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

六安市人民政府是一級行政單位,其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是政府工作的一項內容,主要對象是六安市相關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
  • 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方面
  • 意見: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力度
  • 類型:意見 審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審計在服務改革發展、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方面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皖政辦〔2013〕53號)、《安徽省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開暫行辦法》(皖政辦〔2014〕25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審計工作的重要性
審計本質是國家治理系統中一個內生的具有預防、揭示和抵禦功能的“免疫系統”,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審計監督,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手段,是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近年來,全市各級審計機關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不斷加大審計力度,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審計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任務越來越重。因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審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審計工作放到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位置,切實提高審計監督工作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質量和水平,為實現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建設幸福六安發揮積極作用。
二、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力度
審計機關要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和各項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實現審計全覆蓋。
(一)加強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加大對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審計監督力度,重點關注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採購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執行情況。以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為主線,密切關注財政資金存量與增量,盤活用好財政資金,推動財政資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加強中央“八項規定”和國務院“約法三章”要求貫徹落實情況審計監督,促進儉樸政府建設。
(二)加強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堅持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加大任中審計比重,對重點地區(部門、單位)、關鍵崗位的領導幹部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經濟責任審計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依法依規確定審計內容,重點檢查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幹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強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實效。
(三)加強重大經濟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審計。加大對中央、省、市重大經濟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力度。監督檢查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政策措施的具體部署、執行進度、實際效果等情況,特別是重大項目落地、重點資金保障以及簡政放權推進情況,促進政令暢通。密切關注政府性債務,注重發現問題,及時提出防範風險的建議。
(四)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通過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算控制價審計、跟蹤審計、價款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查處工程建設領域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揭示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普遍性和制度性問題,促進政府投資有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推動政府投資決策科學、程式規範、實施有力、投入有效。積極探索開展政府投資績效審計,著力提高政府投資使用效益。
(五)加強民生項目資金等專項審計。加大對“三農”、社會保障、教育、醫療衛生、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資金及生態環境治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等專項審計力度,推動惠民富民政策落實,確保民生項目資金真正惠及廣大民眾,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三、進一步完善審計工作機制
(一)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接受審計、配合審計,不得設定障礙。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法、及時、全面提供審計所需的財務會計、業務和管理等資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審計機關提供資料和開放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許可權的規定,已經制定的應予修訂或廢止。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應根據審計工作需要,依法向審計機關提供與本單位、本系統履行職責相關的電子數據信息和必要的技術文檔。對獲取的資料,審計機關要嚴格保密。
(二)加強審計工作聯繫。推進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建立經常性工作聯繫機制,暢通聯繫途徑,創新聯繫方式,提升聯繫成果,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有效促進新形勢下的審計監督全覆蓋。要更好發揮審計的預警功能,促進被審計單位及早發現問題、自覺改正問題、主動防止問題、最大限度不出問題,推動審計監督成果轉化為服務成果、審計資源轉化為發展資源。
(三)積極協助審計工作。審計機關履行職責需要協助時,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予以協助和支持,並對有關審計情況嚴格保密。要建立健全審計與紀檢監察、公安、檢察以及其他有關主管單位的工作協調機制,對審計移送的違法違紀問題線索,有關部門要認真查處,及時向審計機關反饋查處結果。審計機關要跟蹤審計移送事項的處理結果,適時向社會公告。
四、進一步強化審計整改工作
(一)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責任制。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抓好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對重大問題要親自管、親自抓,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要集體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被審計單位的下屬單位存在的問題,主管部門要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二)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聯席會議制度。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紀檢監察、組織、機構編制、檢察、審計、財政(國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公安、稅務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主要負責研究部署審計整改工作,分析審計整改難點,提出重點督辦事項,明確審計整改的牽頭部門和整改措施落實督查牽頭部門,落實審計整改責任。
