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推動重大政策措施落實,維護經濟秩序,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5-00023
  • 文號::青政[2015]18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5/2/9
一、充分認識加強審計工作的重要性
加強審計監督,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促進全面深化改革和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規範權力運行、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近年來,全省審計工作緊緊圍繞“反腐、改革、法治、發展”,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在推進法治、維護民生、懲治腐敗、防範風險、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與省委要求和民眾期待相比,還存在有些單位對審計工作的認識不到位,審計信息公開和問題整改力度不夠,審計結果的套用和責任追究有待加強等問題。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準確把握審計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把審計工作放到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重要位置,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切實提高審計監督工作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質量和水平。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省委十二屆七次、八次全會精神,緊緊圍繞“堅持正確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奮力打造‘三區’、建設全面小康”的戰略目標及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和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加大審計力度、創新審計方式、完善審計制度、提高審計效率,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促進法治青海建設和全省經濟健康發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
(二)工作原則。
———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著眼於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以及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審計,更好地服務改革發展、民生改善和生態文明建設,確保政令暢通,促進社會公正,為建設廉潔政府、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持。
———揭示問題、完善機制。積極反映政策措施執行中的體制性障礙、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性漏洞,促進政策作用有效發揮;注重發現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維護財經秩序,促進廉政建設;注重發現經濟社會運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風險隱患,規範經濟秩序,維護經濟安全;注重總結髮現經濟運行中的經驗和問題,並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議,促進深化改革和創新體制機制。
———依法審計、秉公用權。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計職責,堅持原則,敢於碰硬,勇於擔當,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廉政準則、保密規定,規範審計行為,加強質量控制,注意工作方法,確保審計結果真實準確、審計定性實事求是、審計處理有法可依,切實做到依法審計、文明審計、廉潔審計。
三、有效發揮審計的保障和監督作用
(一)持續加強政策執行情況審計,促進政策落實到位。持續組織對增強市場活力、保持經濟平穩運行、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和提質增效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著力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落實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政策措施的具體部署、執行進度、實際效果等情況,保障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落實到位、取得實效。特別要探索建立重大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制度,跟進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項目,關注重大專項資金、項目配套資金到位和管理情況,以及奢華浪費建設等問題,促進政府資金有效使用。監督行政審批權清理下放等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為,促進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斷完善。
(二)深化財政審計,促進建設現代財政管理制度。把握中央全面推進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評價各類預算的功能定位、銜接狀況和支出績效,重點關注預算編制的完整性、預算執行的合規性和實效性及預算管理的規範性,推動建立完整的預算管理體系。加強財稅體制改革措施落實情況的審計,分析和反映財稅政策執行、政府間財政關係調整中的問題,推進財稅管理體制改革。加強部門預算執行審計,重點檢查部門財政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以及樓堂館所建設和“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等基本支出情況,促進財政資金規範管理、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加強財政資金績效審計,跟蹤檢查重點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況,密切關注財政資金的存量和增量,定性定量分析預算管理、資產利用、專項資金使用等績效,促進財政資源科學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三)注重經濟社會風險的監督防範,維護經濟安全。密切關注財政、金融、國有資產、能源、資源環境等方面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監督,促進完善債務管理制度、建立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並將政府性債務管理納入對市(州)、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範圍,作為市(州)、縣和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依據;加強對我省地方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督,積極反映資本流動趨勢,防範區域金融風險;及時協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等相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並提出對策建議,及時堵塞漏洞、維護經濟安全。
