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等學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山東省高等學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於2017年12月1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高等學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衛計委、山東省教育廳等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19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高等學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山東省高等學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指標體系與標準》的通知
魯衛中發展字〔2017〕6號
各市衛生計生委、教育局、中醫藥管理局,各有關醫療機構:
為加強我省高等醫學院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建設,規範中醫臨床實踐教學過程管理,確保中醫藥人才培養質量,省衛生計生委、省教育廳、省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山東省高等學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山東省高等學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指標體系與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管理辦法及指標體系與標準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附屬檔案:1.山東省高等學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2.山東省高等學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指標體系與標準
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
2017年12月19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高等學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省高等學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建設管理,保證臨床教學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高等學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管理。
第三條 省衛生計生委、省教育廳、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省高等學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醫臨床教學基地的類型
第四條 山東省高等學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以下簡稱中醫臨床教學基地)系指承擔省內高等學校中醫類專業醫學生臨床理論教學和臨床實踐教學任務的醫療機構。中醫臨床教學基地分附屬醫院(含直屬關係附屬醫院和非直屬關係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三種類型。直屬關係附屬醫院隸屬於相應高等學校,承擔中醫類專業醫學生臨床理論教學、臨床見習、臨床實習和畢業實習任務。非直屬關係附屬醫院原隸屬關係不變,與某一高等學校建立穩定教學協作關係,承擔中醫類專業醫學生臨床理論教學、臨床見習、臨床實習和畢業實習任務。教學醫院承擔高等學校中醫類專業醫學生部分臨床理論教學、臨床實習、臨床見習和畢業實習任務。實習醫院承擔高等學校中醫類專業醫學生部分臨床見習和臨床實習任務,原則上不允許承擔臨床醫學專業本科生畢業實習任務。
第三章 中醫臨床教學基地的設定與認定
第五條 省衛生計生委、省教育廳、省中醫藥管理局成立山東省高等學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中醫臨床教學基地領導小組”),負責全省中醫臨床教學基地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中醫藥管理局中醫發展處,負責中醫臨床教學基地建設與管理的日常事務性工作。高校設定中醫臨床教學基地應當向省中醫臨床教學基地管理領導小組提出申請。
第六條 直屬附屬醫院的設定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程式辦 理,報省中醫臨床教學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非直屬附屬醫院的設定由高等學校根據辦學規模和臨床實踐教學的需求,選擇取得 3 年以上教學醫院資格的醫院,並與其達成建設非直屬附屬醫院的初步意向,經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後,向省中醫臨床教學基地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申請,經臨床教學基地領導小組同意後方可創建。非直屬附屬醫院申請評估認定,由高等學校向省中醫臨床教學基地領導小組提交下列材料:(一)《高等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認可評審申報書》(二)設定非直屬附屬醫院的論證報告(三)學校與醫院的合作協定書(四)醫院創建非直屬附屬醫院的自評報告(內容包括醫院基本情況及近 3 年開展臨床教學活動情況總結)(五)《山東省高等學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指標體系與標準》
第七條 高等醫學院校設定臨床教學基地應以滿足實際需要為原則,合理使用省內臨床實踐教學資源,所設定的直屬和非直屬附屬醫院核定病床總數要達到中醫類專業生均不低於 0.5 張,畢業實習生均實際管理床位數不低於 3 張。
第八條 醫院創建教學醫院,須經所在市衛生行政部門同意,由高等學校向省中醫臨床教學基地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材料:(一)創建教學醫院的自評報告(內容包括醫院基本情況及近 2 年開展臨床教學活動情況總結)(二)《山東省高等學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指標體系與標準》
第九條 省中醫臨床教學基地領導小組根據資源統籌、合理配置的原則,組織專家組對獲準創建非直屬附屬醫院的醫院及申請設定教學醫院的醫院進行評審,經評審合格的,由省衛生計生委、省教育廳、省中醫藥管理局予以認定公布。
第十條 非直屬附屬醫院原則上只能與一所高等學校建立非隸屬附屬關係。
第十一條 實習醫院的設定由高等學校與醫院商定,合作協定報省中醫臨床教學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中醫臨床教學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條 各中醫臨床教學基地應當以接收省內高等學校中醫類專業本、專科醫學生臨床教學為主,為保證醫學生有充足的臨床教學資源,每期接收畢業實習學生人數要確保每個醫學生分管病床不少於 3 張。
第十三條 非隸屬關係附屬醫院按照“×××(院校名稱)”+“附屬”+“××醫院”的規則進行命名,同時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後方能掛牌。 教學醫院、實習醫院可懸掛“×××(院校名稱)”+“教學醫院”或“×××(院校名稱)”+“實習醫院”牌匾。
第十四條 對中醫臨床教學基地實行動態管理,以 5 年為一個周期。省中醫臨床教學基地領導小組組織專家按相應標準對非直屬附屬醫院和教學醫院進行抽查,凡抽查不合格的中醫臨床教學基地,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者,取消中醫臨床教學基地資格。
第十五條 開展創建省級示範中醫臨床教學基地活動。經各高等學校推薦、專家組評審,對達到《山東省高等學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指標體系與標準》優秀等次的,由省中醫臨床教學基地領導小組命名為省級示範中醫臨床教學基地。
第五章 中醫臨床教學基地的師資管理
第十六條 為保證臨床教學質量,建立高等學校中醫臨床教學基地帶教教師資格認證制度。中醫臨床教學基地的醫護人員參與指導醫學生的臨床實踐活動必須取得帶教教師資格。高等學校從中醫臨床教學基地聘請的兼職教師必須具備帶教教師資格。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對中醫臨床帶教教師進行教育教學方法培訓,建立定期考核制度。
第六章 中醫臨床教學基地與高等學校的責任
第十八條 中醫臨床教學基地應選派具備帶教教師資格的醫護人員承擔帶教任務,帶教教師的數量須滿足臨床實踐教學的需要。臨床見習學生數與帶教教師之比應不大於 10:1,臨床實習和畢業實習學生數與臨床帶教教師之比應不大於 2:1。
第十九條 中醫臨床教學基地應建立教學激勵機制,將臨床教學工作納入醫護人員個人年度績效考核,鼓勵醫護人員積極參加教學、科研活動,以提高執教業務能力。
第二十條 中醫臨床教學基地應為醫學生配備基本的學習和生活條件,並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與中醫臨床教學基地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提供專業信息和具體的教學指導,保證臨床教學的順利進行,並在科研和醫療工作上給予支持和幫助,提高中醫臨床教學基地的教學、科研和醫療水平。
第七章 帶教教師與醫學生規範
第二十二條 帶教教師在指導醫學生從事臨床實踐活動時,應加強對醫學生醫德醫風、“三基”(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和“三嚴”(嚴格要求、嚴謹態度、嚴肅作風)、醫療安全意識、醫學人文素養的教育。
第二十三條 臨床帶教教師應積極說服病人配合臨床教學活動。尊重病人的知情權,在安排臨床教學活動之前,要徵得病人同意,切實保證臨床教學活動安全順利完成。
第二十四條 醫學生必須在帶教教師的現場監督和指導下,開展相關臨床實踐活動;不得在沒有帶教教師在場的情況下,擅自為病人提供診療服務或從事任何臨床操作。醫學生應關愛病人,保障病人的安全,保護病人的隱私及相關權益。
第八章 畢業實習管理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和中醫臨床教學基地要加強對畢業實習的管理,改善實習條件,規範實習程式,提高畢業實習質量。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接收和安排高等學校中醫類專業醫學生的畢業實習。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中醫臨床教學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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