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

《山東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範和加強山東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推進衛生健康領域重點實驗室建設,培育山東省重點實驗室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構建完善的衛生健康科技創新體系,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29日,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山東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山東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衛科教字〔2023〕4號
各市衛生健康委,委屬各單位,省屬衛生健康事業各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駐魯各醫療機構,省(部)屬各醫學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加強醫藥衛生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管理,提升衛生健康科研平台綜合實力,促進醫藥衛生科技事業可持續發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山東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山東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11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範和加強山東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推進衛生健康領域重點實驗室建設,培育山東省重點實驗室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構建完善的衛生健康科技創新體系,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是由省衛生健康委在醫藥衛生領域設定的重點實驗室,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按照“整體規劃、強化優勢、分批布局、動態管理”的原則,堅持“穩定支持、定期評估、動態調整”的管理模式。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實行分類管理,根據功能定位和目標任務不同,分為套用基礎類、轉化套用類、政策研究類和條件保障類。
第四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經費由依託單位負責籌措,鼓勵依託單位多渠道、多形式籌集重點實驗室建設經費,保障實驗室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衛生健康委是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的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重點實驗室建設相關管理制度、考核評估指標體系,發布實驗室建設評審標準並組織評審,開展實驗室建設指導、驗收考評等工作,協調各相關部門共同保障重點實驗室建設順利實施。
設區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本地區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的統籌管理,組織檢查,配合考核評估,協調解決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建設相關問題。
第六條 依託單位是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組建重點實驗室運行管理機構,建立健全重點實驗室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
(二)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提供支持和保障,給予重點實驗室持續、穩定的科研投入。
(三)組建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聘任、報備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四)在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申報重點實驗室,審核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配合主管部門開展考核評估及檢查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實驗室年度考核。
第七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高水平醫學研究,在醫藥衛生領域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開放交流等方面保持先進性和引領性,每年在省部級以上課題承擔、高水平論文產出等方面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定期組織高水平學術會議,為我省醫藥衛生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源頭創新支撐。
(二)貫徹落實上級部門相關政策檔案精神,制定實驗室發展目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合理合規使用經費,加強相關學術團隊建設,營造良好創新氛圍。
(四)嚴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誠信、科技倫理、實驗室安全等相關規定。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省衛生健康委根據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確定申報範圍、學科布局、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式等,向全省發布申報通知,組織申報評審。
第九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申報條件如下:
(一)申報對象。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為委屬各單位、省屬衛生健康事業各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駐魯醫療機構、省內醫學高等院校和省內其他三級醫院。
(二)運行基礎。實驗室應具有一定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能力且相對獨立;為市級重點實驗室或已正常運行2年以上的單位重點實驗室;具備完善的組織體系、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依託單位具有學術委員會和倫理委員會。
(三)人才隊伍。具有高水平的學科帶頭人,科研隊伍專業結構、學歷結構、職稱結構、年齡結構合理,固定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專職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實驗室主任在學科或行業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有三年以上同類實驗室工作經歷,年齡55歲以下,學術水平高,學風正派民主,注重團結協作,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能力。
(四)科研能力。實驗室具有較好的學術研究基礎,在省內能引領同類學科或行業發展,具有承擔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近五年內固定成員主持承擔國家級、省部級科技計畫(基金)項目;主持或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擁有獲獎成果或授權發明專利等。
(五)硬體條件。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科研用房相對集中;原則上相對集中科研用房面積在6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總值不低於1000萬元;從事理論研究、軟體開發研究等特殊領域、行業的實驗室可適當低於以上標準。
(六)配套支持。能夠穩定支持實驗室的自主創新研究、科研儀器設備購置、維護和開放運行,每年為實驗室提供不低於100萬元的運行經費。
(七)制度建設。完善組織管理體系,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以及科研、儀器設備、經費、人才、智慧財產權、開放基金(開放研究課題)、科研誠信、科技倫理、安全生產等內部管理制度。
(八)開放共享。重視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工作;加強開放交流,組織學術會議,加強產學研合作,推廣與套用創新方法,開展協同創新,形成創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務。
