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醫學教育臨床教學基地管理暫行規定

第八條(區)應設2-4張教學病床,專門收治教學需要病種病人;在不影響危重病人住院治療的前提下,儘可能調整病房中的病種,多收容一些適合教學的患者住院治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高等醫學教育臨床教學基地管理暫行規定
  • 教學病床:2-4張
  • 臨床教學基地: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
  • 義務:承擔一定教學任務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附屬醫院,第三章 教學醫院,第四章 實習醫院,第五章 管理,第六章 三類醫院的審定認可,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設並管理好各種臨床教學基地,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臨床教學基地分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三種類型。
第三條 承擔一定教學任務是各級各類醫療單位的職責和應盡的義務。

第二章 附屬醫院

第四條 高等醫學院校的附屬醫院(以下簡稱“附屬醫院”)是學校的組成部分。承擔臨床教學是附屬醫院的基本任務之一。附屬醫院的設定、規模、結構及其工作水平,是對高等醫學院校進行條件評估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五條 附屬醫院的主要教學任務是臨床理論教學、臨床見習、臨床實習、畢業實習。
第六條 附屬醫院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綜合性附屬醫院應有500張以上病床(中醫院應有300張以上病床),科室設定應該齊全,其中內、外(中醫含骨傷科)、婦、兒病床要占病床總數的70%以上。口腔專科醫院應有80張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療椅。
具有本、專科畢業學歷的醫師占醫師總數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級職稱的人員占25%以上。
應具有必要的臨床教學環境和教學建築面積,包括教學診室、教室、示教室、學生值班室、學生宿舍和食堂等。
按全國醫院分級標準,本科院校的附屬醫院應達到三級甲等水平,專科學校的附屬醫院應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平。
第七條 附屬醫院病床總數應不低於在校學生人數與病床數1:0.5的比例。
附屬醫院的醫療衛生編制按病床數與職工1:1.7的比例配給。學校按教職工與學生1:6-7的比例配置附屬醫院教學編制。

第三章 教學醫院

第九條 高等醫學院校的教學醫院(以下簡稱“教學醫院”)是指經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的,與高等醫學院校建立穩定教學協作關係的地方、部門、工礦、部隊所屬的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承擔高等醫學院校的部分臨床理論教學、臨床見習、臨床實習和畢業實習任務。
第十條 教學醫院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綜合性教學醫院應有500張以上病床(中醫院應有300張以上病床),內、外、婦、兒各科室設定齊全,並有能適應教學需要的醫技科室。專科性教學醫院應具備適應教學需要的床位、設備和相應的醫技科室。
有一支較強的兼職教師隊伍,具有本、專科畢業學歷的醫師占醫師總數的70%以上。有適應教學需要的、醫德醫風良好、學術水平較高的學科帶頭人和一定數量的技術骨幹,包括承擔臨床課理論教學任務的具有相當於講師以上水平的人員,直接指導臨床見習的總住院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人員,直接指導畢業實習的住院醫師以上人員。
應具有必要的教室、閱鑒室、圖書資料、食宿等教學和生活條件。
按照全國醫院分級標準,教學醫院應達到三級醫院水平。
第十一條 教學醫院的教師應能勝任臨床課講授、指導實習、進行教學查房、修改學生書寫的病歷、組織病案討論、考核等工作,並結合臨床教學開展教學方法和醫學教育研究。

