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是為切實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健全完善審計整改的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就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提出的意見。

2012年1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以浙政發〔2012〕95號在官網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12年12月10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浙政發〔2012〕95號 
意見發布,意見內容,

意見發布

浙政發〔2012〕95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
浙政發〔2012〕9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切實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不斷增強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力度,健全完善審計整改的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意見內容

 一、充分認識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加強審計整改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迫切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推進民主法治的重要舉措。審計發現的問題能否得到徹底整改,關係到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近年來,省政府高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堅持發現問題與解決問題並重,著力推進審計整改取得實效,審計整改在維護財經秩序、加強廉政建設、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當前審計整改工作還存在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一些單位對審計整改認識不足,重審計、輕整改現象不同程度存在,特別對涉及部門利益的問題消極應對、敷衍拖延;一些單位對整改措施研究不深,尚未形成一套規範的審計整改長效機制;一些單位整改效果不明顯,責任未明確,問責力度不夠大,導致邊審邊犯、屢審屢犯等問題得不到徹底解決,從而削弱了審計監督的權威性和政府公信力。各地、各部門要站在推動善政良治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責任意識,嚴格執行審計決定,認真採納審計建議,切實整改審計查出問題。
 二、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強審計整改組織建設。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審計整改的組織建設,支持各級審計機關健全審計整改督查機構。各單位、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通過內審機制發揮自我監管、自我整改作用,從根源上減少問題的發生。
(二)完善審計整改報告制度。各級政府每年要根據同級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議和審議意見,組織有關部門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上反映的問題研究落實整改。審計機關每年要向本級政府報告審計整改結果,並受本級政府委託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整改結果。接受審計的單位和部門要切實做到邊審邊改,未能在審計期間整改的審計發現問題,要在規定時限內向審計機關報送整改方案和整改結果報告。
(三)建立完善審計整改工作督查機制。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各級政府要列入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部署。對人大常委會的決議和意見,政府常務會議的意見,以及本級政府領導對審計報告、專報、信息等批示落實情況,列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項。對違紀違規行為嚴重、拒絕和拖延整改並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以及屢審屢犯的單位和部門要重點開展督查。
(四)建立完善審計整改聯動機制。要建立完善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檢察、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工商等機關和部門參與的聯合督促整改機制,根據審計機關的通報,履行督促被審計單位和部門落實整改的責任。對審計機關提請協助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各有關單位和部門要積極予以支持和配合,並在審計機關明確的期限內函告審計機關。
(五)建立完善審計整改問責機制。審計機關及有關職能部門對審計後未能按時整改的問題,要分析原因、分清責任、認真問責。被審計單位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單位和部門自身存在的問題,由主要負責人負責整改工作。對沒有正當理由不按期整改、採取欺騙手段報告已整改實際未整改、報告整改情況時已整改而事後又恢復原狀、對於移送的問題不作調查或處理等影響審計整改成效的,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式,及時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對拒絕、拖延整改並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被審計單位和部門要從嚴問責。審計整改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及述德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納入有關單位和部門年度工作考核。
(六)強化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各級審計機關要在規定時限內,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促檢查。要進一步推行“銷號制”,對積極整改到位、真正解決問題的,予以銷號,切實增強被審計單位和部門的整改主動性、時效性。對被審計單位未執行審計決定,或整改不徹底的,要查明原因,形成書面報告,抄送有關主管部門。審計機關對重大審計項目審計結果的跟蹤檢查和督促落實情況,要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涉及經濟責任審計的事項,要同時向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報告。
(七)推行審計整改結果通報和公告制度。按照政務公開要求,推行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公告制度,凡是符合公告條件的都予以公告,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參與審計整改的監督作用。審計機關每年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以及審計整改情況,除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外,要通過人大、政府、審計機關網站向社會公開。對不積極整改、整改不到位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予以通報。
(八)完善體制機制從源頭上加強整改。被審計單位和部門要著眼巨觀管理,對反覆出現、屢審屢犯的問題,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分析原因,從源頭上提出解決問題的整改措施,從根本上解決屢審屢犯等問題。對審計整改中需要多個職能部門共同參與完成的難度較大的整改事項,由各級政府牽頭組織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相關的體制機制改革意見並落實到位。
三、切實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領導
(一)強化領導,明確責任。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定期聽取情況匯報,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和部門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被審計單位和部門要把審計整改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人要親自負責,及時部署整改工作,指導督辦整改事宜,確保整改工作落到實處。
(二)依法審計,力促整改。各級審計機關要堅持依法審計,健全完善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機制,加強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協調,及時提出建設性的整改建議。要將審計整改工作作為強化審計監督的重要手段,加大對審計整改不落實或落實不力的處理、處罰力度,確保審計執法的威懾力。
(三)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門要強化審計整改聯動機制建設,主動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督促整改責任。各地、各部門和審計機關之間要健全完善溝通協調、信息共享機制,群策群力,真正形成審計整改的監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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