(四)加強民生資金和項目審計,促進改善民生。加強對“三農”、就業、扶貧、科技、社會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點民生資金和項目的審計,重點關注征地拆遷、惠農補貼等方面損害民眾利益的突出問題,關注公共教育、公共衛生、公共文化等社會事業的發展情況,關注新農村(牧區)建設和城鄉區域發展,揭示和分析民生政策落實過程中的制度缺陷,堅決查處擠占挪用、滯留、亂收費等違紀違規行為,推動惠民富民政策落實到位,提升基本公共服務質量。
(五)加強資源環境審計,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緊緊圍繞生態文明先行區建設目標任務,加大對生態保護與建設項目的審計力度,跟進青海三江源國家生態保護綜合試驗區建設以及青海湖流域、祁連山等重點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工程,關注生態管護公益性崗位補貼;加大對環保專項資金、重大能源項目、土地礦產資源開發等情況,以及大氣、水、固體廢物和農村面源等污染治理情況的審計力度,關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和落實情況,探索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綜合分析財政投入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並將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因素,推動資源、環保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加快我省生態文明建設。
(六)加大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揭示問題的力度,促進深化改革。密切關注財稅體制、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市場主體發展、扶持實體經濟、創新驅動發展和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等改革措施的落實情況,揭示和反映政策措施不適應、不銜接、不配套等問題,促進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調性。密切關注保護生態、節約土地、精準扶貧、資源消耗、環境損害、質量安全、科技創新等政府績效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及時反映不合時宜、制約發展、阻礙改革的問題,促進服務型政府建設。
(七)加大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力度,促進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深化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探索建立對不同類型領導幹部的評價體系,突出對重點地區、部門和國有企業及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審計,著力監督檢查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堅持任中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加大任中審計力度,爭取做到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探索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和追責問責等制度,切實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考核評價、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依據,對經濟責任審計查出的問題整改到位、追責到人,並及時向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匯報有關情況,促進領導幹部依法廉潔履職。
(八)加大對依法行政情況的審計力度,促進民主法治建設。著力監督檢查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揭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問題,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設;關注法律法規、發展規劃、政策標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揭示法律規定不銜接、不配套甚至阻礙科學發展等問題,積極提出加強法制建設的建議,促進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不斷加大審計結果公開力度,推動健全財務收支信息公開制度,促進政務公開。
(九)加大對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的揭露和查處力度,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對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堅決查深查透查實,重點關注財政資金分配、重大投資決策和項目審批、重大物資採購和招投標、貸款發放和證券交易、國有資產和股權轉讓、土地和礦產資源交易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嚴肅揭露和查處以權謀私、失職瀆職、貪污受賄、騙取侵占和奢侈浪費等問題,凡出現嚴重違反財經紀律或屢查屢犯的,不得評為優秀領導班子,並追究相關責任,切實促進全省反腐倡廉建設。
四、不斷完善審計工作機制
(一)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接受審計,不得設定障礙。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法、及時、全面提供審計所需的財務會計、業務和管理等資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審計機關提供資料和開放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許可權的規定。對獲取的資料,審計機關要嚴格保密。對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在審計工作中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推諉扯皮,影響審計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二)積極協助審計工作。
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應根據審計工作需要,依法向審計機關提供與本單位、本系統、本企業履行職責和財務管理相關的數據信息和必要的技術文檔;在確保數據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協助審計機關開展聯網審計。審計機關履行職責需要協助時,有關部門、單位及相關企業應積極予以協助和支持,並對有關審計情況嚴格保密。建立健全審計與紀檢監察、公安、檢察、財政、稅務、工商、國資、金融等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健全經濟犯罪案件線索移送、會商等制度,認真查處審計移送的違法違紀問題線索,並及時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做好行政監督、經濟監督和司法監督的有效銜接。
(三)健全內部審計監督機制。
各級領導幹部要切實重視內部審計監督工作,尤其要解決好內審力量偏弱、內審機構不健全和內審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強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部門和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支持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工作。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審計工作需要,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五、狠抓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
