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市中國小教師隊伍管理暫行辦法

《晉中市中國小教師隊伍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5月23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和2008年6月19日市委常委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晉中市中國小教師隊伍管理暫行辦法
  • 文  號:市政發〔2008〕44號
  • 執行日期:2008-7-8
  • 發布日期:20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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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市中國小教師隊伍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5月23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和2008年6月19日市委常委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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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晉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晉中市中國小教師隊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山西省晉中市人民政府
文 號:市政發〔2008〕44號
發布日期:2008-7-8
執行日期:2008-7-8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晉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晉中市中國小教師隊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師隊伍管理,建設一支師德高尚、素質優良的中國小教師隊伍,促進全市教育又好又快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小教師管理應堅持最佳化結構、合理流動、均衡配置、高效運轉的原則。
第三條 中國小教師管理應著力於最佳化學校內部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應與中國小布局調整、新課程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和促進教育均衡發展緊密結合。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中國小校教師。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國小教師隊伍實行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縣域內中國小教師隊伍的管理職能。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市中國小教師隊伍管理的巨觀指導和市屬中國小教師隊伍的管理。
第三章 編 制
第六條 中國小教師編制應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在保證教師數量充足、結構最佳化、提高使用效益的前提下由市機構編制部門商市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核定。
第七條 中國小教師編制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3年核定一次。各縣(區、市)在市下達的編制範圍內,每學年進行一次調整。
第八條 堅持編制標準,嚴格定編、定崗、定員,合理配置教師資源。要建立和完善教師工作量制度,各縣(區、市)各學校應參照《山西省普通中國小教師工作量參考標準》的要求,結合教育教學實際,核定教師工作量,確保教育教學任務的完成。
第四章 聘 任
第九條 中國小校實行教師崗位聘用和職務聘任相結合的聘任制度。教師聘任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實行契約管理。
第十條 縣(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應根據山西省人事廳轉發國家人事部《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及其實施意見的通知》(晉人字(2007)67號)和《山西省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暫行辦法》(晉政辦發(2003)13號)、《山西省中國小校教職工聘任暫行辦法》、《山西省中國小校待聘人員管理暫行辦法》(晉教人(1999)22號)的要求,合理設定教師崗位,認真制定聘用方案和實施細則,結合教師年度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考核和教師業務考試情況,每學年聘用一次。
第十一條 職業中學實行專、兼職教師相結合的用人辦法,要在核定的編制限額內,按照一定比例,從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的專業人員中聘任兼職教師。兼職教師的工資待遇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列入財政預算。職業中學文化課和專業課教師按1:1的比例進行配備,凡文化課教師超編的學校,只允許補充專業課教師。
第十二條 中國小校原則上不允許使用臨時代課人員。確因病、產假和離職進修等出現教師短缺,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在具備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中聘任臨時代課人員。學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規定與本人簽訂勞動契約。契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同一人在同一學校連續簽訂契約不超過2次。履行契約期間,臨時代課人員的工資應按照省政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執行。所需經費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列入預算。
第五章 流 動
第十三條 建立中國小教師流動制度。流動要有利於教師隊伍的結構調整和最佳化,有利於農村教師隊伍素質的提高,有利於學科建設,有利於教育的均衡發展。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統籌規劃和安排,引導和鼓勵教師由超編學校向空編學校、由優質學校向薄弱學校、由城鎮學校向農村學校合理流動。
第十四條 對於男50周歲、女45周歲以下的教師,在同一學校任教滿6年以上應實行定期交流。教師交流,原則上在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進行。縣城學校教師在縣城學校之間交流,農村學校教師在農村學校之間交流。各縣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城鄉之間教師的交流。對於不在交流範圍,本人自願交流的,應予以積極支持。具有中級以上職務的教師、特級教師和縣級以上模範(優秀)教師、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應積極主動參與交流。教師的交流由縣(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比例為專任教師總數的15%,不能低於10%.
