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經2017年10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10月3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1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組織機構,組建、換屆、調整,監督管理,附則5章56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後,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以前發布的規章、規範性檔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 頒布機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類別:規章
  • 頒布時間:2017年10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8年1月1日
總局令,管理辦法,

總局令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91號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0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支樹平
2017年10月30日

管理辦法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管理,科學公正開展各專業技術領域標準化工作,提高標準制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技術委員會是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國家標準起草和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
本辦法適用於技術委員會的構成、組建、換屆、調整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技術委員會的統一管理。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負責技術委員會的規劃、協調、組建和管理,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技術委員會管理相關的政策和制度;
(二)規劃技術委員會整體建設和布局;
(三)協調和決定技術委員會的組建、換屆、調整、撤銷、註銷等事項;
(四)組織技術委員會相關人員的培訓;
(五)監督檢查技術委員會的工作,組織對技術委員會的考核評估;
(六)直接管理綜合性、基礎性和跨部門跨領域的技術委員會;
(七)其他與技術委員會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四條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受國家標準委委託,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技術委員會,對技術委員會開展國家標準制修訂以及國際標準化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受國家標準委委託,協助國家標準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委員會,為技術委員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第六條技術委員會應當科學合理、公開公正、規範透明地開展工作,在本專業領域內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議;
(二)編制本專業領域國家標準體系,根據社會各方的需求,提出本專業領域制修訂國家標準項目建議;
(三)開展國家標準的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複審及國家標準外文版的組織翻譯和審查工作;
(四)開展本專業領域國家標準的宣貫和國家標準起草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受國家標準委委託,承擔歸口國家標準的解釋工作;
(六)開展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研究分析;
(七)組織開展本領域國內外標準一致性比對分析,跟蹤、研究相關領域國際標準化的發展趨勢和工作動態;
(八)管理下設分技術委員會;
(九)承擔國家標準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技術委員會可以接受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委託,開展與本專業領域有關的標準化工作。
分技術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參照技術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執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技術委員會由委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可以來自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來自任意一方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2。教育科研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等可以作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八條技術委員會委員不少於25人,其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不超過5名。
同一單位在同一技術委員會任職的委員不得超過3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不得來自同一單位。同一人不得同時在3個以上技術委員會擔任委員。
第九條技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二)熟悉本專業領域業務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掌握標準化基礎知識,熱心標準化事業,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認真履行委員的各項職責和義務;
(四)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任職的人員,並經其任職單位同意推薦;
(五)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專業領域的技術專家;
(二)在本專業領域內享有較高聲譽,具有影響力;
(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四)熟悉技術委員會管理程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夠高效、公正履行職責,並能兼顧各方利益。
第十一條主任委員負責技術委員會全面工作,應當保持公平公正立場。主任委員負責簽發會議決議、標準報批檔案等技術委員會重要檔案。主任委員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簽發標準報批檔案等重要檔案。
第十二條技術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二)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行業影響力;
(三)有連續3年以上開展標準化工作的經驗,牽頭起草過3項以上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四)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畫和日常工作,並為秘書處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辦公條件;
(五)有專職工作人員,能夠督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職責,確保秘書處各項工作公正、公平地開展;
(六)國家標準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秘書處具體職責和工作制度,由技術委員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
兩個單位聯合承擔秘書處,應當在秘書處工作細則中明確牽頭承擔單位及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不超過5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應當由委員兼任,不得來自同一單位。
秘書長應當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技術專家擔任,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本領域技術發展情況以及國內外標準化工作情況,具有連續3年以上標準化工作經歷。
第十四條秘書長負責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具體職責由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十五條技術委員會委員應當積極參加技術委員會的活動,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出標準制修訂等方面的工作建議;
