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

《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發布日期】1993-07-03
【生效日期】1993-07-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市 長 張立昌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
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提高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的效率,使投資者在本市申請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手續更加快捷、簡便,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各級審批外商投資企業的部門。
第三條市各有關部門在市政府外商投資辦公室(市外國投資服務中心、市台灣同胞投資服務中心)聯合辦公,負責審批投資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三千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並負責三千萬美元以上外商投資項目審批的呈報工作。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天津港保稅區管委會,分別負責三千萬美元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各區、縣、局,分別負責審批投資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天津港務局負責審批各自範圍內投資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四條各級外商投資企業審批部門在審批許可權內,都要實行限期辦理制度和聯合辦公制度,提高效率,減少環節,簡化手續,縮短審批時間。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各項審批程式的限定完成時間:
(一)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自審批部門收到完備的申請檔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之內辦復。
(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其中關於外部配套條件,屬於老企業改造在原址設立項目的,十個工作日之內辦復;屬於在新址設立項目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自審批部門收到完備的申請檔案之日起,可行性研究報告,在五個工作日之內辦復。
(三)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的契約、章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章程自審批部門收到完備的申請檔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之內辦復。
(四)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的批准證書,自收到完備的批准檔案之日起,兩個工作日之內辦復。
(五)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自收到完備的批准檔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之內辦復。
第六條超過上述規定時限未辦復的,視為同意處理。在上述限期內的辦復包括批准或不批准。未批准再行申報的(二次報件),重新按規定時限辦復,但要加快進度,儘量縮短辦復時間。
第七條由各局負責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及五百萬美元以上、三千萬美元以下外商投資項目,其涉及規劃、土地、房管、環保、市政以及水、電、氣、熱等外部配套條件事宜,由市建委派駐市政府外商投資辦公室的建設部負責集中協調,聯合辦公,統一辦復。本市其他外商投資審批部門所涉及的外商投資項目配套條件事宜,也要按照集中協調,聯合辦公,統一辦復的要求辦理。
第八條對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實行社會監督。對有關工作人員以權謀私,逾期不辦復的,要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政紀處理。
第九條本規定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資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的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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