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甘肅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是2023年甘肅省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甘肅省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甘肅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的管理,有效推進各行業、各領域標準化工作,充分發揮技術委員會在標準化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甘肅省標準化條例》,參照《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委員會是指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標準化工作需要,批准成立的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地方標準起草和技術審查等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技術委員會負責全省本專業技術領域內的地方標準技術歸口工作。
本辦法適用於技術委員會的構成、組建、換屆、調整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技術委員會的設立應當遵循適應需求、科學合理、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鼓勵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以及龍頭企業積極承擔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大力推進各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技術委員會的管理,對技術委員會進行規劃、協調、組建和管理,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技術委員會管理相關政策和制度;
(二)規劃技術委員會整體建設和布局;
(三)協調和決定技術委員會的組建、成立、換屆、調整、撤銷、註銷等事項;
(四)監督檢查技術委員會的工作,組織對技術委員會的考核評估;
(五)直接管理綜合性、基礎性和跨部門跨領域的技術委員會;
(六)組織技術委員會相關人員的培訓;
(七)其他與技術委員會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六條 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受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技術委員會,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出本部門、本行業技術委員會規劃、組建和管理建議;
(二)指導和協調本部門、本行業技術委員會的組建、調整、換屆等工作,並為相關技術委員會開展創造良好條件;
(三)指導本部門、本行業技術委員會建立所從事專業領域標準體系、申報標準制(修)訂項目,協調本部門、本行業技術委員會開展工作;
(四)推薦本部門、本行業標準化技術專家參加相關技術委員會;
(五)督促本部門、本行業技術委員會定期向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六)參與對本部門、本行業省級技術委員會的考核和監督;
(七)其他與技術委員會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七條 市(州)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受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省級技術委員會的籌建、成立和管理建議;
(二)協助秘書處設在本行政區域的省級技術委員會進行組建、調整、換屆等工作;
(三)協調秘書處設在本行政區域的省級標準化開展工作;
(四)推薦本行政區域標準化技術專家參加省級技術委員會;
(五)督促秘書處設在本行政區域的省級技術委員會定期向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六)參與對秘書處設在本行政區域的省級技術委員會的考核與監督;
(七)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化工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方針政策,科學合理、公正公開、規範透明地開展工作,在本專業領域內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分析本專業領域標準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專業領域的地方標準發展規劃、標準體系、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和組建分技術委員會的建議;
(二)按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組織並負責本專業領域地方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和複審等工作;
(三)對所組織起草和審查的地方標準的技術內容和質量負責;
(四)受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開展本專業領域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宣貫和地方標準起草人員的培訓工作,可面向社會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諮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五)對本專業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和研究,為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的開展向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決策依據,並向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參與國內外技術法規的跟蹤及評議工作;
(六)建立和管理地方標準立項、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複審等相關工作檔案;
(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工作會議,每年第一季度前應當上報上年度工作報告;
(八)負責管理下設分技術委員會;
(九)承擔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技術委員會可以接受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委託,開展與本專業領域有關的標準化工作。
分技術委員會工作職責參照技術委員會工作職責執行。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技術委員會由委員組成,技術委員會的組成應當充分考慮全省相關行業或產業發展需要,充分吸納相關方的代表參加。委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可以來自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來自任意一方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2。教育科研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等可以作為公共利益方代表。
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從事標準化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得在技術委員會擔任任何職務。
第十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不少於21人且為單數,其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不超過5名。
同一單位在同一技術委員會任職的委員不得超過3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不得來自同一單位。同一人不得同時在3個以上技術委員會擔任委員。
第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二)熟悉本專業領域業務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掌握標準化基礎知識,熱心標準化事業,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認真履行委員的各項職責和義務;
(四)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任職的人員,並經其任職單位同意推薦;
(五)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專業領域的技術專家;
(二)在本專業領域內享有較高聲譽,具有影響力;
(三)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四)熟悉技術委員會管理程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夠高效、公正履行職責,並能兼顧各方利益。
第十三條 主任委員負責技術委員會全面工作,應當保持公平公正立場。主任委員負責簽發會議決議、標準報批檔案等技術委員會重要檔案。主任委員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簽發標準報批檔案等重要檔案。
第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在甘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二)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影響力,有較高的行業知名度;
