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甘肅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是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印發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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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

甘肅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推進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建設,發揮標準化對文化和旅遊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甘肅省標準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內從事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加強全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的統籌協調,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對全省文化和旅遊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
第四條 文化和旅遊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按照標準的約束力,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第五條 提倡法規引用標準、政策實施配套標準,在法規和政策檔案制定時積極套用標準。
第六條 推動全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與科技創新互動發展,促進科技進步、技術融合與成果轉化,以科技創新提升標準水平。
第七條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開展或者參與全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全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依據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開展。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在文化和旅遊部、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全省文化和旅遊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省內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據職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
第九條 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科技信息處(以下簡稱“科技信息處”)歸口管理全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相關規劃,擬定全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規章制度,推動全省文化和旅遊標準體系建設。
(二)對甘肅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進行綜合指導、協調和管理。
(三)依據職責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申報、起草、報批和複審等工作。
(四)配合開展文化和旅遊行業各類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報批、編號、發布、備案、出版、公開、複審等工作。
(五)宣傳貫徹相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統籌協調全省文化和旅遊行業標準化試點示範和跨區域標準化工作。
(七)依據法定職責推進文化和旅遊團體標準化、企業標準化等工作。
(八)組織開展全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研究、培訓等。
(九)歸口管理全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 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相關業務處室標準化工作職責:
(一)對涉及本處室業務的標準化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提出本處室業務範圍內的標準需求和計畫項目建議,推動相關標準起草。
(三)開展本處室制修訂相關標準的宣傳、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協同科技信息處對相關技術委員會開展標準化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五)配合做好本處室業務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諮詢答覆。
第十一條 成立甘肅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文化和旅遊部門的領導和指導下,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研究分析全省文化和旅遊領域標準化需求,對全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提出建議。
(二)編制全省文化和旅遊專業領域標準體系,提出標準計畫項目建議。
(三)組織開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複審、審查等工作。
(四)受標準發布部門委託,承擔歸口標準的諮詢答覆。
(五)開展全省文化和旅遊專業領域的標準宣傳、培訓和標準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六)履行技術委員會業務相關重要事項報告程式。
(七)承擔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文化和旅遊部門交辦的其他標準化工作。
第十二條 甘肅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根據工作發展需要,適時成立全省文化和旅遊細分領域的分項專業技術委員會,承擔相關細分專業領域的標準化技術工作。成立分項專業技術委員會需由省文化和旅遊部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
第十三條 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直屬單位應積極參與各自專業領域的標準起草、徵求意見、宣傳、實施等標準化工作,通過標準提升工作質量。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四條 制定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導向。
(二)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的規定。
(三)適應全省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律和行業標準化需求,有利於提高文化和旅遊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行業安全生產。
(四)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提高標準質量。
(五)標準制定過程公開、透明,廣泛徵求和聽取意見,充分體現標準各利益相關方共識。
(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立項時宜明確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
第十五條 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管理辦法和年度國家標準立項指南,積極參與文化和旅遊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
第十六條 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涉及文化和旅遊領域的特殊技術要求,對沒有相關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甘肅省地方標準。甘肅省地方標準是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依據行政管理職責,圍繞重要產品、工程技術、基本公共服務和行業管理等所需制定的公益類基礎通用標準。
(一)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一般性產品和服務,跨省區的技術要求不應制定地方標準。禁止在地方標準中對資質資格、許可認證、審批登記等作出具體規定,實施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增加市場主體義務,增加政府法律法規規定之外權利的行為。禁止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二)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會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公開徵集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經立項評審、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後,下達地方標準計畫。計畫下達後原則上不做調整,確須調整的,按規定程式審批或備案後執行。
(三)起草單位應當對地方標準項目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形成地方標準草案,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意見,並在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少於三十日。
起草單位根據各方意見對地方標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後,與編制說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徵求意見採納情況等材料一併報送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
(四)徵求意見完成後,經技術委員會審查形成地方標準報批材料。未通過審查的項目,起草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修改完善並再次提交審查;或根據審查結論,通過技術委員會提出調整或終止項目計畫,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布。
第十七條 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高於推薦性標準技術要求的文化和旅遊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採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願採用,在標準發布後向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報送相關信息。團體標準的管理按照《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技術要求的文化和旅遊企業標準。企業標準的管理按照《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和監督
第十九條 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地方標準根據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程式依法向社會公開。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文化和旅遊領域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布後,全省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相關技術委員會應開展標準宣傳,做好標準解讀。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標準宣傳和業務交流。
第二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是標準實施的主體,應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積極採用推薦性標準。
第二十二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及其他具有相關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落實標準相關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建立文化和旅遊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及行業發展需求、技術進步情況,組織技術委員會適時對地方標準進行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四條 在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個別技術要求需要調整、補充或者刪減,可根據需要按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程式進行修改。
第二十五條 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開展本地本行業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鼓勵文化和旅遊企業和各類組織積極參與國家各類標準化試點示範建設。
第二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向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舉報、投訴標準化工作中存在的違規行為。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七條 全省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標準化工作納入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
第二十八條 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每年將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具體由科技信息處負責申報、列支。市縣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將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
(一)對國家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立項的標準計畫,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起草單位申請和實際情況,給予起草單位適當經費補助。
1.對於主導起草文化旅遊領域國家標準的單位,每項標準補助不超過12萬元;
2.對於主導起草文化旅遊行業標準的單位,每項標準補助不超過10萬元;
3.對於主導起草文化旅遊地方標準的單位,每項標準補助不超過8萬元。
發放補助經費前,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與起草單位應簽訂標準起草經費補助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明確補助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條件等事項,保障高質量按期完成標準起草工作。補助經費一般分兩筆支付,第一筆待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立項並簽訂標準起草契約後,支付60%;第二筆待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正式發布後,支付40%。補助經費支付至標準起草單位後,實行專款專用,確保補助資金髮揮應有效益。
(二)甘肅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運行經費由省文化和旅遊廳提供保障,相關經費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由科技信息處負責實報實銷。
(三)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標準化工作發展需要,適時開展標準化工作試點示範單位創建,並對確定的創建單位給予經費補助,每個試點示範單位補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補助方式參照標準制定補助經費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加強標準化人才隊伍建設,加強標準化業務交流,充分發揮標準化專家庫智囊團的作用,推動提升全行業標準化運用能力。
第三十條 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及技術水平高並在實施中取得突出成效的標準,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表彰獎勵或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標準化和科技成果等方面的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科技信息處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印發《甘肅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全省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推進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建設。
  《辦法》提出,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涉及文化和旅遊領域的特殊技術要求,對沒有相關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甘肅省地方標準。甘肅省地方標準是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依據行政管理職責,圍繞重要產品、工程技術、基本公共服務和行業管理等所需制定的公益類基礎通用標準。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會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公開徵集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經立項評審、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後,下達地方標準計畫。
  《辦法》提出,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每年將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市縣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將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起草單位申請和實際情況,給予起草單位適當經費補助:對於主導起草文化和旅遊領域國家標準的單位,每項標準補助不超過12萬元;對於主導起草文化和旅遊行業標準的單位,每項標準補助不超過10萬元;對於主導起草文化和旅遊地方標準的單位,每項標準補助不超過8萬元。同時,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標準化工作發展需要,適時開展標準化工作試點示範單位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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