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秘書處承擔單位由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處室或其確認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承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為承擔單位的,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
(二)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影響力;
(三)有標準化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開展工作所需的資金和辦公條件,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設定的會計機構及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財會人員;
(五)能夠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規劃和日常工
(六)標準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籌建標委會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報送《山西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籌建申請表》。
標準化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直接指定有關單位提出籌建標委會的申請。
第十五條擬籌建的標委會,由標準化主管部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在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10天。
第十六條對符合要求的籌建申請,標準化主管部門書面予以批覆,明確標委會的名稱、專業領域、秘書處承擔單位。對無法協調一致,但經濟社會發展確需組建的,由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根據論證結果決定並予以批覆。
第十七條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標委會的委員徵集、組成方案擬定等工作,並向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組建方案。組建方案應當包括:
(一)《山西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登記表》;
(二)《山西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匯總表》;
(三)《山西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登記表》;
(四)標委會章程草案;
(五)任期內工作計畫等。
組建方案由行業主管部門報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組建方案的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書面批覆;不符合要求的,責成秘書處承擔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調整;調整仍不符合要求的,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商行業主管部門更換秘書處承擔單位,也可撤銷該標委會的籌建。
第十九條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在標準化主管部門批覆成立後2個月內組織召開標委會成立會議,審議標委會章程、工作計畫等檔案,審議通過後報標準化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標準化主管部門對新成立的標委會在網站上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標委會由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標委會的委員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可以來自企業、科研機構、檢測機構、高等院校、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等。
同一單位在同一技術委員會任職的委員原則上不得超過5名。來自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員比例不得高於委員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二)熟悉並願意從事標準化工作,具有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
(三)所在標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第二十三條標委會的委員一般由20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
第二十四條標委會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專職秘書若干,可設副秘書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由委員兼任。
秘書長應當是秘書處承擔單位人員,原則上應由在職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主任委員主要職責有:
(一)領導標委會工作,向標準化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匯報標委會工作;
(二)指導標委會履行其職責;
(三)主持標委會全體委員會議,確保各方代表意見充分反映,並組織形成全體委員會議決議;
(四)簽署標委會工作檔案。
副主任委員可受主任委員的委託履行主任委員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秘書長主要職責有:
(一)組織提出本標委會組織機構設定的建議;
(二)組織提出本標委會的發展規劃、標準體系及有關技術措施的建議;
(三)組織提出本標委會年度標準制修訂計畫和科研項目建議,組織落實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等任務;
(四)組織本標委會參加相關的標準化活動;
(五)組織提出本標委會年度經費預算,監督管理本標委會經費的使用;
(六)組織本專業領域標準的實施和推廣服務;
(七)協助主任委員向標準化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匯報標委會工作;
(八)負責標委會日常工作;
(九)向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報告工作。
副秘書長可受秘書長的委託履行秘書長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委員在本標委會內有表決權,並有權獲得所在標委會的資料和檔案。
第二十八條標委會的委員納入山西省標準化專家庫管理。
第二十九條標委會的最高權力歸標委會全體委員會議。標委會全體委員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第三十條標委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3/4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標委會每屆任期5年。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在標委會任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向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換屆方案。換屆方案應當包括:
(一)《山西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登記表》;
(二)《山西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匯總表》;
(三)《山西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登記表》;
(四)新一屆標委會章程;
(五)標準體系表及專家論證意見、工作計畫等。
換屆方案由行業主管部門報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准。
換屆調整委員數(含屆中調整)應不少於新一屆標委會委員總數的1/4。
第三十二條標準化主管部門按照標委會應當履行的職責對換屆申請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批覆準予換屆;對不符合要求的,根據情況可以商行業主管部門作出限期調整換屆方案、調整秘書處承擔單位、重新組建、撤銷等處理。
第三十三條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在標準化主管部門批覆換屆後2個月內組織召開標委會換屆會議,審議標委會章程、工作計畫等檔案,審議通過後報標準化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因工作需要變更標委會名稱、調整秘書處承擔單位、撤銷標委會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經全體委員會議表決,標委會可以提出增補、解聘委員職務等建議,由行業主管部門報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
第六章監督考核
第三十六條標委會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自律管理,接受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就標委會及其秘書處承擔單位或委員在履行標委會職責相關工作中的違規操作行為向標準化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投訴。
第三十八條標準化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標委會負有監督職責,應對其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九條標委會每年1月底前向標準化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工作報告、《山西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年度工作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對標委會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評估並提出評估意見,作為對標委會工作情況的評價依據之一。
標委會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四十條標準化主管部門定期公布標委會考核結果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標委會,予以撤銷、收回印章:
(一)行業主管部門檢查確認應當予以撤銷的;
(二)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或未開展標準化工作的;
(三)未按期換屆且未書面說明理由的;
(四)標準質量出現嚴重問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六)其他應當予以撤銷的。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員,予以解聘,標委會收回委員聘書:
(一)連續兩年內參加標委會活動不足1/3的;
(二)未履行所在標委會章程規定的職責的;
(三)利用委員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謀求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行為使標委會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因工作變動、身體原因等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的;
(六)存在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章經費
第四十三條標委會的工作經費主要來自以下幾方面:
(一)主管部門、秘書處承擔單位提供的工作經費;
(二)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的諮詢、服務等工作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經費來源。
標委會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接受社會各界資助,不得收取會費。
第四十四條標委會的工作經費支出應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標委會開展日常工作;
(二)標委會舉行會議等活動;
(三)為委員準備和提供資料;
(四)制修訂標準的勞務及其他支出;
(五)培訓及培養本領域標準化人才;
(六)與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條秘書處承擔單位應根據財務制度的相關規定對標委會的經費進行管理,專款專用,應每年向標委會全體委員會議作經費收支情況報告。
第八章印章
第四十六條 標委會印章屬於業務專用章,印章由標準化主管部門頒發。
第四十七條 使用標委會印章須經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授權的副主任委員審批。
第四十八條標委會印章應由專人負責管理,並做好印章使用登記。
第四十九條 標委會變更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向標準化主管部門交回原印章,經核准後,刻制新的印章。
第五十條 標委會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可申請重新刻制。
第五十一條 標委會撤銷後應將印章交回標準化主管部門,由標準化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定期銷毀,並將銷毀印章的名冊送公安機關備案。標委會撤銷後無法收回印章的,由標準化主管部門在網站上公告廢止。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分標委會在標委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分標委會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實施過程中使用的配套表格在網站公布,並根據需要適時修訂。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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