(三)有堅實的標準化工作基礎,牽頭起草地方標準或參與起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總計3項以上;
(四)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規劃和計畫,並為秘書處開展工作提供必須的人員、經費和辦公條件;
(五)配備專職的標準化人員,能夠確保秘書處各項工作公正、公平地開展;
(六)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秘書處具體職責和工作制度由技術委員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承擔秘書處的,應當在秘書處工作細則中明確牽頭承擔單位及各自職責。
第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不超過3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應當由委員兼任,不得來自同一單位。
秘書長原則上應當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技術專家擔任,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標準化相關法律法規、熟悉本領域技術發展情況以及國內外標準化工作情況,具有連續3年以上標準化工作經歷。
第十六條 秘書長負責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具體職責由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應當積極參加技術委員會的活動,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出標準制修訂等方面的工作建議;
(二)按時參加標準技術審查和標準複審,按時參加技術委員會年會等工作會議;
(三)履行委員投票表決義務;
(四)監督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處工作;
(五)監督技術委員會經費的使用;
(六)及時反饋技術委員會歸口標準實施情況;
(七)承擔技術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相關工作;
(八)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技術委員會可以設顧問,顧問不超過5人。顧問應當為本專業領域的專家或者學者,由技術委員會聘任,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技術委員會可以設觀察員,觀察員可以獲得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列席技術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無表決權。觀察員條件由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二十條 專業領域相關聯的技術委員會之間應當建立聯絡關係,設立聯絡員,協調相關技術問題。聯絡員可以獲得其負責聯絡的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列席相關工作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無表決權。聯絡員應當及時向所屬技術委員會報告聯絡工作情況。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當由秘書處形成提案,提交全體委員審議,並形成會議紀要:
(一)技術委員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二)工作計畫;
(三)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表;
(四)標準制修訂立項建議;
(五)標準送審稿;
(六)技術委員會名稱、委員、工作範圍、秘書處承擔單位調整建議;
(七)工作經費的預決算及執行情況;
(八)建議分技術委員會的組建、調整、撤銷、註銷等事項;
(九)分技術委員會的決議;
(十)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應當審議的其他事項。
(一)、(四)、(五)、(六)、(七)、(八)事項審議時,應當提交全體委員表決,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於3/4.參加投票委員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參加投票委員的1/4,方為通過。表決結果應當形成決議,由秘書處存檔。
第二十二條 對專業領域較寬的技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分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委員不得少於15人,其中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各1名,副主任委員和副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分技術委員會應當有所屬技術委員會的委員擔任副主任委員或副秘書長以上職務。
分技術委員會的其他要求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四章 組建、換屆、調整
第二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組建程式包括提出申請、公示、批覆籌建、組建、申請成立、批覆成立。
第二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組建應當遵循發展需要、科學合理、公正公開的原則,組建技術委員會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涉及的專業領域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
(二)專業領域、管理歸口和標準體系框架明確;
(三)專業領域清晰,與其他技術委員會工作範圍無交叉重疊;
(四)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持續的標準化工作需求和明確的標準制(修)訂目標;
(五)秘書處承擔單位具備開展工作的能力和條件。
業務範圍能納入現有技術委員會的,不得組建新的技術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以下簡稱籌建單位)可以向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技術委員會籌建申請,並填寫《甘肅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籌建申請書》(附屬檔案1)。籌建申請應當說明技術委員會籌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範圍、標準體系、國家相關技術組織情況、秘書處承擔單位有關情況、業務指導單位等。行業協會、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作為籌建單位的,應徵得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出具推薦意見。綜合性、基礎性和跨部門跨領域的技術委員會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籌建單位。
第二十六條 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籌建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家進行研討論證,形成論證意見。對於擬組建的技術委員會,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外公示技術委員會的名稱、專業領域、籌建單位、業務指導單位、秘書處承擔單位等,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向委員,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屆滿,對於符合要求的,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批覆籌建。
第二十七條 籌建單位應當在同意籌建後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並向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一)技術委員會基本信息表(附屬檔案2);
(二)技術委員會委員登記表及委員匯總表(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
(三)技術委員會章程,包括工作原則、範圍、任務、程式,秘書處職責,委員、顧問、觀察員的條件和職責,經費管理制度等;
(四)秘書處工作細則,包括工作原則、秘書處工作人員條件和職責、會議制度、檔案制度、檔案制度、財務制度等;
(五)標準體系框架及標準體系表草案;
(六)秘書處承擔單位在人員、經費、辦公場所及設施等方面支持情況;
(七)未來3年工作規劃以及下一步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八)委員公開徵集情況。
(九)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兩個或以上單位聯合籌建的,由牽頭單位徵求共建單位的意見建議後負責報送以上材料;共建單位應當配合牽頭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籌建單位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技術委員會籌建工作的,應當在籌建期屆滿前向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期滿後仍不能完成籌建工作的,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該技術委員會的籌建批覆。
第二十八條 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技術委員會委員名單及工作範圍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
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通告成立。
