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

2023年3月,為了加強和改進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健全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德才兼備、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規定》等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山西省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
全文
山西省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進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健全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德才兼備、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監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民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鄉鎮(街道)事業單位中心(站)負責人。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事業單位內設機構負責人選拔任用工作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有關條款執行。
第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適應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遵循領導人員成長規律,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與約束並重,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公益事業高質量發展。工作中,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黨管人才;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三)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四)注重實幹擔當和工作實績、民眾公認;
(五)分級分類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規依法辦事。
第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五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除應當具備《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歷;提任七級、八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
(三)從管理崗位領導職務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2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3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主要以專業技術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行政正職、分管業務工作的副職一般應當具有從事本行業專業工作的經歷。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者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1年內完成。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還應當經過國家認可的任職資格培訓或者職業化培訓。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六條 事業單位內設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同時還應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五、六、七項規定的基本資格。其中,負責業務工作的內設機構負責人,還應當具有與本崗位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或者具有從事本行業專業工作的經歷。
第七條 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人員或者內設機構負責人的,其任職資格一般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五、六、七項規定,並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其中,直接提任領導人員的,還應當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
(一)提任五級、六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2年以上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提任七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已擔任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2年以上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提任八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已擔任1年以上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5年以上初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八條 特別優秀的,或者因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選拔高精尖缺人才擔任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以及內設機構負責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
放寬任職資格以及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班子正職或者七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從嚴掌握,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九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根據事業單位不同領導體制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配備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應當立足事業發展需要,充分發揮黨委(黨組)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嚴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定方案進行。
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注重發現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統籌使用好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不斷最佳化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年齡、專業、經歷等結構。
第十條 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採取單位內部推選、外部選派方式進行。根據行業特點和工作需要,可以採取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委託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產生人選。
第十一條 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經過民主推薦,合理確定參加民主推薦人員範圍,規範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方式方法。
第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選拔任用條件,結合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嚴格落實“凡提四必”要求,防止“帶病提拔”。
第十三條 綜合分析人選的考察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全面歷史辯證地作出評價,既重管理能力、專業素養和工作實績,更重政治品質、道德品行、作風和廉政情況,破除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傾向,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取人,不得唯“帽子”選人用人。
考察中要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細化實化政治素質考察考核。大力選拔既善管理又懂業務的領導人員,同時注重了解掌握其在重大鬥爭、重點任務中的表現,優先使用經過實踐考驗、主動擔當作為的領導人員。
第十四條 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任前事項報告制度,嚴格遵守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有關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
第十五條 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結合行業特點和單位實際,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實行聘任制的,聘任關係通過聘任通知、聘任書等形式確定,根據需要可以簽訂聘任契約,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第十六條 提任八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任職前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提任非選舉產生的八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1年。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內設機構負責人選拔任用方式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規定執行。主要以專業技術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積極探索有效辦法,搞活搞好內部用人制度。
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事業單位不同領導體制實際,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黨政主要領導應當對人選等情況進行充分溝通,由黨組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由黨組織研究提出擬任人選、黨政領導會議集體討論,依規依法任免(聘任、解聘),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級黨組織統籌管理,按照規定程式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選拔任用工作具體程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對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行業特點鮮明、主要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加大任期制推行力度。
每個任期一般為3至5年。領導人員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領導人員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一般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任期目標的設定,應當符合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要求,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
領導班子任期目標主要包括黨建工作、公益服務、管理創新、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廉潔從業等方面,具體內容可以根據單位實際確定。領導人員任期目標應當在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基礎上進行細化分解,結合崗位職責和分管工作制定。
第二十二條 任期目標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部門)批准或者備案。
