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焊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全國焊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成立於1985年,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領導和管理。1997年以來,全國焊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負責的標準制、修訂項目總計19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焊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成立時間:1985年
  • 管理單位: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 修訂項目:總計19項
簡介,委員會章程,

簡介

其中,國家標準14項、行業標準4項、行業內部使用標準1項。我國現行的焊接標準有國家標準和各個行業標準。由於不同時期的政策、需求不同,部分標準之間存在著需要協調統一的問題,特別是引用標準的問題。有些標準還需要完善,以埋弧焊用焊絲、焊劑標準為例,碳鋼、不鏽鋼的焊絲、焊劑標準已得到了協調統一。而低合金鋼部分尚有缺陷,目前只有單獨的焊劑標準,焊絲尚缺專門的規定。藥芯焊絲標準也存在著類似問題。我國目前的標準化管理體制依然保持著計畫管理的模式,標準化工作與實際需要尚有較大差距。企業的標準化意識普遍薄弱。
應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焊接標準體系,焊接標準的整體水平達到或接近國際上90年代中後期水平,使之發展均衡,協調合理,配套完整,同時滿足國內行業發展和國際接軌的需求;焊接標準要在實際套用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發揮標準化功效,促進焊接產品質量的提高和焊接行業的技術進步; 加強對口的國際標準化工作,進一步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加大我國在ISO/TC44的影響,提高我國在國際標準化活動中的地位;加強國內不同焊接行業組織間的聯絡與合作,繼續探索改進標準化運行機制、委員會組織建設、經費改革等方面的發展途徑。