第二十九條 經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通告成立的技術委員會,應在批覆之日起60日內啟動技術委員會工作。
第三十條 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有標準化需求但暫不具備組建技術委員會或者分技術委員會條件的,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成立標準化工作組,承擔標準制定修訂相關工作。標準化工作組不設分工作組,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組建程式和管理要求參照技術委員會執行。
標準化工作組成立3年後,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具備組建技術委員會或者分技術委員會條件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組建,仍不具備組建條件的,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標準化工作組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順序編號,分別為GS/TC×××、GS/TC×××/SC×××、GS/SWG×××。
第三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任期屆滿應當換屆。任期屆滿3個月前,完成意向委員徵集,由籌建單位向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屆滿換屆申請及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換屆申請等相關材料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規定組織換屆。
因特殊原因確需延期換屆的技術委員會,應在屆滿前3個月內向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延期換屆
分技術委員會換屆程式和要求參照技術委員會執行。
第三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表決,技術委員會可以提出委員調整的建議,並報送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予以調整。委員調整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兩次,每次調整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5。
分技術委員會的委員調整參照技術委員會執行。
第三十四條 籌建單位可以提出調整相關技術委員會工作範圍或者名稱、秘書處承擔單位以及註銷技術委員會等建議,並報送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予以調整、註銷。
分技術委員會籌建單位、技術委員會可以調整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範圍或者名稱、秘書處承擔單位以及註銷分技術委員會等建議。相關建議應當經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表決通過,並由分技術委員會籌建單位報送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調整、註銷。
第三十五條 根據技術委員會整體規劃和國內對口變化需要,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調整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範圍、名稱、秘書處承擔單位等。對標準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關工作可以併入其他技術委員會的,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技術委員會或者分技術委員會予以註銷。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技術委員會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考核評估制度,會同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技術委員會的工作進行考核評估,並將考核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自律管理,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將技術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秘書處應當向全體委員報告年度經費收支情況。
禁止技術委員會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費用。嚴禁採取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四十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相關要求做好標準檔案管理。技術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檔案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5年。
第四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印章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秘書處負責管理。技術委員會撤銷、註銷、變更名稱時,應當將原印章交還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技術委員會印章屬於業務專用章,在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時使用,主要用於上報材料、請示工作、徵求意見、召開會議、對外聯絡以及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不得超出範圍使用。印章使用需經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授權的副主任委員簽字批准。
第四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每年向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附屬檔案5),並抄送業務指導單位、籌建單位和秘書處承擔單位。分技術委員會應當定期向技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技術委員會、委員和秘書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舉報、投訴受理單位應當及時調查。對查證屬實的,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計畫完成地方標準制修訂和複審任務,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標準存在質量問題的;
(三)連續兩年沒有地方標準制修訂、地方標準複審或者標準化工作任務的;
(四)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表決程式的;
(五)未按規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經費的;
(六)違規使用技術委員會印章的;
(七)對分技術委員會管理不力的;
(八)考核評估不合格的;
(九)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
限期整改期間,技術委員會不再承擔新的工作任務。限期整改期滿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視情況調整秘書處承擔單位或者重新組建、撤銷技術委員會。
被撤銷的技術委員會的工作併入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技術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組建:
(一)排斥相關方參與地方標準制修訂活動,為少數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影響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長期不開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重新組建期間,技術委員會停止一切活動。
第四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秘書處承擔單位進行調整:
(一)秘書處工作不力,致使技術委員會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二)利用技術委員會工作為本單位或者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規使用技術委員會經費,情節嚴重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違規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技術委員會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委員資格:
(一)未履行本辦法和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職責的;
(二)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投票表決的;
(三)利用委員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技術委員會直接責任人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四十九條 分技術委員會的監督管理參照技術委員會的監督管理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技術委員會在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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