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審計廳審計整改約談辦法

《安徽省審計廳審計整改約談辦法(試行)》是為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審計整改責任,增強整改剛性約束,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長效機制的有關要求及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審計工作長效機制的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2年11月1日,中共安徽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安徽省審計廳發布《安徽省審計廳審計整改約談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審計廳審計整改約談辦法
  • 發布單位:中共安徽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安徽省審計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省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各市委審計辦、審計局:
《安徽省審計廳審計整改約談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委審計委員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審計整改職責。請各市委審計辦、審計局收到《辦法》後,及時向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匯報。
中共安徽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 安徽省審計廳
2022年11月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審計整改責任,增強整改剛性約束,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長效機制的有關要求及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審計工作長效機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省審計廳約見有關整改責任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及其內設部門和所屬單位負責同志(以下簡稱約談對象),指出存在問題、聽取情況說明、提出整改要求的審計整改約談(以下簡稱約談)行為。
第三條 約談工作應堅持依法依規,嚴格規範流程;堅持問題導向,強化責任落實;堅持實事求是,做到精準有效。
第二章 約談情形和約談準備
第四條 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省審計廳負責約談工作的組織實施。
擬約談對象為省管領導幹部的,由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省審計廳提出約談建議,報省委審計委員會領導同志批准後實施。其他約談對象,經省審計廳黨組研究或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同意後實施。
第五條 為確保約談客觀公正、精準有效,提出約談建議前,省審計廳相關業務處室應當通過查閱資料、現場督查、專項調研等方式,對約談事項進行核實確認。
第六條 經省審計廳相關業務處室組織核查或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約談:
(一)未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且未說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二)未及時報告審計整改結果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整改工作滿意度測評結果較差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公告審計整改結果的;
(五)未及時按整改要求推動主管領域審計查出問題整改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七條 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省審計廳根據批准的約談建議和約談事項核實情況,擬定約談方案,按程式組織實施。
第三章 約談實施
第八條 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省審計廳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將約談通知書送達約談對象及有關審計整改責任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抄送相關部門單位。
約談通知書應當明確約談事由、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及提供資料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 有關整改責任單位存在應當進行約談情形的,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省審計廳可採取如下約談方式。
(一)省審計廳相關業務處室主要負責同志約談審計整改責任單位相關內設部門和所屬單位負責同志或審計整改責任單位分管負責同志;
(二)省審計廳承擔審計業務處室的分管負責同志約談審計整改責任單位分管負責同志或主要負責同志。
(三)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省審計廳主要負責同志約談審計整改責任單位主要負責同志。
對於重大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經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省審計廳主要負責同志約談後仍存在應當約談情形的,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省審計廳應及時向省委審計委員會報告,並提出分管省領導約談審計整改責任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的建議。
第十條 為保障約談效果,可以採取個別約談、集中約談和聯契約談方式。對同類問題需要同時約談多個責任主體的,可以實施集中約談。多個部門對同一責任主體進行約談的,可以實施聯契約談。
第十一條 約談一般採取會議形式,基本程式如下:
(一)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省審計廳相關負責同志主持會議,說明約談依據和事由,通報整改情況,指出存在問題。
(二)約談對象說明情況,對約談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覆和解釋,提出下步擬採取的整改措施、完成時限等。
(三)會議主持人提出有關工作要求。
(四)形成約談紀要。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省審計廳負責擬定約談紀要,紀要應當客觀、完整、精煉。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約談事項涉及行業主管部門的,可邀請有關部門單位參加;涉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可邀請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參加;對重要整改事項的約談,可邀請紀檢監察機關參加。
第十三條 有關整改責任單位應當在約談後30個工作日內,將約談落實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省審計廳。約談情況及約談後整改情況應當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及約談對象述責述廉的內容。
第十四條 約談省管領導幹部的,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約談後15個工作日內,將約談情況報送省委審計委員會,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等。
第十五條 參加約談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擅自對外披露約談情況。約談事項涉密的,記錄資料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進行保管。
第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敏感信息和個人隱私外,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對外公布約談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省審計廳相關業務處室負責跟蹤檢查約談事項的落實情況,並做好約談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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