委員會章程

(草案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和《全國焊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為了提高我國焊縫檢測技術和標準化水平,充分發揮生產、使用、科研、教學和監督檢驗、認證認可等方面專家的作用,更好地開展焊縫檢測技術領域的標準化工作,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簡稱國家標準委,下同)批准,組建全國焊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焊縫檢測分技術委員會(簡稱分委員會,下同)。
第三條 分委員會是在焊縫檢測專業領域內,從事全國性標準化工作的技術工作組織,負責全國焊縫檢測,包括破壞檢測和無損檢測等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對口 ISO/TC 44/SC 5。
第四條 分委員會隸屬於全國焊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委員會,下同),其工作受委員會領導,同時接受國家標準委和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簡稱中機聯,下同)的領導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五條 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向國家標準委、中機聯、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改委,下同)提出本專業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六條 按照國家制定、修訂標準的原則,以及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方針,負責組織制訂本專業標準體系表,提出本專業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建議。
第七條 根據國家標準委、中機聯、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如國家發改委)批准的計畫,協助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複審工作。
第八條 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對標準中的技術內容負責,提出審查結論意見,提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上報委員會。
第九條 受標準制定部門的委託,負責組織本專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講、解釋工作;對本專業已頒布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向國家標準委、中機聯、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如國家發改委)提出本專業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的建議。
第十條 受委員會委託,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焊接技術委員會焊縫檢測分委員會(ISO/TC 44/SC 5)對口的標準化技術業務工作,包括對國際標準檔案的表態,審查我國提案和國際標準的中文譯稿,以及提出對外開展標準化技術交流活動的建議等。
第十一條 受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認證和評優等工作中,承擔本專業標準化範圍內產品質量標準水平評價工作。受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承擔本專業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並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標準化水平分析報告。
第十二條 在完成上述任務前提下,分委員會可面向社會開展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接受有關省、市和企業的委託,承擔本專業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審查和宣講、諮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受國家標準委、委員會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辦理與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分委員會的組成應以直接從事焊縫檢測技術工作的科技人員為主體,其中,各級行政管理機構的科技管理人員不宜超過八分之一。
每屆分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五年。
分委員會的組成方案,由國家標準委審查批准。
第十五條 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正副主任委員和正副秘書長以及委員應由在職工作人員擔任;若設立工作組,則工作組的組長應由分委員會委員擔任。需要時可聘請在本專業享有盛譽的專家、學者一至三人擔任分委員會的顧問。
第十六條 分委員會委員(簡稱委員,下同)應由從事焊縫檢測技術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驗,熟悉和熱心標準化工作,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擔任。正副主任委員、正副秘書長和委員的產生,由單位提出申請,分委員會推薦,其中正副主任委員和正副秘書長應各有一名從秘書處所在單位推薦,國家標準委審核後聘任,頒發聘書。委員可以連聘連任。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分委員會活動,或經常不能參加分委員會活動及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分委員會可提請有關單位重新推薦人選,報國家標準委另行聘任。
正副主任委員、正副秘書長和委員應參加國家標準委規定的業務培訓。
委員應積極參加分委員會的工作(如對本專業技術標準的審查,對國際標準提案提出意見等)。委員在技術委員會內有表決權,有權獲得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標準委所實行的委員年審制度,自委員被聘任之日起,每兩年年審一次。委員應按規定期限向技術委員會申請年審。分委員會根據委員工作的實際情況,提出委員是否通過年審的意見,並填寫委員年審申請表,統一向國家標準委提出申請。
委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年審準予通過:
(一)熱心標準化工作,能夠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
(二)積極參與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和國際標準提案審議工作,能夠提出審查意見;
(三)按時完成所承擔的制修訂國家標準計畫項目和國家標準複審任務;
(四)按時並高質量完成分委員會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務;
(五)能夠繼續從事標準化工作或標準化相關工作;
(六)委員證書在有效期內。
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年審不予通過:
(一)違反標準化法律法規,在標準化活動中造成較大失誤的;
(二)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的,或經常不能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的;
(三)利用分委員會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沒有完成分委員會布置的工作任務;
(五)由於工作變動,不宜繼續擔任委員的;
(六)委員證書不在有效期之內的;
(七)沒有按規定期限向分委員會申請年審的。
第十八條 分委員會另設通訊委員,由與本專業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熱心本專業標準化工作的科技人員自願提出申請,技術委員會批准。通訊委員的數額不限,其證書由技術委員會頒發。
通訊委員可被邀請列席分委員會的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但無表決權。
通訊委員有權獲得分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
第十九條 委員和通訊委員應向技術委員會交納會費,交費辦法由分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條 分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材料研究所受國家標準委和中機聯委託,領導和管理秘書處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員擔任秘書,為秘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秘書處的工作應納入該單位的工作計畫。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包括標準草案的分發和反饋意見的處理、會議的準備、各相關報告的編寫、標準的報批等。
第二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分委員會可設立標準制定工作組(簡稱工作組,下同),臨時負責某系列標準的制修訂及其相關內容的具體工作。
工作組成員由委員或通訊委員組成。
工作組應遵守本章程。工作組成員聘書由技術委員會頒發。工作組不設秘書處,也無印章。工作組的工作由分委員會直接領導。
第二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分委員會可設立標準起草工作組,具體負責某項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第二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與本專業範圍聯繫較密切的其他技術委員會派聯絡員參加技術委員會的活動,以加強彼此工作的協調。
第四章 工作程式
第二十四條 分委員會根據國家標準委、中機聯、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如國家發改委)編制制定、修訂標準計畫的要求,提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畫項目的建議。行業標準的計畫建議,報行業標準歸口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經行業標準歸口部門協調後列入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畫。國家標準的計畫建議經委員會報國家標準委,經協調後,列入國家標準制定、修訂計畫。
第二十五條 分委員會根據國家標準委、中機聯、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如國家發改委)下達的計畫,協助組織計畫的實施,指導和督促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進行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第二十六條 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徵求意見稿(包括附屬檔案),分送分委員會有關委員以及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個人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為兩個月。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對所提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後,對標準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報秘書處。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將標準送審稿送主任委員或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初審後,提交全體委員進行審查(可用會議審查、也可用函審)。秘書處應在會議前一個月或投票前兩個月,將標準送審稿(包括附屬檔案)提交給審查者。審查時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會審時未出席會議,也未說明意見者,以及函審時未按規定時間投票者,按棄權計票)。對有分歧意見的標準或條款,須有不同觀點的論證材料。審查標準的投票情況應以書面材料記錄在案,作為標準審查意見說明的附屬檔案。
第二十八條 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標準報批稿及其附屬檔案,送分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應對標準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標準報批稿經秘書處覆核,秘書長簽字後,送主任委員或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審核簽字報下達標準項目計畫的主管部門審核。國家標準報國家標準委,行業標準報行業標準歸口部門,批准發布。
第三十條 分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可與審查標準結合進行),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畫,檢查經費使用情況等。分委員會應每年向委員會書面報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一條 分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籌集和開支。
第三十二條 分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以下幾方面提供:
(一)國家標準委、中機聯、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活動經費;
(二)委員和通訊委員交納的會費;
(三)開展本專業標準化的諮詢、服務工作的收入;
(四)有關方面對本專業標準化工作的資助。
第三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的經費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分委員會會議等活動經費;
(二)向委員提供資料所需費用;
(三)對制定、修訂標準提供補助;
(四)標準編寫審查費;
(五)秘書處日常工作費用。
第三十四條 制定、修訂標準所需經費,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主要由計畫項目的主管部門提供必要的標準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分委員會秘書處應指派專人對分委員會的經費進行管理。經費的預、決算應由分委員會審定,秘書處執行。秘書處應每年向全體委員作經費收支情況報告,並書面報告委員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分委員會代號為SAC/TC 55/SC ××,順序號由國家標準委編注。技術委員會英文名稱為 Subcommittee ×× on Testing and Inspection of Welds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55 on Welding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七條 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和《全國焊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等有關檔案發生修改,或國家標準委頒布了新規定,使得本章程與之矛盾時,應修訂本章程或優先執行國家新法規和新規定。或分委員會委員或通訊委員提出修訂建議,並提出了具體修訂內容時,應修訂本章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及其修訂版本由分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國焊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焊縫檢測分技術委員會第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於2008年××月××日討論通過。本章程及其修訂版本自分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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