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

安徽省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是地方法規,1988-08-01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
  • 發布文號:皖政[1988]44號
  • 生效日期:1988-08-01
【發布單位】81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檔案
(皖政〔1988〕44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
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快和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提高科學技術水平,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如下規定:
一、進一步放寬對科技人員政策,充分發揮他們在促進技術進步中的骨幹作用。
1、科研單位可有計畫地組織科技人員創辦、領辦、承包、租賃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或到農村進行有償服務和經濟技術承包。對有組織選派出去的科技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下同),工作一年後,可允許一名具備招工條件的子女經考核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為契約制工人。家屬符合“農轉非”規定的,可優先辦理手續。承包、領辦、創辦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不足,經銀行核准可優先貸款。在基層工作兩年以上,對發展生產力作出貢獻的,返回原單位後保留被聘或相應職務。
2、重視從工人、農民及其他勞動者中選拔和培養各種技術人才,引導和鼓勵工人、農民和各行各業中有志者自學成才。對有培養前途的,可通過崗位職務培訓和選送到高等院校及電大、函大、業大、職大、夜大學習,提高技藝水平。逐步在企業中實行工人技師職務制度。進一步完善鄉鎮企業的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根據鄉鎮企業的特點,制定各系列技術職務評聘標準。要切實加強對民眾性技術革新、技術發明活動中各項成果的評價和推廣套用工作,對成績突出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3、在重視發揮本省人才作用的同時,積極引進省外人才,包括有特殊技藝的能工巧匠。對省外人才來我省工作的,實行下列優惠政策:(一)以受聘兼職、技術諮詢和轉讓、承包、合作開發等形式來我省合作者,聘金至少高出原工資一倍,數額不限。(二)我省急需的人才,調入後即予以解決住房;聘評技術職務不受指標限制;已工作的配偶可隨調,未就業的可照顧就業,還可解決一名符合條件的子女就業;配偶和十五周歲(在學者十八周歲)以下的子女屬農村戶口的,可轉為城鎮戶口;全家遷入可適當發給安家補助費。(三)有重大貢獻者,由各級政府授予榮譽稱號,晉升一至三級工資;凡能使受援企業純利潤增加五萬元以上的,除按契約規定的比例分成外,可再提取增加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凡能幫助受援企業創省優、部優、國優產品的,除按規定獎勵外,根據獲獎產品的經濟效益給予重獎。本省人才做出同省外人才相同貢獻的,也可享受同樣的待遇。(四)對自願調往我省山區、四老區、貧困地區和集體、鄉鎮企業工作的,採取比以上各條更優惠的政策。(五)畢業研究生到我省工作,滿編、超編的高等院校、其他事業單位和各大中型企業,允許超編接收。
4、分配到區、鄉(鎮)、村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到職即享受定級工資待遇。本科、專科、中專畢業生工作分別滿一年、二年、三年,並保證繼續在當地工作五年以上者,可解決直系親屬一人“農轉非”。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工作滿十五年的科技人員,到十七個貧困縣連續工作五年以上,其子女高中畢業考省屬院校,其錄取分數可比考生所在地最低控制分數降低二十分。考生家長所在單位和在貧困縣工作單位應同時出具證明,由考生所在學校驗證,經當地教育部門核准,提供給錄取院校。當地勞動部門招工時,上述科技人員未就業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招工一人。
二、鼓勵科研機構引入競爭機制,積極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
5、實行所長負責制的科研機構要進一步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把承包指標作為所長任期目標的重要考核內容。承包期一般為四年。所長離任時要進行經濟審計。
6、科研機構承包經營的主要內容,一是包經濟社會效益,著重考核科研機構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二是包科學技術水平,著重考核成果獲獎率、專利獲準率,以及成果和專利在生產中的套用率;三是包技術進步的後勁,著重考核人才培養、項目儲備及科研設施的建設。
7、承包指標完成情況同工資總額或獎勵福利基金掛鈎。掛鈎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科研事業費完全自給的科研機構,實行“核定收支,目標承包,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浮動掛鈎”的辦法。在切實保證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其純收入由單位自主分配和使用。獎金稅起征點放寬為人均六個月基本工資。單位有權自費對貢獻突出的職工獎勵晉級,年獎勵晉級面不超過百分之三。
(二)科研事業費部分自給的科研機構,實行“核定收支,定額補助或補助遞減包乾,超支短收不補,節支超收全留”的辦法。獎勵福利基金比例與事業費減撥進度掛鈎,凡全面完成承包任務,其事業費在一九八六年基數上,遞減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含百分之三十),獎金限額為人均五個月基本工資,年獎勵晉級面為百分之一;遞減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獎金限額為人均五個半月基本工資,年獎勵晉級面為百分之二;遞減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獎金限額為人均六個月基本工資,年獎勵晉級面為百分之三。
(三)科研事業費包乾的科研機構,實行“預算包乾,節餘留用,超支不補,收入全留”的辦法,也可以實行“單項經費包乾”和“工資總額包乾”的辦法。全面完成承包任務的,全年發放獎金限額為人均四個半月基本工資。創收的純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事業費百分之二十五的,全部留給本單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超過部分,一半用於沖抵下一年度的事業費撥款,一半留給本單位。沖抵幅度達到第二種掛鈎方式規定的,可按照第二種掛鈎方式發放工資、獎金和調整年獎勵晉級面。
