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簡介
衛生部重點實驗室是國家衛生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組織衛生系統高水平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學人才,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實驗室作為依託大學、科研院所、醫藥衛生機構和其他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機構的科研平台,應當列入所在機構重點學科建設和發展的計畫。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並接受衛生部的評估和考核。
實驗室-名稱
中文名稱:“衛生部×××重點實驗室”
英文名稱:“Key Laboratory of ×××,Ministrv of Health”
實驗室-職能
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科技工作方針和衛生工作、科技發展趨勢及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在醫療衛生科學技術及衛生管理的前沿領域開展創新性研究,培養創新性人才,構建高水平實驗技術平台。其目標是獲取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成果和培養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促進醫療衛生科學技術的發展,保護和促進人民的健康。
實驗室-管理
衛生部是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編制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制定相關的政策和規章;
(三)審批重點實驗室的立項、重組和撤銷;
(四)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五)指導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
(六)組織對重點實驗室的驗收、評估與考核。
實驗室-名單
編號 | 實驗室名稱 | 依託單位 |
1 | 衛生部醫學分子病毒實驗室 | 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 |
2 | 衛生部抗生素臨床藥理重點實驗室 | 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 |
3 | 衛生部病因流行病學重點實驗室 | |
4 | 衛生部微循環重點實驗室 | 中國醫學科學院 |
5 | 衛生部天然藥物生物合成重點實驗室 | 中國醫學科學院 |
6 | | 北京大學醫學部 |
7 | 衛生部抗生素生物工程重點實驗室 | |
8 | 衛生部器官移植重點實驗室 | |
9 | 衛生部微量元素與營養重點實驗室 | |
11 | 衛生部細胞生物學重點實驗室 | 中國醫科大學 |
12 | | |
13 | 衛生部生物技術產品檢定方法及其標準化重點實驗室 | |
14 | 衛生部口腔生物醫學工程重點實驗室 | |
15 | 衛生部耳鼻喉科學重點實驗室 | |
16 | 衛生部眼科學重點實驗室 | 中山大學中山醫學院 |
17 | 衛生部放射生物重點實驗室 | |
18 | 衛生部呼吸系統疾病重點實驗室 | 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 |
19 | 衛生部寄生蟲病原與媒介生物學重點實驗室 | 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 |
20 | | 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 |
21 | | |
22 | 衛生部衛生技術評估重點實驗室 | 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 |
23 | | 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 |
24 | 衛生部近視眼研究重點實驗室 | 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 |
25 | | 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 |
26 | 衛生部新生兒疾病重點實驗 | 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 |
27 | 衛生部腎臟疾病重點實驗室 | |
28 | | 北京大學醫學部 |
29 | 衛生部神經科學重點實驗室 | 北京大學醫學部 |
30 | 衛生部口腔醫學計算機套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 北京大學醫學部 |
31 | | 北京大學醫學部 |
32 | | 北京大學醫學部 |
33 | 衛生部腎臟病臨床重點實驗室 | |
34 | 衛生部醫學分子細菌學重點實驗室 | |
35 | 衛生部輔助循環研究重點實驗室 | |
36 | | |
37 | | |
38 | | |
39 | | |
40 | | |
41 | 衛生部癌變原理重點實驗室 | |
42 | 衛生部醫學胚胎分子生物學重點實驗室 | 上海兒童醫院上海醫學遺傳研究所 |
43 | | 中國醫科大學 |
44 | 衛生部病毒性傳染病重點實驗室 | |
45 | 衛生部多器官聯合移植重點實驗室 | 浙江大學醫學部 |
46 | | 浙江大學醫學部 |
47 | 衛生部危重病急救醫學重點實驗室 | |
48 | 衛生部激素與發育重點實驗室 | |
49 | 衛生部老年醫學重點實驗室 | 衛生部老年醫學研究所 |
50 | 衛生部免疫皮膚病學重點實驗室 | 中國醫科大學 |
51 | | |
52 | 衛生部衛生經濟與政策重點實驗室 | |
53 | 衛生部心血管物臨床研究重點實驗室 | 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心血管醫院 |
54 | 衛生部生物技術藥物重點實驗室 | |
55 | 衛生部移植工程與移植免疫重點實驗室 | 四川大學華西臨床醫學院華西醫院 |
56 | 衛生部納米生物技術重點實驗室 | 衛生部肝膽外科研究中心 |
57 | 衛生部高原病研究重點實驗室 | 青海省高原醫學研究所 |
58 | 衛生部視覺科學研究重點實驗室 | 溫州醫學院及衛生部視光學研究中心 |
59 | 衛生部腫瘤蛋白質組學重點實驗室 | |
60 | 衛生部心血管疾病再生醫學研究重點實驗室 | |
61 | 衛生部核醫學重點實驗室 | |
62 | | |
63 | 衛生部心血管重構與功能研究重點實驗室 | |
64 | 衛生部腸道病原微生物重點實驗室 | |
65 | 衛生部時間生物學重點實驗室 | |
66 | 衛生部抗體技術重點實驗室 | |
67 | | 中國醫科大學 |
68 | | |
69 | 衛生部人類幹細胞與生殖工程重點實驗室 | 中南大學生殖與幹細胞工程研究所 |
70 | | 江蘇省寄生蟲病防治研究所 |
71 | | 南京醫科大學 |
實驗室-評估