(三)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報告制度。審計機關每年受政府委託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情況後,各級政府要根據同級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及時研究部署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制定審計整改方案,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審計整改措施。被審計部門、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向本級政府和審計機關報送由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審計整改結果報告,並向社會公告。對每年度實施完成的審計項目,審計機關按要求向本級政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各級政府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要求被審計單位將審計整改情況在政府有關會議上報告。
(四)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跟蹤檢查機制。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整改清單“銷號”制度,對審計發現問題,列出明細,嚴格時限,整改銷號,年終考核,切實增強審計整改的嚴肅性。審計機關要建立整改檢查跟蹤機制,在規定時限內,對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審計機關提請協助落實的整改意見,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予以支持和配合。
(五)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問責機制。各地、各部門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要依法依紀作出處理,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審計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研究,完善制度。組織人事部門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權、考核獎懲權的主管部門,要把審計整改情況作為評價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納入被審計單位年度考核內容。由監察機關牽頭,每年按已審計單位一定比例進行抽查回訪,對整改不到位的,要對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要嚴格追責問責。
五、進一步加大審計結果公開和利用力度
(一)進一步完善審計結果公開機制
1.審計結果公開的範圍。審計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依法對審計結果進行公開,主要包括: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及其他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結果,各類專項資金、基金、國外貸援款項目的審計結果,涉及民生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核查結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公開的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審計機關應當積極探索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制度。
2.審計結果公開的審批程式。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以及其他重大審計項目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授權審計或者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應當經過授權審計或者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審計機關批准;黨政領導機關交辦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應當報經交辦單位同意;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由審計機關決定,並提前7日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3.審計結果公開的方式和形式。審計結果公開的方式包括單項公告、分類公告、綜合公告、結果通報等,審計機關應根據審計項目內容、範圍、影響程度,合理確定審計結果公開的具體方式。審計機關可以選擇通過本級政府公報、政府入口網站或者審計機關網站發布、書面公告、主流媒體、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公開審計結果。公開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工作報告、整改情況報告的,應當同時採用書面公告、本級政府公報、政府入口網站或者審計機關網站發布、主流媒體的形式。
(二)進一步健全審計結果利用力度
1.監察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督查,將整改結果存入被審計單位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列入部門和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考核、評價範圍,作為選撥任用幹部和考核部門年度工作的內容之一,存入領導幹部檔案和幹部監督信息庫。
2.財政(國資)部門對審計機關依法提請暫停撥付與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關的款項,以及應清收和解繳國庫的罰沒款等各種非稅收入事項,要及時扣減撥款,清收和解繳應當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款項;將各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作為下一年度預算編制以及批覆決算的參考依據。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關於被審計單位損害國有資產行為的審計意見,要及時督促落實整改,依法作出處理,並將其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給審計機關。
3.稅務部門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被審計單位補繳稅款的決定或移送處理意見,要依法足額徵收,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審計機關。
4.審計機關要高度重視審計成果的綜合利用,對歷史的、局部的、零散的審計資料進行歸納分析,加工提煉,在更高的層次和質量上反映社會經濟領域和經濟活動運行過程中所出現的新情況、新動向、新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審計建議。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向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六、進一步加強審計機關建設
(一)加強審計機關機構建設。要進一步重視審計機關機構建設,按照中央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的部署要求,通過盤活存量、內部調劑的方法,對本級審計機關機構的人員編制及內設機構做相應調整,切實保證審計監督職能的履行。
(二)加強審計隊伍建設。要著力提高審計隊伍的專業化水平,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努力建設一支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作風過硬的審計隊伍。根據審計署、人社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貫徹加強審計機關公務員隊伍專業化建設意見的實施辦法》(審人發[2011]170號)的精神,在招錄和調入審計機關公務員時,堅持標準,嚴把進人關。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工作需要,經省級及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工程審計、資源環境審計、計算機審計等專業性較強的職位試行聘任制,按照公務員法和聘任契約管理所聘公務員。加強幹部協管工作,按照審計法和有關幹部管理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上級審計機關要主動與地方組織部門加強聯繫溝通,落實好乾部協管的相關規定,履行好協管職責。
(三)從嚴管理審計幹部隊伍。各級審計機關要切實加強自身建設,領導幹部要帶頭鑽研業務,深入實踐,發揮好表率作用。廣大審計幹部要進一步加強學習,不斷增強大局意識,提升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能力。要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和各項廉政、保密規定,注意工作方法,做到依法審計、文明審計、廉潔審計,切實提高審計機關的公信力和威懾力。
(四)加強審計質量管理。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全體審計人員要有強烈的風險意識和質量意識,要遵守職業道德,不斷提高專業化水平。各級審計機關要建立健全審計質量控制體系,強化對審計計畫編制、審計項目實施、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利用等各個環節的質量控制。要建立健全審計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做到有權必有責、違規必追責。
(五)切實保障工作經費。按照科學核算、確保必需的原則,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切實保障本級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需經費,為審計機關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要加快審計信息化建設,審計機關要著力打造“金審工程”,加大計算機技術在審計工作中的推廣套用,積極推進計算機聯網審計。要創新審計方式,加強統籌協調,最佳化審計資源的配置,根據審計項目實施的需要,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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