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放寬企業登記政策提高登記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

《天津市放寬企業登記政策提高登記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發布日期】1993-07-29
【生效日期】1993-07-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6號)
《天津市放寬企業登記政策提高登記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市 長 張立昌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放寬企業登記政策
提高登記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給中外投資者開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提供寬鬆的外部環境,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關於開辦企業的照前審批。
(一)國有企業法人的設立,凡國家投資立項的,仍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非國家投資立項的,經籌建單位的上一級法人批准;國有非法人企業和集體企業的設立,可由籌建單位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
對於開辦國有、集體企業的照前行業專項審批和許可證,除涉及國家壟斷、社會安全、人身健康和技術密集度較高的行業和項目外,其他的不再由行業管理部門進行照前審批,也不再實行許可證管理。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業實行照前專項審批和許可證外,其他部門規定的照前專項審批和許可證,一律不作為註冊發照的前置條件。對土地、規劃、環保、防火、水電供應等開辦企業的外部條件,經計畫部門審查同意後,籌建單位不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此類批文。
(三)股份制、股金合作制、股份合作制、集團公司等企業的設立,仍按有關規定審批。
第三條關於企業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一)在國家有關規定允許範圍內,國有、集體企業可以自主決定生產經營範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企業要求的行業類別進行核定。
(二)利用外資進行土地成片開發或經營零售商業、交通運輸、金融、諮詢服務、廣告、餐飲、娛樂等第三產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跨行業經營的,經法定審批機關批准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時予以登記註冊。
(三)國有、集體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超出原核准經營範圍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批准,可以從事一次性經營。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企業核定經營範圍時,不再劃分主營、兼營。
(五)除國家有專項規定的外,國有、集體和私營企業可以自主選擇生產經營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登記或變更。
第四條關於企業名稱。
(一)凡註冊資金在三百萬元及以上的國有、集體和私營企業,註冊資金在一百萬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企業的名稱可以根據企業要求不反映行業特點。
(二)註冊資金在十萬元及以上的國有、集體和私營企業,其名稱可以直冠天津市。
(三)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經營進出口業務、對外勞務合作業務,以及其他涉外業務的企業,其名稱可冠以“中國天津”字詞。
第五條開辦企業的註冊資金最低限額,除國家和市政府有專項規定的外,其他不予限制。
第六條企業法人、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法人、科技性社會團體及私營企業,均可興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企業、外國的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用其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所獲利潤開辦新企業,其投資額占新開辦企業投資總額25%以上的,經審批機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外商投資企業予以登記註冊。
第七條關於辦事時限。
在規定手續齊備前提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登記事項實行限期辦理:
(一)辦理企業註冊登記,從受理至發照,國有、集體和私營企業均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二)對企業申請一次性經營的,五日內辦復。
(三)企業查詢名稱,當日辦結。
第八條本規定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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