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茶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茶標委)是中國茶葉專業領域非法人的技術組織,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和本專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茶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機構類別:委員會
- 機構內容:茶葉標準化
- 成立時間:2009年
概況
主要工作
章程
第二條 全國茶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茶標委)是我國茶葉專業領域非法人的技術組織,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和本專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三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委託,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領導和管理茶標委。秘書處設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杭州茶葉研究院。
第五條 按照國家制、修訂標準的原則,以及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方針,負責制定茶葉專業標準體系表,提出本專業制、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建議。
第六條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科技教育部批准的計畫,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及相關的科研工作。
第七條 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對標準中的技術內容負責,提出審定結論意見,提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定期(3-5年)複審已發布的茶葉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提出修訂、補充、廢止或繼續執行的意見.
第八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委託,負責組織茶葉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講、解釋工作。對本專業已頒布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做出書面報告。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科技教育部提出本專業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和對標準化工作先進個人、先進集體進行獎勵的建議。
第九條 統一歸口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TC34/SC8)茶葉分技術委員會的聯繫,組織參加有關國際標準化活動,做好對口的技術業務工作。
第十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委託,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認證等工作中,承擔本專業標準化範圍內產品質量標準水平評價工作、本專業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並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標準化水平分析報告。
第十一條 在完成上述任務前提下,茶標委可面向社會開展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接受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企業的委託,承擔本專業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審查和宣講、諮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委託,辦理與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它事宜。
第十四條 茶標委由委員55~65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5人: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2人。茶標委可聘請顧問,顧問不超過7人。茶標委設觀察員,人數不限。
第十六條 茶標委顧問,顧問應當為茶葉領域內享有盛譽的專家或者學者擔任,由秘書處提出、茶標委聘任。
第十八條 茶標委秘書處是茶標委的常設機構,在主任委員和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茶標委的日常工作。茶標委及其秘書處的印章,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發。
第十九條 茶標委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標準工作組。工作組在秘書處的統一管理下,負責相應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二十條 茶標委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有權參加標委會會議,有權對茶標委所制定的標準進行投票和表決。對所審定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報批稿若有異議,有權保留不同意見。
(二) 有權參加茶標委組織的各項活動,並獲得茶標委的檔案資料。
(三) 有權對茶標委及其秘書處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 應及時回復委員會或秘書處的徵詢性函件。因故不能參加委員會會議時,應事先請假,或委託有相應能力的其他人代理。
(五) 應積極參與標準的起草工作,積極宣貫茶葉專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積極承擔茶標委委派的工作。
(六) 應按規定每年按時繳納委員會費。
第二十一條 顧問的權利和義務
(-) 有權參加茶標委會議和相關活動,但無表決權。
(二) 有權獲得本委員會的技術資料。包括正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資料。
(三) 參加標準起草工作和標準宣貫活動。
(四) 對茶標委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 有權獲得本委員會的技術資料。包括正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資料。
(三) 參加標準起草工作和標準宣貫活動。
(四)按規定每年按時繳納會費。當年不交會費者,第二年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徵求意見稿,分送茶標委有關委員、觀察員以及有代表性的單位或個人徵求意見,或召開工作組會議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為30天。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對所提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後,對標準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報秘書處。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初審後,提交全體委員進行審查(會審或函審)。有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二十六條 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起草單位或工作組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按要求整理出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包括附屬檔案)送秘書處,經秘書處覆核,主任委員或者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審核後按《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的報批程式。
第二十七條 茶標委秘書處應根據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茶標委標準制修訂實施細則,經主任委員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茶標委一般每年召開1次年會,檢查總結上年度工作,研究布置下年度工作。茶標委會議紀要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等有關部門。重大事項表決,按第二十五條的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為了縮短標準制修訂周期,以適應企業對市場經濟快速反應的需要,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採用快速程式制定國家標準的管理規定》,由茶標委技術歸口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符合該規定要求的,可採用《快速程式》。
第三十條 茶標委的活動經費由以下幾方面提供:
(-)國家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
第三十一條 茶標委的經費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編寫、審查國家標準草案;
(三)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四)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五)與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茶標委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茶標委第二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