(二)按時參加標準技術審查和標準複審,按時參加技術委員會年會等工作會議;
(三)履行委員投票表決義務;
(四)監督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處的工作;
(五)監督技術委員會經費的使用;
(六)及時反饋技術委員會歸口標準實施情況;
(七)參與本專業領域國際標準化工作;
(八)參加國家標準委及技術委員會組織的培訓;
(九)承擔技術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相關工作;
(十)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委員享有表決權,有權獲取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
第十六條根據工作需要,技術委員會可以設顧問,顧問不超過5人。顧問應當為本專業領域的專家或者學者,由技術委員會聘任,無表決權。
第十七條根據工作需要,技術委員會可以設觀察員。觀察員可以獲得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列席技術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無表決權。觀察員條件由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十八條專業領域相關聯的技術委員會之間應當建立聯絡關係,互派聯絡員,協調相關技術問題。聯絡員可以獲得其負責聯絡的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列席相關工作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無表決權。聯絡員應當及時向所屬技術委員會報告聯絡工作情況。
第十九條技術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畫,通報經費使用情況等。全體委員應當參加年會。技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處理相關工作。技術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當提前通知全體委員。
第二十條以下事項應當由秘書處形成提案,提交全體委員審議,並形成會議紀要:
(一)技術委員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二)工作計畫;
(三)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表;
(四)國家標準制修訂立項建議;
(五)國家標準送審稿;
(六)技術委員會委員調整建議;
(七)工作經費的預決算及執行情況;
(八)分技術委員會的組建、調整、撤銷、註銷等事項;
(九)分技術委員會的決議;
(十)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應當審議的其他事項。
(一)、(四)、(五)、(六)、(七)、(八)事項審議時,應當提交全體委員表決,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於3/4。參加投票委員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參加投票委員的1/4,方為通過。表決結果應當形成決議,由秘書處存檔。
第二十一條技術委員會開展國家標準制修訂和國際標準化工作的程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專業領域較寬的技術委員會可以組建分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委員不少於15人,其中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各1名,副主任委員和副秘書長各不超過3名。
分技術委員會的其他要求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三章 組建、換屆、調整
第二十三條技術委員會組建應當遵循發展需要、科學合理、公開公正、國際接軌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技術委員會的組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涉及的專業領域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符合國家標準化發展戰略、規劃要求;
(二)專業領域一般應當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等國際組織已設立技術委員會的專業領域相對應;
(三)業務範圍明晰,與其他技術委員會無業務交叉;
(四)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較多的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需求;
(五)秘書處承擔單位具備開展工作的能力和條件。
業務範圍能納入現有技術委員會的,不得組建新的技術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技術委員會的組建程式包括提出申請、公示、籌建、成立。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籌建單位)可以向國家標準委提出技術委員會籌建申請。籌建申請應當說明技術委員會籌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範圍、標準體系、國內外相關技術組織情況、秘書處承擔單位有關情況等。
綜合性、基礎性和跨部門跨領域的技術委員會由國家標準委研究決定籌建單位。
第二十七條國家標準委組織專家對籌建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經評審符合組建條件的,由國家標準委對外公示技術委員會的名稱、專業領域、對口國際組織、籌建單位、業務指導單位、秘書處承擔單位等,並徵集意向委員。公示期為30日。
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予以籌建。
第二十八條籌建單位應當在同意籌建後6個月內,向國家標準委報送組建方案。組建方案應當包括:
(一)技術委員會基本信息表;
(二)技術委員會委員名單及登記表;
(三)技術委員會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則、範圍、任務、程式,秘書處職責,委員、顧問、觀察員的條件和職責,經費管理制度等;
(四)秘書處工作細則草案,包括工作原則、秘書處工作人員條件和職責、會議制度、檔案制度、檔案制度、財務制度等;
(五)標準體系框架及標準體系表草案;
(六)秘書處承擔單位支持措施;
(七)未來3年工作規劃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八)國家標準委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國家標準委應當將技術委員會委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
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由國家標準委公告成立。
第三十條組建分技術委員會,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業務範圍明晰,並在所屬技術委員會的業務範圍內;
(二)標準體系框架明確,且可以歸口的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標準計畫項目不得少於5項;
(三)有國際對口技術委員會的,原則上應當與國際對口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條技術委員會組建分技術委員會的建議,應當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同意組建的,由技術委員會公開徵集委員,制定組建方案。組建方案經技術委員會業務指導單位同意後,報送國家標準委。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建分技術委員會的建議,應當經分技術委員會所屬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表決通過。同意組建的,由提出分技術委員會組建建議的單位公開徵集委員,制定組建方案,報送國家標準委。
分技術委員會組建方案的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
國家標準委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公告成立分技術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有標準化需求但暫不具備組建技術委員會或者分技術委員會條件的,國家標準委可以成立標準化工作組,承擔國家標準制修訂相關工作。標準化工作組不設分工作組,由國家標準委直接管理,組建程式和管理要求參照技術委員會執行。
標準化工作組成立3年後,國家標準委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具備組建技術委員會或者分技術委員會條件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組建;仍不具備組建條件的,予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標準化工作組由國家標準委統一順序編號,分別為SAC/TC×××、SAC/TC×××/SC××、SAC/SWG×××。
