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39號
《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
- 地區:甘肅省
- 通過時間:2007年8月27日
- 實行時間:2007年12月1日起
通知發布,管理辦法,
通知發布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39號
《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徐守盛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規範種子生產、經營行為,推動種子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甘肅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立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及在種子生產基地從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種子生產基地建設,科學規劃布局,改善基礎設施,實行輪作倒茬,鼓勵發展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引導、支持種子生產企業建立穩定的種子生產基地,不得違法設定種子市場準入條件和出台收費政策。
第四條 種子生產基地實行認定製度。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認為具備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規定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審核合格的,由縣級種子管理部門頒發種子生產基地證書,並報上一級種子管理部門備案。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在30日內通知申請人。
第五條 生產非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的企業應當在生產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部門備案,並按備案內容進行生產。備案內容包括:生產品種、地點、面積、技術力量等。
第六條 授權品牌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應當與品種權人同意生產的期限一致,但不得超過3年。
第七條 縣級種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建立種子生產企業和基地村的誠信檔案,並適時向社會公布誠信記錄及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供農民、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自主選擇種子生產企業,種子生產企業自主選擇基地村。
誠信記錄應當包括身份記錄、基本信息、經營狀況、種子質量、服務質量、履行契約情況、獎懲及其他需要記錄的內容。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負責組織制種農戶進行種子生產,協調解決制種農戶與非制種農戶之間及制種農戶之間的矛盾。
種子基地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和種子生產企業約定,按種子產量收取一定比例的種子生產服務費,用於村集體積累、基礎設施建設及村社幹部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勞務費,但不得高於0.05元/公斤。除約定的費用外,縣市區、鄉鎮、村不得向種子生產企業收取管理、服務等其他費用。
第九條 種子生產企業委託村民委員會、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或者農戶生產農作物商品種子的,應當簽訂種子生產契約,並將契約送交種子生產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部門備案。
種子生產契約示範文本由省種子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條 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應當監督契約雙方當事人履行契約約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到他人契約約定的種子生產基地收購種子。
第十一條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生產應當以村為單位組織生產,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接受全體制種農戶的委託,代表全體制種農戶與種子生產企業簽訂種子生產契約後,再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與每個制種農戶簽訂內部契約,作為正式契約的附屬檔案。
第十二條 種子生產企業選擇種子生產基地時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禁止以降低種子生產標準、縮小隔離範圍、哄抬種子價格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種子生產基地。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種子生產基地從事危害種子生產的活動。在種子生產基地範圍內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三分之二以上農戶同意生產種子時,少數農戶應當服從大多數農戶意見,共同生產種子或種植不影響種子質量的其他農作物。
對按種子生產企業要求在種子生產隔離區內改種其他農作物的農戶,種子生產企業應當對其改種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但補償額度不超過上年度同類制種作物畝平均收入的15%。
對在種子生產基地隔離帶內種植同類農作物,影響相鄰大多數農戶種子質量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協調解決。協調不成造成的損失,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承擔。
第十四條 種子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體系,加強對制種農戶的培訓和生產技術指導,對達到契約約定質量的種子,應當及時收購付款;因親本(原種)種子質量、品種不適或技術指導失誤造成的損失,由種子生產企業承擔。
外來親本(原種)種子在我省種子基地進行繁殖,必須按照植物檢疫規定實施檢疫。
第十五條 制種農戶應當按照《農作物種子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生產種子,並按契約約定交售種子。對不按照技術規程操作,經檢驗不合格的種子,種子生產企業有權拒絕收購,造成的損失由制種農戶承擔。禁止非契約方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與制種農戶惡意串通,私留或倒賣親本(原種)或按契約約定生產的種子。
第十六條 種子生產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經濟損失,經市州以上種子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評估後,按契約雙方約定承擔。
第十七條 各級種子管理部門應當在種子生產季節對種子生產田進行田間質量檢驗,並通報田間檢驗結果。對田間質量和隔離條件達不到標準且無法按期整改的種子田,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簽發《種子田報廢通知書》進行報廢處理,縣級種子管理部門監督種子生產企業對不合格種子進行改變用途處理,產生的損失由契約規定的責任方承擔。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非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生產未備案或未按照備案內容生產種子的,由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上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以降低種子生產標準、縮小隔離範圍、哄抬種子價格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基地的,由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契約方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到契約方種子生產基地收購種子的,由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契約方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與制種農戶惡意串通,私留、倒賣親本(原種)或契約約定種子的,由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沒收雙方取得的種子和違法所得,並分別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