第十五條 新補充錄用的教師原則上先到農村學校任教,任教滿5年以上,方可流動。
第十六條 城鎮教師應到農村學校進行支教,全職支教時間不少於1學年,在崗兼職支教應累計達到480課時。中青年骨幹教師每年支教人數不少於當年支教人數的30%.派出學校要保證教師支教期間各項待遇的落實。
縣(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晉中市教育局關於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的安排意見》(市教人字(2006)5號)的要求,加強對支教人員的管理和考核,把支教作為對城鎮教師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評優和評特級教師的重要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 城鎮學校要對口支援農村、山區學校,開展 “手拉手”、“結對子”活動,雙方互派教師,城鎮學校教師到農村學校任教、做示範課、開展教學研究活動,培訓教師;農村學校教師到城鎮學校跟崗學習,進修提高。
第十八條 積極鼓勵、支持城鎮中青年骨幹教師自願到山區學校任教。到山區任教後享受《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第十八條和省有關部門規定的工資待遇和崗位津貼,並在評模、評特級教師等方面給予優先。
第十九條 特級教師、省級學科帶頭人、市級學科帶頭人原則上不得調離中國小教師隊伍,因工作需要調離的,必須由所在學校和各縣(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經批准調出的,與稱號相關的待遇自行終止。
第二十條 對於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以上的教師,根據工作實際,如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學校同意,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人事、編制部門備案,可以提前離崗或轉崗,到退休年齡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離崗或轉崗期間,享受原有待遇,工齡(教齡)連續計算,不晉升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不占原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職數。提前離崗人員不占編制。
第六章 補充錄用
第二十一條 建立教師正常補充機制。各縣(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對中國小教師實行招聘錄用、培養培訓、職務評聘、資格認定等管理職能,每年根據區域內教師缺額情況和事業發展需要,及時足額補充錄用教師。要認真擬定教師補充錄用計畫和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政府教育、人事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具體組織實施。新教師的補充錄用一般安排在每年暑假期間進行。
第二十二條 嚴格實行教師資格準入制度,凡未取得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一律不得錄用為中國小教師。
第二十三條 教師補充應採取考試和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公開招聘。應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對違反招聘紀律,營私舞弊,弄虛作假者要嚴肅查處。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四條 各縣(區、市)教育局和各學校要依據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考核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縣(區、市)和本學校的考核實施細則和辦法,組織對教師的全面考核。
第二十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4個方面,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平、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和民眾評議相結合、考核工作實績和考核工作表現相統一的辦法進行。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考核工作應在每年的暑假期間進行。教師年度考核應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考核同時進行。
第二十六條 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其結果要作為教師聘任、評聘職稱、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發年終獎金,學校根據具體情況,可以解聘,也可以調整其崗位或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後調整崗位;連續2年考核或聘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根據不同情況,予以降職、低聘或解聘;考核不合格被調整崗位的,相應改變其崗位工資及有關待遇,並對其聘用契約作相應變更。
第八章 工資待遇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中國小教師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及特殊崗位津貼發放保障機制,認真落實國家關於中國小教師工資和崗位津貼的政策規定,保證教師工資及各項津貼的按時足額發放。要隨著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和津貼補貼的統一規範,逐步實現同城教師以及城鄉教師的同工同酬。市、縣兩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依法保障教師合法權益,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教師各項待遇的落實。
第二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校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國家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內,按照規範的分配程式和要求,採取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辦法進行分配。績效工資分配要以學校對各類人員的考核結果為依據,合理拉開檔次,向一線教師傾斜、向班主任傾斜。
第九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中國小教師不得從事第二職業或私自到校外兼課,不得從事有償家教,不得以贏利為目的舉辦任何形式的培訓班、輔導班,不得向學生推銷商品和各種輔導資料。
第三十條 未經縣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借用中國小教師。確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借用的,借用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超過6個月原單位停發其工資。1年內借用時間累計超過6個月的當年不計算教齡。
第三十一條 對學校或教師私自僱傭的代教必須認真清理,堅決予以辭退。凡弄虛作假,繼續私雇代教頂崗的,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 教師的婚假、產假、病假、事假(包括期限、請銷假程式、待遇等)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教師、職工以及中國小校職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縣(區、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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