制定任期目標時,應當充分聽取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注意體現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據工作實際開展平時考核、專項考核。考核評價以崗位職責、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政治素質、業績導向和社會效益,突出黨建工作實效。
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考核,建立健全事業單位黨建工作考核評價機制,推行事業單位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可以與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重點了解單位黨組織履行抓黨建主體責任、黨組織書記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職責範圍內黨建責任等情況。
積極推進分類考核,結合行業特點和事業單位實際,合理確定考核內容和指標,注意改進考核方法,提高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條 綜合分析研判考核情況和日常了解掌握情況,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形成考核評價意見,確定考核評價等次。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的結果可以採用考核報告、評語、等次或者鑑定等形式確定。
第二十五條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反饋,並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問責追責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交流、迴避
第二十六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制度。交流的重點對象一般是正職領導人員,專職從事黨務工作、分管人財物的副職領導人員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積極推進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事業單位之間領導人員交流,統籌推進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國有企業、社會組織之間領導人員交流。
注重從黨政機關選派具有較高知識層次、相關專業背景的優秀幹部充實到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注意選拔符合黨政領導班子建設需要、專業急需緊缺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到黨政機關任職。
堅持重視基層、重視實踐導向,鼓勵引導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注重選拔能力素質較好、發展潛力較大、熟悉基層工作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按照相關規定進入鄉鎮(街道)領導班子。
鼓勵支持類型相近、專業對口的事業單位與國有企業、社會組織領導人員之間的交流。
專業性強的領導人員交流,應當加強研判和統籌,注意發揮其專業特長。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嚴格把握人選的資格條件,領導人員個人不得自行聯繫交流事宜。同一領導人員不宜頻繁交流。
第二十九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職迴避制度。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領導班子任職,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領導人員所在事業單位本級內設管理機構以及分管聯繫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部門負責工作。
第三十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履職迴避制度。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涉及本人及其近親屬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情況的,本人應當迴避。
第七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三十一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制度,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納入各級黨委(黨組)和行業主管部門幹部教育培訓計畫,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和能力培養,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專業水平和管理工作能力。強化崗位培訓、分行業培訓,促使領導人員的領導能力和專業素養適應單位的核心職能需要。
第三十二條 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實踐鍛鍊,有計畫地選派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到環境複雜、條件艱苦的地區實踐鍛鍊,積極選派參與巡視巡察、專項督查、鄉村振興、信訪維穩、對口援疆等工作,注重在完成重點工作和急難險重任務中加強歷煉。
第三十三條 統籌各類教育培訓,充分利用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等機構資源,原則上每5年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訓全覆蓋。
第三十四條 任期結束後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適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鼓勵和支持其後續職業發展;其他領導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和工作需要,作出適當安排。
第三十五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製度,落實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根據事業單位類別和經費來源等,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領導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長遠發展相聯繫,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係。
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實行符合行業特點的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辦法。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注意引導和促進領導人員在推動加快科技自立自強、服務保障民生等方面擔當作為、履職盡責。
第三十七條 加強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關心關愛,開展經常性談心談話,及時了解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況,聽取意見建議,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容錯糾錯工作,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健全乾部擔當作為的激勵和保護機制,寬容領導人員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營造鼓勵探索、支持創新的良好環境。
第八章 監督約束
第三十八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履行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
第三十九條 監督的重點內容是:踐行“兩個維護”,對黨忠誠,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情況;依法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擔當作為,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產管理,收入分配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職業操守,以身作則,遵守紀律,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四十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權力運行機制和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監督制約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發揮黨內監督帶動作用,推動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等貫通協調、形成合力,強化領導班子內部監督,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談心談話、巡視巡察、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
嚴格落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範幹部兼職、因私出國(境)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以及經濟責任審計、問責等管理監督有關制度。
積極推行單位事務公開,發揮好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等組織在單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暢通職工民眾參與討論單位事務的途徑,拓寬表達意見的渠道。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退 出
第四十二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退出機制,促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增強隊伍生機活力。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較差,或者連續2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一般,經組織認定負有直接責任或者主要領導責任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2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四)解除聘任關係(聘任契約)或者聘任期滿不再續聘的;
(五)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六)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免職的;
(七)因違規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
(八)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1年以上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四十四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程式和辭職後從業限制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退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正職領導人員特別優秀的,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職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可以延遲免職(退休)。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退出領導崗位從事專業工作的,由本單位黨委(黨組)研究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可以不再按照領導人員管理。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退出領導崗位後,應當繼續履行保密責任,嚴格執行保密規定,落實脫密期管理相關要求。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中央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下事業單位九級、十級管理崗位工作人員按幹部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十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山西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