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前期工作服務管理規定

《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前期工作服務管理規定》是國務院主管部門為提高審批工作效率,改善外商投資環境,更好地為中外投資者服務而制定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前期工作服務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1987-09-17  
  • 生效日期:1987-09-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前期工作服務管理規定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發布、施行)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提高審批工作效率,改善外商投資環境,更好地為中外投資者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前期工作的主管機關是天津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天津市外國投資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承辦具體工作。
第三條項目前期工作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和審查要點
(一)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
1.中外方合作者情況簡介和合作方式;
2.經營產品的種類和規模,國內外市場的初步分析和銷售意向;
3.水、電、汽、熱、油、運輸等預計需要量(列明新增用量)和來源;
4.預計投資總額和獎金籌措方式;
5.廠址選擇(說明是否需新建或擴建)及環境保護的意向。
(二)項目建議書立項審查要點:
1.是否符合本市經濟發展方向和規劃要求;
2.是否國家鼓勵、允許的項目;
3.是否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
4.水、電、汽、熱、油、運輸等能否承受。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
1.合營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外方資信),合營方案的主要構想、內容和結論。
2.國內外市場調查和預測;產品方案和生產能力的選定及理由;產品規格、技術性能和銷售價格;國內銷售和出口的可能性及方案;產品的運輸方法和條件;產品國產化水平和進度安排。
3.原料、材料、動力、水源、運輸、公用設施等的需求和平衡方案。
4.廠址選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的確認;主要工程內容及建設進度安排。
5.生產技術、管理和設備的設定,並註明其中需要引進的部分。
6.生產組織、勞動定員、勞動保護和人員培訓計畫。
7.環境污染的防治方案。
8.總投資額的估算(列出固定資產投資、流動資金和籌建期間專用資金額),註冊資本、各方投資比例和出資方式,資金籌措方法和落實情況等。
9.經濟效益分析和外匯收支平衡方案。
10.有資格的諮詢、評估單位和相應的主管機關對以上各項內容中有關技術、經濟、資金、外部條件等方面出具的論證資料和承諾證件。
11.需要說明的其他有關問題。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要點:
1.合營條件與立項要求是否基本相符,經營範圍是否明確;
2.外部條件是否具備;
3.經濟效益是否可靠;
4.外方資信情況;
5.資金是否落實;
6.論證資料和承諾證件是否齊備。
第四條項目前期工作的審批許可權
(一)項目建議書立項審批許可權:
1.總投資額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以下的,除市政府另有授權外,均由市計委審批。
2.總投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至3000萬美元的,由市計委審查同意後轉報市政府審批。
3.總投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及3000萬美元以下但有需要國家平衡解決問題的,由市計委報市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家計委審批。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許可權:
1.總投資額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以下的工業生產型項目,由局或區、縣政府審批。報市計委備案,計委在接到備案檔案後十五天內,如發現有問題,有權提出異議,並指定重審或撤銷批覆檔案。需要市平衡解決資金、物資、能源、土建指標等問題的,由審批單位申報市計委協調解決。
2.總投資額超過100萬美元至1000萬美元的項目以及所有的非工業生產型項目,由市計委審批。
3.總投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的,按項目建議書立項審批許可權的劃分規定辦理。
(三)設立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前期工作審批許可權:
1.總投資額2000萬美元以下,不需要市平衡解決問題的,項目建議書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均由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報市有關部門備案。
2.總投資額超過2000萬美元及2000萬美元以下但有需要市或國家平衡解決問題的,由市計委審查同意後轉報市政府、國家計委審批。
(四)設在天津港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前期工作審批許可權;
1.總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下,不需要市平衡解決問題的,項目建議書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均由港務局審批,報市有關部門備案。
2.總投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及1000萬美元以下但有需要市或國家平衡解決問題的,由市計委審查同意後報市政府、國家計委審批。
第五條項目前期工作的報批程式
(一)對項目建議書的立項審批和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均由“中心”承辦。“中心”組織協調、審查後,由市計委批覆。
(二)項目建議書立項的報批程式:
1.項目建議書由中方合營、合作單位(以下稱承辦單位)編報,在上報各級主管部門的同時,報送“中心”一式十五份。
2.局和區、縣政府要在收到承辦單位的上報資料之日起十天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送“中心”。
3.“中心”收到承辦單位上報資料後,立即向各有關部門傳遞資料並請提出審查意見。“中心”於二周內組織各有關部門,結合局或區、縣政府上報的審查意見進行會審。如有關部門不參加會審,在此期間又未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即視為同意。
4.“中心”自收到承辦單位項目建議書立項報告之日起二十一日內(不包括重大項目,需補報資料時,按補齊之日計算),屬於市計委審批許可權內的,應以市計委檔案批覆,屬於市政府或國家計委審批的,應轉報市政府或國家計委。通知承辦單位補報資料的,自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報者,按自動撤銷項目處理。
5.未經批准項目建議書,不得與外商簽訂具有法律約束性檔案。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審程式:
1.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合營各方共同制定,由中方承辦單位上報主管部門。
2.凡按規定許可權由局或區、縣政府審批的項目,均報市有關部門備案。由市計委審批或轉報市政府、國家計委審批的項目,局或區、縣政府須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後,一式十五份轉報“中心”。
3.“中心”收到局或區、縣政府報送的資料和審查意見後,立即向有關部門傳遞,進行協調,組織審理。自收到齊備的資料之日起,除重大項目外一般在三十天內,按審批許可權規定,以市計委檔案批覆或轉報市政府或國家計委審批。如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修改或補充資料時,“中心”在收到可行的補充材料後,一般二十天內予以審批。自通知修改、補充材料之日起,兩個月內未報者,按自動撤項處理。
4.屬於產品頂替進口,在國內銷售收取外匯的項目,在報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必須具有天津外匯管理局批准的檔案。
5.未經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得正式簽訂契約、章程。
6.重大項目和特殊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之前,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預可行性研究,其內容和要求由市計委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第六條其他
(一)國務院各部門駐津單位在本市舉辦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委託,可按本規定辦理。
(二)合作勘探開發等中外合作項目,參照本規定辦理。
(三)舉辦全部由外商投資經營的企業,由“中心”按國家規定的程式,代市外經貿委受理。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正式批覆後,列入當年基建計畫的,由市計委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批註視同列入當年計畫,需跨年組織實施的,由市計委正式列入下年度計畫。
(五)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中方投資者的項目,一般應由投資比例大的一方上報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方的主管部門為合營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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