第四章 實習醫院

第十二條 高等醫學院校的實習醫院(以下簡稱“實習醫院”)是學生臨床見習、臨床實習、畢業實習和接受醫藥衛生國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實習醫院是經學校與醫院商定,與高等醫學院校建立穩定教學協作關係的地方、部門、工礦、部隊所屬的醫院,承擔高等醫學院校的部分學生臨床見習、臨床實習和畢業實習任務。
實習醫院由學校分別向學校主管部門和醫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實習醫院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綜合性實習醫院一般應內、外、婦、兒各科設定齊全,並有能適應各種實習需要的醫技科室。專科性實習醫院要具備適應學生實習所必需的床位、設備和相應的醫技科室。
有一支較強的衛生技術隊伍,有一定數量的適應教學需要的技術骨幹,能保證直接指導畢業實習的住院醫師以上人員。進修醫生不宜承擔臨床帶教任務。
具備必要的圖書資料、食宿等教學和學生生活條件。
第十四條 實習醫院的教師應能勝任指導畢業實習、進行教學查房、修改學生書寫的病歷、組織病案討論等工作。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條 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以下簡稱“三類醫院”)必須堅持教書育人,培養學生具有良好的醫德醫風;堅持理論聯繫實際,重視醫療衛生的預防觀念和群體觀念教育,確保教學質量。
三類醫院均必須執行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全國醫院工作條例》,加強領導,不斷提高醫療、護理水平。
三類醫院中承擔教學的醫務人員應在品德修養、醫德醫風、鑽研業務、尊重同道、團結協作諸方面做學生的表率。
第十六條 附屬醫院直屬於高等醫學院校領導與管理,完成教學任務;同時,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醫療衛生方面的業務指導。
第十七條 附屬醫院數量不足的高等醫學院校,各有關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具體情況,新建、劃撥改建、或在不改變原有領導體制及經費渠道的情況下,選擇一部分條件及水平較好的教學醫院劃為附屬醫院。
對尚未達到標準條件的附屬醫院,學校主管部門應與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共同協商,予以充實完善,限期改進,或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附屬醫院的衛生事業經費(包括經費、基建費、設備費、維修費等)由學校的主管部、委或學校所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主管部門下撥,並由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解決附屬醫院建設和發展所需的投資。
附屬醫院的一般教學儀器設備和按接納每名學生8-10平方米核算的教學用建築面積,由學校主管部門解決。
第十九條 附屬醫院一般應實行系、院合一的管理體制。臨床醫學系(院)的主任(院長)、副主任(副院長)應兼任附屬醫院的院長、副院長,並由學校任命。附屬醫院應設有專門的教學管理處、室,並配備足夠數量的專職教學管理幹部;醫學院校的臨床各科及醫技各科教研室應設定在附屬醫院內,各教研室主任兼任臨床科室或醫技科室主任。
第二十條 附屬醫院可根據教學情況,為具有各級醫療衛生職稱的人員評定或報請相應的教學職稱。
第二十一條 非高等醫學院校直接領導的附屬醫院,教學機構的設定、教學管理、職稱評定等)參照附屬醫院領導與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被批准為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的各醫院,原隸屬關係不變,醫療衛生、科研任務不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衛生行政部門要扶持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的建設,並監督和檢查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的教學質量和教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應有一名院領導負責教學工作,並設立教學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及兼職教學管理、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 被批准的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張掛教學醫院或實習醫院院牌,並可在國內外的交流中使用此稱號。
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可根據國家有關檔案規定,與學校主管部門協商,優先選留優秀畢業生。
教學醫院享有國家政策給予的在人員編制、經費補貼、師資培養和經學校辦理教學設備免稅進口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 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應把教學工作列入醫院人員考核的重要內容;醫院的收入,應有一定比例用於教學及教學管理人員的教學補貼。
學校對教學醫院中承擔教學任務的教師,應根據應聘期間的教學能力及臨床教學的情況,評審及晉升其兼職教學職稱。
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的教學人員,享有在高等醫學院校借閱圖書資料、進行科研協作和參加各種學術活動的權利;可參與高等醫學院校有關科室組織的教材與實習指導的編寫工作,享有評定優秀教師、獲得有關教材和教學資料的權利;教學醫院的教師可享有教學休假。
第二十六條 高等醫學院校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撥給學校專項實習經費,以教學補貼費的形式統籌撥發教學醫院,用以購置一般常用教學儀器、設備,學校按標準向教學醫院、實習醫院支付學生實習經費。
高等醫學院校對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的教學工作應加強管理、指導、監督和檢查。
高等醫學院校有責任通過多種形式對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進行人員培訓、教學和醫療指導,安排專題講座、示範性教學查房和教學交流活動,幫助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切實提高教學和醫療水平。
第二十七條 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在基本建設中,應修建必要的教學專門用房(教學醫院按每生4平方米、實習醫院按每生2.5平方米核算),所需經費主要由高等醫學院校的上級主管部門撥款解決,同時教學醫院或實習醫院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適當的投入。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的教學、學生生活用房只能為教學專用。
現有教學用建築面積不足者,應設法予以補足。

第六章 三類醫院的審定認可

第二十八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公布《全國高等醫學院校附屬醫院名冊》、《全國高等醫學院校教學醫院名冊》。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廳(局)、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組成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醫學院校附屬醫院和教學醫院審定工作組。有關部委參加其所轄高等學校所在地的工作組。工作組的職責是:
負責所轄高等醫學院校附屬醫院和教學醫院管理的協調工作,指導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的發展建設
審定位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高等醫學院校附屬醫院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同時按醫院類別抄報衛生部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負責位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高等醫學院校教學醫院的審定工作,將審定意見及有關資料按醫院類別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同時抄報國家教育委員會。
第三十條 申報教學醫院應與協作的高等醫學院校先簽署正式協定,待履行審定、備案手續後執行。解除協定亦要履行同樣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主要適用於臨床醫學類、口腔醫學類、中醫學類各專業,原則適用於醫科類其他專業的臨床實習基地的管理工作。
高等醫學院校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協作建立的預防醫學實習和社會實踐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可參照本規定有關精神,由高等醫學院校與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協商解決。
預防醫學類、法醫學類、藥學類等專業實習基地的建設和管理亦可參照本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列臨床見習,指臨床課程講授過程中,以達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為主要目的的臨床觀察與初步操作實踐,包括現有的課間見習及集中見習等教學形式;畢業實習指以培養臨床醫師為目的的各專業,在畢業前集中進行的具有崗前培訓性質的專業實習;臨床實習指專業實習以外的與專業培養目標密切相關的、集中的臨床實踐教學,適用於基礎醫學類、預防醫學類、法醫學類專業及醫學影像學、醫學檢驗、醫學營養學、麻醉學、護理學、婦幼衛生等專業。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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