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甘肅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發布文號是甘政發[1988]157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8]157號
  • 發布日期:1988-11-14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8]157號
【發布日期】1988-11-14
【生效日期】1988-11-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1988年11月14日甘政發〔1988〕157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農作物品種管理,加速合理利用育種和引種新成果,因地制宜地推廣優良品種,實現品種布局區域化,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上成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地、州、市和省農墾主管部門成立農作物品種審定小組,業務上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領導。
第三條各級農作物品種審定組織,由同級農業行政部門、農業科研、技術推廣、農業院校以及糧食、種子標準、科技管理等有關部門和育種科技人員代表組成。委員會(小組)設主任(組長)一人,副主任(副組長)若干人。
第四條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下設麥類、雜糧、經濟作物(油料、棉、麻、煙、酒、糖、藥)、園藝(瓜、果、蔬菜)、綠肥等專業審查組,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聘請各方面專業科技人員組成。地、州、市可根據需要設立專業組。
第五條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小組)的日常工作,由同級農業行政部門專設機構辦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農業事業費預算。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列入同級農業基本建設投資預算。
第六條農作物品種審定組織的主要任務:
1.審議有關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2.審定所屬範圍內育成和引進新品種的增產效果、經濟效益、抗逆性能以及適應地區和相應的栽培技術。
3.領導和組織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工作。
4.對已推廣的品種和新品種的示範、繁育、推廣工作提出建議。
5.向省或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推薦參加全省或全國區域試驗的品種和報審品種。
6.處理有關品種審定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七條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審定跨地區推廣的新育成或引進的新品種。地、州、市和省農墾農作物品種審定小組分別負責審定本地區和農墾系統範圍內推廣的新育成或引進的新品種;對報省審定的農作物新品種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根據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的審定結果,結合本地的自然條件和耕作制度,審議本地區農作物品種的示範、繁育、推廣和品種布局計畫。如發現某品種不適宜本地區推廣時,應提出複審或停止推廣的意見。
第八條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應按自然區域結合耕作制度、生產管理水平等情況,布點進行。
經過區域試驗對有希望的品種,可進行生產試驗。
第九條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分別在省品種審定委員會和審定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省農科院、地、州、市農科所和同級種子部門共同負責主持辦理。在進行生產試驗時,還應吸收育成或引進單位參加。地、州、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小組要將設在本地區所屬範圍內的省級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納入各自的試驗計畫之內,進行檢查督促。
第十條省上未統一組織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的育成新品種,育種或引種部門可與當地種子管理部門聯繫,按規定就地組織試驗。如地區亦無力進行時,育種或引種部門可自行設點進行試驗,並與所在地區種子管理部門聯繫取得驗收和認可。
對外引品種,須在品種比較試驗的基礎上,同一生態類型地區,以當地主要推廣品種(或主栽品種)為對照,進行不少於兩年的多點(三點以上)生產試驗,並取得所在地區種子管理部門的驗收和認可。
第十一條報審品種的條件:
1.經過連續2~3年的地區以上區域試驗和1~2年生產試驗(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可交叉進行),在試驗中表現性狀穩定,綜合性狀優良的;
2.在產量上高於當地同類型主要推廣品種原種10%以上,或經統計分析增產顯著的;
產量雖與當地主要推廣品種相近,但品質、成熟期、抗逆性等一項乃至多項性狀表現突出,有特殊利用價值的;
3.能提供一百畝以上的播種量的原種種子、雜交種還要能提供配製五十畝以上、繁殖十畝以上播種量的自交系或親本的原種種子(蔬菜等雜交種,提供的親本種子可適當減少),不得帶有檢疫性病蟲害的;
4.品種報審前,在育成或有關單位的指導下,要有一定的示範種植面積。常規品種,小麥一千畝以上,其它作物二百畝以上;雜交種一百畝以上,蔬菜一般五十畝以上。
第十二條報審品種應提供以下材料:
1.品種來源、選育經過、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資料以及同行鑑定驗收的審評意見等;
2.品種特徵、特性(包括抗逆性)及品質分析鑑定資料;
3.品種植株、果穗和籽粒、果實的照片和實物標本;
4.栽培技術要點(要附具體試驗資料或調查對比資料);
5.主持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單位的意見;
6.雜交種應提供自交系或親本品系的系譜資料及制種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審定程式實行由選育、引進單位或個人申請,主持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單位推薦,品種審定委員會(小組)審定的辦法。
凡符合報審條件的品種,由選育、引進單位或個人,根據有關資料進行系統整理,填寫“農作物品種審定申請書”和“申請審定品種說明書”,報所在地區品種審定機構進行審定。省農科院、大專院校和省直屬農業學校的報審品種,經本單位科技鑑定組織嚴格審查後,亦應按品種的適應範圍分別報審。
第十四條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各專業審查組是委員會重要的預審機構,對報審品種分別進行認真負責地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擇優審定。
第十五條經批准推廣的品種,在生產利用期間,育成單位要根據種子更新需要,及時提供一定數量的原種。
經審定未通過的品種,如選育單位或個人有異議時,可進一步提供有關資料,申請複審。
已批准推廣的品種,在示範、繁殖過程中發現新問題時,有關單位應及時向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小組)提出,必要時可重新進行審議。
第十六條經審定通過的新育成品種名稱,由選育單位或個人提出建議,省、地品種審定委員會(小組)審議定名,報請批准後,統一編號、登記、建立品種檔案,並分別報全國或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引進品種一般採用原名,如原未定名(只有品系編號),自國內引進品種,可徵得原選育單位意見,給予定名;自國外引進品種,應報請主管引種部門統一譯名。
提純復壯品種,不另行審定命名。
第十七條經審定推廣的新品種,在生產上有顯著增產效果,對其選育、引進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繁育推廣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農作物品種審定組織向有關部門推薦,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未經審定批准推廣的品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推廣,不得作為推廣新品種申請報獎,不得在報刊、電台宣傳。擅自推廣並在生產上造成損失者,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竊取成果者,酌情予以批評或處罰。
第十九條經省審定通過的品種,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報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布後,由省品種審定委員會發給品種合格證書。
地、州、市和農墾部門農作物品種審定小組審定通過的新品種,應報同級政府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發布,由審定小組發給品種合格證書,同時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附審定通過的新品種材料一份)。
第二十條本辦法的審定範圍,原則上適用於所有農作物品種。但對果樹等作物,本辦法規定中的某些不適用部分,將另作補充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公布的《甘肅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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