8、在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過程中,要統籌兼顧,搞好收益的合理分配。對承擔國家重點科研任務的科技人員,在確保任務完成前提下,允許從課題承包經費結餘中,提取百分之三十,作為課題承包節約獎金。
三、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以多種形式長入經濟,發展科研生產經營實體
9、科研機構可以和企業聯合經營,可以互相承包、租賃、參股、兼併,或進入企業、企業集團,或發展成科研型企業等;可以充分利用中心城市、智力密集區的優勢,面向國際市場,創辦或聯辦多種形式的分所、公司、企業、企業集團;也可以在沿海開放地區設立視窗,或直接在國外布點,建立各種獨資、合資機構,促進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和新技術產業的形成。智力密集的省轄市,應積極創造條件試辦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並研究制定相應扶持政策。
10、由科研機構興辦的科研生產經營實體,其收入免交能交基金和所得稅,三年內免徵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自籌資金興辦科研生產經營設施免交建築稅。科研機構同十七個貧困縣聯合興辦科技扶貧經濟實體,免交各種稅、費五年。自一九八八年起,科研機構出口創匯以一九八七年為基數,新增部分三年內全額留成,用作單位的發展基金,自主使用。科研機構與企業聯合創匯,按先分後稅的原則處理,科研機構所得,享受上述待遇。
11、鼓勵創辦民辦科技機構,發揮其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及技工貿、技農貿一體化等運行機制方面的優勢,逐步改變科研機構所有制的單一模式,形成國家、集體、個人一起興辦科技事業的新局面。民辦科技機構在承包科研課題、進行技術服務和申請科研成果獎勵、銀行貸款等方面,與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具有同等地位。
四、充分發揮廠辦科研機構的作用,強化企業的技術開發能力
12、企業要把新產品投產率、產值率、利稅率和技術改造、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產品更新率、產品質量、降低消耗等技術進步指標納入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廠長(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和企業上等級的考核指標體系,考核不合格,企業不得升級。
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應建立健全技術開發機構,或吸收科研、設計單位進入企業或企業集團。新組建的企業集團,如果沒有科研、設計單位參加,本身也沒有技術開發機構,主管部門一般不予批准。
13、企業技術開發機構實行廠長領導下的所長負責制。所長可以與廠長簽訂承包契約,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所長有人、財、物方面的指揮權和調配權。在完成本企業任務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面向社會承接各種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任務。允許企業技術開發機構獨立核算,其科技人員的工資、獎金和福利不低於生產崗位職工的待遇。可以從對外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的純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獎勵直接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此項費用不計入本單位的獎金總額。
14、企業科技機構人員工資和購置單台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儀器設備,可攤入企業生產成本;五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分三至五年攤入成本。其他所需資金,可從企業的更新改造資金、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等自有資金以及新產品的減免稅款、上級撥給的科技三項費用、對外轉讓科技成果、提供技術服務、銷售小批量產品所得收入中列支,也可向銀行申請貸款解決。
15、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企業中的科技機構,技術性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和所得稅。開發的新產品按規定減免產品稅、增值稅。在自己的試驗車間裡生產小批量產品實現的利潤,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減免所得稅。用自籌資金興建科研設施,免徵建築稅。
五、改革現行農村技術開發服務機構的運行機制,發展以科技為支柱的農村商品經濟
16、現有農村技術開發服務機構,應發展成獨立的技術經濟實體,根據當地產前、產中、產後的需要,通過有償技術服務、技術經濟承包和經營與技術服務有關的農用生產資料等業務,改變單純依賴政府撥款的狀況,逐步形成自我發展能力。
17、加快農村區鄉科委的建設,把決策、管理、開發、經營、培訓、服務等多方面的功能協調起來,形成新的農村科技管理體系。大力發展農村各種專業合作組織、技術協會、科普協會以及村辦、聯戶辦、戶辦等各種形式的民間科技組織。鼓勵農民通過集資、入股等方式,興辦各種所有制的農業技術服務組織或技術經濟實體。
六、重視科技工作,增加科技投入
18、“七五”期間省和地方財政應按照科技撥款的增長高於財政預算支出的增長率的原則,逐步增加對科技的投入,科技三項費用應占財政支出的百分之一,科研事業費財政撥款的增長率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率的百分之五以上。
19、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要管好用活科技經費。科技“三項”費用、科研基本建設投資、科研事業費等各種科技經費,須按“擇優投放、擇優扶持”的原則使用,並通過建立發展基金、匹配投資、招標、經費有償回收等形式,提高科技投資效益,以保證科技和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
20、各級金融機構應進一步開闢和疏通科技信貸渠道,增加科技信貸額度。貸款貼息可由科技部門從科技發展基金中列支。要鼓勵和支持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聯合創辦科技信貸和投資機構。經營效益好的科研機構,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多種方式向社會集資。貸款和投資辦法,由科技主管部門與金融機構研究制定。
21、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各部門駐皖科研設計單位,可依照本規定執行。過去本省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一九八八年八年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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