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審計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

2007年5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07〕31號轉發安徽省審計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大審計整改工作力度、切實提高審計工作水平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審計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07〕31號
  • 印發時間:2007年5月25日
檔案內容,意見,

檔案內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審計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
皖政辦〔2007〕3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審計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
省審計廳
為全面貫徹落實《審計法》、《監督法》和《安徽省審計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作用,現就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審計監督是《憲法》確定的監督制度。積極落實審計決定,強化審計整改,是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對維護正常的財經秩序、加強廉政建設、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當前,少數部門和領域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屢審屢犯、屢禁不止,與被審計單位整改工作不力密切相關,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各級各部門要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依法治國的高度,進一步強化法制意識,堅持標本兼治,注重建立完善長效機制,自覺做好審計整改工作,切實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權威性。
二、進一步加大審計整改工作力度
建立審計整改報告制度。一是被審計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審計機關報送整改情況報告。整改情況報告包括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審計建議和意見的採納情況及採取的改進措施,對有關責任部門、責任人的處理情況,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二是審計機關每年應向本級政府綜合報告全年審計整改工作情況。報告內容包括年度審計整改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建議等。三是根據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或審議意見,由同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審計整改工作,並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健全審計整改聯動機制。公安、監察、財政、稅務、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要依法協助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對審計機關依法提請暫停撥付與被審計單位違紀違規行為有關的款項,以及代扣罰沒款等事項,財政部門要及時扣繳和清收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對審計機關作出的被審計單位補繳稅款決定或移送處理意見,稅務部門應當依法足額徵收;對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有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審計機關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有關部門應將查處結果書面反饋審計機關。
落實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制度。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權、獎懲考核權的有關主管部門,要把審計整改情況,作為評價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考察任用幹部和考核部門年度工作的內容之一。對審計發現問題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審計機關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完善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制度。審計機關應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移送處理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審計跟蹤檢查,對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情況、採納審計報告意見及建議情況、處理審計移送事項結果進行檢查。對被審計單位未執行審計結果的,應查明原因,及時督促落實。對重大審計項目審計結果跟蹤檢查和督促落實情況,應不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積極促進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範財政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審計發現的問題得到及時有效整改。
實行審計整改公告制度。審計機關要在做好審計結果公告的基礎上,逐步公告審計整改結果。通過新聞媒體宣傳報導審計整改典型,在一定範圍內對拒不整改或屢審屢犯的單位予以公開曝光。
三、切實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進一步加大審計執法力度。各級審計機關要立足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敢于堅持原則,敢於碰硬,努力樹立審計權威。要加大對審計整改不落實或落實不力單位的處理、處罰力度。審計機關應定期分類匯總和通報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對被審計單位不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一步提高審計執法水平。審計機關對審計查出的問題,要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建議可行。要加強審計法制建設,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提高審計人員依法行政、依法審計的能力和水平。要嚴格規範執法程式,認真落實審計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依法界定執法責任。要認真研究評估被審計單位整改措施的科學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實際效果,寓監督於服務之中,為政府巨觀決策提供參考。
進一步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定期聽取審計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審計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支持審計機關依法行政、依法審計,及時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審計決定,加強審計整改。對重要審計事項及審計決定的整改和落實情況,要及時組織專項督查,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督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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