(一)健全整改責任制。
被審計單位“一把手”為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整改報告必須由主要領導簽發。完善審計整改報告制度,被審計單位要及時整改問題,在規定時間內,向審計機關書面報告審計整改結果,同時要向同級政府或主管部門報告,並適時向社會公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整改報告在報審計機關的同時,要向上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和組織、紀檢部門報送。
(二)加強整改督促檢查。
完善審計整改督促落實制度,各級政府每年至少專題研究一次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列出整改“任務清單”,排出“時間表”,逐個“對賬銷號”;要將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納入各級政府督辦的內容,針對重要整改事項,由政府督查部門會同紀檢監察、組織、財政、發展改革、國資和審計等部門對其督查,做到見人、見事、見物,並每年組織一次審計整改情況“回頭看”,對存在問題進行再檢查,及時通報督促,確保審計整改到位。
(三)嚴肅整改問責。
建立審計整改約談制度,對未按審計結論性文書整改到位的,由審計機關會同紀檢監察、組織、國資等部門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責成限期整改。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審計發現的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或約談後拒不糾正的,要嚴格追責問責。
六、加強審計能力建設
(一)加強審計隊伍建設。
加強審計能力建設,引導審計人員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政策,注重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發現問題、處理問題、提出建議,不斷增強審計工作適應性。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建立審計人員職業保障制度,實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完善審計職業教育培訓體系,逐步提高具備與審計工作相關的審計、會計、財政、金融、法律、計算機、建築工程和資源環境等專業背景的審計人員比例,努力建設一支政治素質高、業務精、作風硬的審計隊伍。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意見,並形成統一意見後,方可辦理任免事項,原則上應當具備經濟、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錄審計人員時,可按照相關規定加試審計工作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原則上招錄或調入具有與審計相關專業技術資格及執(職)業資格者,部分專業性強的職位可探索實行聘任制。加大審計幹部交流力度,注重把思想品德好、工作能力強、堅持原則、實績突出的審計幹部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審計機關要嚴格依法行使審計權力,嚴格遵守廉政紀律和審計紀律。上級審計機關要定期檢查下級審計機關遵守財經紀律、依法合規審計等情況。
(二)創新審計方式。
加強審計計畫的統籌協調,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推進多種專業審計相互融合、多種審計方式協調互補,集中力量開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項目審計。探索預算執行項目分階段組織實施審計的辦法,對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專項資金和重大突發事件等可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根據審計項目實施需要,探索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
(三)加快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
加快計算機審計套用系統的開發、引入和運用力度,推進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等與審計機關實現信息共享。結合被審計單位信息化建設和運用水平,探索在審計實踐中運用大數據技術的途徑,加大數據綜合利用力度,提高運用信息化技術查核問題、評價判斷、巨觀分析的能力。推進對各部門、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的審計。
七、強化組織保障
(一)健全審計工作領導機制。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要依法直接領導本級審計機關,經常聽取審計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各級政府要重視和支持審計工作,切實把審計結果作為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要專題聽取審計工作匯報,政府研究重大經濟事項要有審計機關負責人參加。加強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將審計結果和重大案件線索向同級政府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各級監督檢查機關要加強溝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檢查結果等信息,避免重複檢查。結合我省實際,探索推進省以下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
(二)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各級政府要保障審計機關依法審計、依法查處問題、依法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保障審計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對拒不接受審計監督,阻撓、干擾和不配合審計工作,或威脅、恐嚇、報複審計人員的,要依法依紀查處。進一步加大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的公開力度,積極探索審計結果公告方式,不斷增強公告的有效性、預警性及震懾性,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審計機關原則上不參與委託的臨時性、突擊性的審計或檢查項目,以保證審計工作依法按計畫進行。
(三)保證履行審計職責必需的力量和經費。
根據審計任務日益增加的實際,統籌審計機關內設機構設定,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專職機構,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審計機關成立投資審計中心,合理配置審計力量,以滿足審計全覆蓋的需要。各地要按照《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制度,設立聯席會議辦公室,由同級審計機關副職領導或同職級領導擔任辦公室主任。各級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不斷改善審計機關的工作環境、辦公條件;要按照科學核算、確保必需的原則,在年度預算中切實保障本級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需經費,並隨著財力的增長,逐步增加審計專項經費,以保障審計工作發展的需要。
本意見自2015年3月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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