衛生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衛生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管理,規範重點實驗室評估工作,根據《衛生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評估是重點實驗室管理的重要環節,其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評價重點實驗室運行狀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推動重點實驗室更好地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促進實驗室的改革和發展,為衛生部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條 評估工作貫徹 “公開、公平、公正”和“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 評估主要對重點實驗室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評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具體指標見附屬檔案1和附屬檔案2)。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評估採取年度考核與現場評估相結合的原則,每五年評估一次。所有通過驗收並正式開放運行的重點實驗室都應參加評估。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衛生部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評估規則和指標體系,確定評估任務,接受評估申請,組織專家評估,發布評估報告,公布評估結果。
第七條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部直屬單位(以下簡稱主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指導重點實驗室的評估工作,組織依託單位和重點實驗室做好評估準備工作,審核和匯總評估申請材料。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做好評估準備工作;審核評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承擔材料失實的連帶責任;為重點實驗室評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條 參評重點實驗室應認真準備和接受評估,準確真實地提供相關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響評估的真實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 評估程式
第十條 衛生部確定計畫評估的重點實驗室名單,並通知重點實驗室主管單位和依託單位。
第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在重點實驗室評估名單下達後兩個月內,向衛生部提交經主管單位審核的《衛生部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見附屬檔案3)。
第十二條 衛生部按照評估方案,以評估期限內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衛生部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的資料為基礎,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衛生部還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估。專家由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學術專家應為本學科(領域)學術水平高、責任心強的一線科學家。
第四章 現場評估
第十三條 現場評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評價重點實驗室的運行狀況,檢查與核實重點實驗室取得的成績,明確指出重點實驗室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方向。
第十四條 現場評估專家組由5—7人組成。現場評估的主要內名包括:
1.聽取重點實驗室主任報告和代表性成果學術報告;
2.考察儀器設備管理和運行以及經費投入情況、核實科研成果和開放情況、了解人才隊伍建設情況、抽查實驗記錄或其他原始的研究資料;
3.召開座談會和進行個別訪談等。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報告主要對評估期限內重點實驗室運行狀況進行全面、系統的總結。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評估期限內以重點實驗室為研究基地、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為主產生的、符合重點實驗室發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並以適當權重考慮國內外合作研究的成果。成果按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基礎性工作分類。
第十六條 專家組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重點實驗室打分,並提出現場評估意見(見附屬檔案4)。
第五章 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 評估結束後一個月內,衛生部形成評估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對評估工作進行系統地總結。
第十八條評估報告報衛生部領導審批,確定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較差和差四類。
第十九條 評估結果為“較差”的實驗室,需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後,衛生部將組織專家重新評估;評估結果為“差,,的實驗室,將不再列入衛生部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條 不參加衛生部組織的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重點實驗室,視為放棄“衛生部重點實驗室’’資格,由衛生部發文除名並通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評估專家和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二條 評估專家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評估專家的職責和權利。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評估嚴格實行迴避制度。與實驗室有直接利益關係者,不得參加評估專家組。重點實驗室也可提出希望迴避的專家名單並說明理由,與評估申請書一起上報。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由衛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