(九)安全誠信。依託單位近五年內未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一級醫療事故、重大影響問題。實驗室固定成員無學術不端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違法行為。
第十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認定程式:
(一)各重點實驗室申請單位按本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組織申報,擇優推薦。委屬各單位、省屬衛生健康事業各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駐魯醫療機構直接報省衛生健康委;各市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由各市衛生健康委審核篩選後,報送省衛生健康委。
(二)省衛生健康委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或現場答辯。
第十一條 省衛生健康委根據申報材料情況、專家評審意見、實地考察或現場答辯結果,擇優批准建設,對批准建設的實驗室,加掛“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建設單位)”,簽訂建設任務書,作為建設期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建設期為三年。建設期滿後,由依託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省衛生健康委組織考核評估。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實行實驗室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聘任,並報省衛生健康委備案。
實驗室主任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任期內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8個月。實驗室主任因調離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職的,依託單位應在6個月內新聘實驗室主任並報省衛生健康委批准。
第十四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指導機構,主要職責是審議本實驗室建設方案、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等事項。
(一)學術委員會由7~9名(單數)專家組成,其中依託單位委員總數不超過總人數的1/3。
(二)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由依託單位聘任。委員聘任當年原則上不超過六十五歲(院士除外)。
(三)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與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實驗技術人員和專職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生等。設立實驗室專職秘書崗位,負責實驗室日常事務及對外聯繫協調等。
第十六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應當注重不同層次人才培養。堅持創新人才管理機制,以激發科技創新活力為目標,不斷完善人才引進、評價和激勵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養青年人才、用好現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隊伍。
第十七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根據科研方向、內容和任務等基本要素設定研究單元,自主設立研究課題、開放課題,合理配置資源,高效組織開展科研活動。
第十八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秉持開放合作理念,積極吸引和對接國內優勢創新資源,加強與其他高級別科技創新平台協同創新,通過學術交流、開放課題、大型科研儀器共享等多種方式開展合作交流和社會服務,鼓勵開展醫研企的實質性合作。
第十九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健全運行管理制度,制訂組織管理、科研項目、儀器設備、經費使用、智慧財產權、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應當注重成果的轉移轉化,加強適宜衛生技術推廣,加強與學會、協會之間的協作交流,發揮引領作用,提高診療水平和服務能力。
第二十一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名稱、主任、研究方向、內容等重大事項調整變更,須經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審議後,由依託單位報請省衛生健康委批准;評估當年以及整改期間不受理重點實驗室的名稱、主任、研究方向等變更事宜。
第二十二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衛生健康委撤銷其資格:
(一)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政策檔案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立項申報或考核評估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拒不接受檢查考核評估等監督管理的。
(五)存在學術不端、醫學倫理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三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主要檢查實驗室整體運行狀況,引導實驗室的定位和發展方向,強化實驗室對國家和我省醫學科技創新體系的支撐,促進實驗室高質量建設與發展。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採取年度報告與期滿評估相結合的考核方式。
第二十四條 年度報告。依託單位根據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書及年度工作計畫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自評,以電子版年度報告的形式於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至省衛生健康委。年度報告是考核評估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五條 期滿評估。省衛生健康委定期對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組織評估,每三年為一個評估周期。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建設期滿須參加評估。
第二十六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由省衛生健康委制定,將重大任務完成情況和創新績效作為重要的評價標準,建立以創新質量、學術貢獻和支撐產業發展為核心的綜合評價制度。主要指標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貢獻、人才隊伍、基礎條件、經費開支、開放交流、運行管理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分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個等次。期滿評估合格的,加掛“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對評估結果為“合格”等次的,申報科研項目、省重點實驗室、國家衛生健康委重點實驗室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傾斜和重點推薦;對評估結果為“整改”等次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為1年,整改期滿進行再次考核;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等次或整改後考核結果仍為“不合格”等次的實驗室,以及無故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實驗室,取消其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資格,不再列入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山東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名稱)”,英文名稱為“Shandong Provincial Key Medical and Health Laboratory of ×××(依託單位名稱)”。依託單位發表、出版與重點實驗室有關的論文、著作、學術報告、鑑定以及上報成果等,均應予以註明。
第二十九條 已成為國家級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國家衛生健康委重點實驗室或同等層級實驗室的,不再列入委級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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