第三十四條技術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應當換屆。換屆前應當公開徵集委員,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提出換屆方案報送籌建單位。
籌建單位應當對換屆方案進行審核,並於技術委員會任期屆滿前3個月將換屆方案報送國家標準委。
國家標準委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予以換屆。
分技術委員會換屆程式和要求參照技術委員會執行。
第三十五條根據工作需要,經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表決,技術委員會可以提出委員調整的建議,並報送國家標準委予以調整。委員調整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每次調整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5。
分技術委員會的委員調整參照技術委員會執行。
第三十六條籌建單位可以提出調整相關技術委員會工作範圍或者名稱、秘書處承擔單位以及註銷技術委員會等建議,並報送國家標準委予以調整、註銷。
分技術委員會籌建單位、技術委員會可以提出調整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範圍或者名稱、秘書處承擔單位以及註銷分技術委員會等建議。相關建議應當經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表決通過,並由分技術委員會籌建單位報送國家標準委調整、註銷。
第三十七條根據技術委員會整體規劃和國際對口變化需要,國家標準委可以直接調整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範圍、名稱、秘書處承擔單位等。對標準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關工作可以併入其他技術委員會的,國家標準委對技術委員會或者分技術委員會予以註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國家標準委、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技術委員會進行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技術委員會的監督檢查情況報送國家標準委。
第三十九條國家標準委建立考核評估制度,定期對技術委員會的工作等進行考核評估,並將考核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條技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自律管理,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將技術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秘書處應當向全體委員報告年度經費收支情況。
禁止技術委員會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費用。嚴禁採取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進行列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國家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接受國家標準委對國家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
第四十三條技術委員會印章由國家標準委統一制發,秘書處負責管理。技術委員會撤銷、註銷、變更名稱時,應當將原印章交還國家標準委。
技術委員會印章屬於業務專用章,在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時使用,主要用於上報材料、請示工作、徵求意見、召開會議、對外聯絡以及國家標準委規定的其他事項,不得超出範圍使用。印章使用需經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簽字批准。
第四十四條技術委員會應當每年向國家標準委報送年度工作報告,並抄送業務指導單位、籌建單位和秘書處承擔單位。分技術委員會應當定期向技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五條技術委員會應當按照《標準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管理標準檔案。技術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檔案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5年。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家標準委、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技術委員會、委員和秘書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舉報、投訴的受理單位應當及時調查。對查證屬實的,由國家標準委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七條技術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標準委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計畫完成國家標準制修訂和複審任務,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標準存在質量問題的;
(三)連續兩年沒有國家標準制修訂、國家標準複審或者國際標準化工作任務的;
(四)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表決程式的;
(五)未按規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經費的;
(六)違規使用技術委員會印章的;
(七)對分技術委員會管理不力的;
(八)考核評估不合格的;
(九)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
限期整改期間,國家標準委不再向其下達新的工作任務。整改期滿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國家標準委可以視情況調整秘書處承擔單位或者重新組建、撤銷技術委員會。
被撤銷的技術委員會的工作併入國家標準委指定的技術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技術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標準委重新組建:
(一)排斥相關方參與國家標準制修訂活動、為少數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影響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長期不開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重新組建期間,技術委員會停止一切活動。
第四十九條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標準委對秘書處承擔單位進行調整:
(一)秘書處工作不力,致使技術委員會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二)利用技術委員會工作為本單位或者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規使用技術委員會經費,情節嚴重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違規行為的。
第五十條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術委員會報國家標準委撤銷委員資格:
(一)未履行本辦法和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職責的;
(二)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投票表決的;
(三)利用委員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技術委員會直接責任人由國家標準委通報其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視情節依規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分技術委員會的監督管理參照技術委員會的監督管理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技術委員會在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五十四條軍民共建的技術委員會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其他制定標準的機構組建技術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辦法。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後,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以前發布的規章、規範性檔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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