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

2022年7月20日,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山東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衛中醫藥科教字〔2022〕3號
各市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委屬各單位,省屬衛生健康事業各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我省中醫藥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進一步提升我省中醫藥科研平台綜合實力和發展水平,促進我省中醫藥科教事業可持續發展,我委制定了《山東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7月2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最佳化我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與管理,提升中醫藥科技自立自強的支撐能力,加強多學科前沿技術與中醫藥深度交叉融合研究,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助力我省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是由省衛生健康委在中醫藥領域設定的重點實驗室,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堅持“系統布局、能力提升、開放合作、優勝劣汰”的建設原則,實行“開放、流動、競爭、協同”的運行機制和“分類支持、定期考評、動態調整”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經費由依託單位負責籌措,鼓勵依託單位多渠道、多形式籌集重點實驗室建設經費,保障實驗室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衛生健康委是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頂層設計和體系布局,編制並實施總體規劃和發展計畫,發布建設指南。
(二)負責審批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
(三)負責組織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申報評審、考核評估等。
第六條 依託單位是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積極推進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設,為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提供人員、經費、儀器設備、場地等科研基礎條件保障,解決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中的實際問題。
(二)配合省衛生健康委和設區市衛生健康委做好本單位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申報、評估等相關工作。
(三)制定支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的配套政策措施,賦予重點實驗室主任在內部崗位設定、科研活動、選人用人、績效獎勵等方面的自主權。
(四)聘任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
(五)做好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管理,組織實施年度考核。
第七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在中醫藥領域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開放交流等方面保持先進性和引領性,每年在省部級以上課題承擔、高水平論文產出方面具有示範性,定期組織高水平學術會議,為我省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源頭創新支撐。
(二)貫徹落實上級部門相關政策檔案精神,制定實驗室發展目標、規劃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合理合規使用經費,加強相關學術團隊建設,營造良好創新文化和氛圍。
(四)嚴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誠信、科技倫理、實驗室安全等相關規定。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省衛生健康委根據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確定申報範圍、學科布局、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式等,向全省發布申報通知,組織申報評審。
第九條 中醫藥重點實驗室申報條件如下:
(一)申報對象。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為省內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市級及以上的教學、科研機構等。
(二)運行基礎。依託單位對實驗室進行自主建設且有效運行2年以上,研究領域、方向和內容明確,近中遠期建設目標定位清晰,科學問題凝練準確,區域優勢特色明顯,在省內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競爭力,能支撐解決山東特色優勢產業發展面臨的關鍵瓶頸問題。
(三)人才隊伍。具有高水平的學科帶頭人,科研隊伍專業結構、學歷結構、職稱結構、年齡結構合理,固定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專職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實驗室主任在學科或行業領域內具備較強的影響力,具備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三年以上同類實驗室工作經歷,年齡在55歲以下,學術水平高,學風正派民主,注重團結協作,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能力。
(四)科研能力。實驗室具有較好的學術研究基礎,在省內能引領同類學科或行業發展,具有承擔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近五年內固定成員主持承擔國家級、省部級科技計畫(基金)項目;主持或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擁有獲獎成果或授權發明專利等。
(五)硬體條件。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科研用房相對集中;原則上科研用房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儀器設備總值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從事理論研究、軟體開發研究等特殊領域、行業的實驗室可適當低於以上標準。
(六)配套支持。依託單位能穩定支持實驗室的自主創新研究、科研儀器設備購置、維護和開放運行,每年為實驗室提供不低於50萬元的運行經費。
(七)制度建設。完善組織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建設運行管理制度,制定包括學術委員會章程以及科研、儀器設備、財務、人才、智慧財產權、開放基金(開放研究課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八)開放共享。依託單位重視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工作;加強開放交流,組織學術會議,加強產學研合作,推廣與套用創新方法,開展協同創新,形成創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務。
(九)安全誠信。依託單位近五年內未發生環保、安全、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問題,未受到各級部門行政處罰。實驗室固定成員無學術不端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違法行為。
第十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認定程式:
(一)各市衛生健康委、省屬有關單位按省衛生健康委申報通知,組織符合第九條申報條件的依託單位填寫提交重點實驗室認定申請書及有關附屬檔案支撐材料,按要求報送省衛生健康委。
(二)省衛生健康委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和評審。
第十一條 省衛生健康委根據實地考察和評審結果,擇優確定擬認定的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設名單,經公示後發文予以認定。
第十二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設期為三年。建設期滿後,由依託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省衛生健康委組織驗收、考核評估。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實驗室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任期內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8個月。實驗室主任因調離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任職的,依託單位應在6個月內新聘實驗室主任並報請省衛生健康委批准。
第十四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指導機構,主要職責是審議本實驗室建設發展規劃、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等。學術委員會由 5~9名國內優秀專家組成,其中外單位專家不少於3人,每屆任期三年,委員聘任當年年齡原則上不超過六十五歲(院士除外)。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並形成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與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實驗技術人員和專職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生等。設立實驗室專職秘書崗位,負責實驗室日常事務及對外聯繫協調等。
第十六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堅持創新人才管理機制,以激發科技創新活力為目標,不斷完善人才引進、評價和激勵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養青年人才、用好現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隊伍。
第十七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根據科研方向、內容和任務等基本要素設定研究單元,自主設立研究課題、開放課題,合理配置資源,高效組織開展科研活動。
第十八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統籌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學儀器的高效運轉和開放共享,提高設備使用率,開展社會服務。
第十九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秉持開放合作理念,積極吸引和對接國內優勢創新資源,加強與其它高級別科技創新平台協同創新,通過學術交流、開放課題、大型科研儀器共享等多種方式開展合作交流。
第二十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立健全各類規章制度,明確重大決策的基本規則、決策程式、監督和責任機制,規範人事、財務、資產等重要事項管理,確保各項工作有章可循。
第二十一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名稱、主任、研究方向、內容等重大事項調整變更,須經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審議後,依託單位報請省衛生健康委批准;評估當年以及整改期間不受理重點實驗室的名稱、主任、研究方向等變更事宜。
第二十二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衛生健康委撤銷其資格。
(一)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立項申報或考核評估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拒不接受檢查驗收、考核評估等監督管理的。
(五)存在學術不端、師德師風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評估等次為不合格的。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三條 依託單位應對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在規定時間內撰寫報告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送省衛生健康委。
第二十四條 省衛生健康委定期組織評估,實行優勝劣汰,原則上每三年為一個評估周期。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設期滿須參加評估。
第二十五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由省衛生健康委制定,將重大任務完成情況和創新績效作為重要的評價標準,建立以創新質量、學術貢獻和支撐產業發展為核心的評價制度。主要指標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貢獻、人才隊伍、基礎條件、經費開支、開放交流、運行管理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評估採取定量評估與定性評議、學術專家與管理專家、形式審查與會議評審(或網路評審)、抽查評審與現場考察相結合的辦法,探索“績效導向、同行評議”等創新模式。
第二十七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分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個等次。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評估等次按有關規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一)對評估結果為“合格”等次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團隊成員申報省中醫藥科技項目,推薦申報國家中醫藥科技創新平台;並繼續列入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序列。
(二)對評估結果為“整改”等次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後經再考核仍未達到“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重點實驗室資格,不再列入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序列。
(三)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重點實驗室資格。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視為自動放棄重點實驗室資格,不再列入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經費由各依託單位籌集和投入。鼓勵引進社會資金支持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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